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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局系统基本支出经费最低保障线实施办法
发文文号: 国税函[2005]145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 2005-2-6
实施时间: 2005-1-1
法规类型: 税务内部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新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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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建立健全国家税务局系统合理的经费保障体系,进一步深化部门预算改革,现将《国家税务局系统基本支出经费最低保障线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地应按照向征管、向基层倾斜的经费分配原则,落实好《实施办法》,要严格控制系统基本建设支出,优先安排基层基本支出,严格财务管理,压缩不必要的招待费、会议费等开支,进一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严格省、市(地)级经费开支,从经费安排上切实保障基层税务人员正常的工作运转及基本生活待遇必要开支的需要。
  二、基本支出经费最低保障线是保障正常工作运转所必要的财政拨款核定标准,对未列入最低保障线核定范围的基本支出项目应从其它收入中解决,各地应严格按照《实施办法》的规定项目填列、审核、申报。
  三、基本支出经费最低保障线的计算审核使用总局统一下发的《国家税务局系统基本支出经费最低保障线》管理软件。从总局“公文网\财务司\预算处\”下载软件参数装入《2003年财政部会计决算软件中》。
  四、各地上报时间, 因2005年预算上报时间已经错过,当年顺延至2005年3月底前将最低保障线数据资料上报总局(财务司),以后年度按文件执行。 

  
  国家税务局系统基本支出经费最低保障线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国家税务局系统(以下简称“国税系统”)合理的经费保障体系,进一步深化部门预算改革,优化预算分配结构,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落实经费向征管、向基层、向中西部倾斜的分配原则,切实保障基层税务人员正常的工作运转及基本生活待遇需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税系统基本支出经费最低保障线适用对象为县(区)级基层预算单位。
  第三条 国税系统基本支出经费最低保障线是指保障县(区)级基层预算单位正常工作运转所必需的中央财政拨款经费,包括人员支出最低保障经费及日常公用支出最低保障经费。
  第四条 人员支出最低保障经费是指以国家政策开支标准核定的人员支出所需最低经费。包括按国家政策开支的基本工资、津贴、奖金、社会保障缴费、离休费、退休费、医疗费、住房公积金。
  国家政策包括国务院、人事部、财政部及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政策文件规定。
  第五条 日常公用支出最低保障经费是指保障单位工作运转所必需的公用开支项目所需经费。包括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邮电费、取暖费、差旅费、交通费、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宣传费、培训费、会议费、办公设备购置费及维修费(填列附表3:日常公用支出最低保障经费核定表)。
  第六条 人员支出按在职编制人数、离退休实有人数,人员支出政策规定的支付标准计算核定。
  第七条 日常公用支出是按在职编制人数及日常公用经费定额计算核定。日常公用经费定额是按属地支付标准及满足正常工作运转所必需的实物量(或工作量)计算确定。
  第八条 基本支出经费最低保障线的计算核定按统一下发的计算机软件及填报口径要求完成。有关数据按“一上”预算的上报时间上报。
  第九条 省级预算管理单位在编制上报“一上”预算时,要将最低经费保障线水平的县(区)级预算数据,按规定的表式及内容审核后,上报总局审批核定。 
  第十条 预算管理单位在下达预算批复时,按照“下管一级”的财务管理权限,将核定后的最低经费保障线水平和《基本支出最低保障经费预算核定表》一并批复所属预算单位。批复的基本支出经费预算不得低于基本支出最低保障线所需的中央财政拨款经费。
  第十一条 基本支出经费最低保障线水平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状况、物价水平和国家政策规定变动情况,实行一年一定。结合财力可能,各地在已确定的最低保障线组成项目基础上,增加最低保障线的组成项目或提高支付标准,但不得删减已规定的组成项目或降低支付标准。
  第十二条 对发现未按规定落实最低保障线经费的预算管理单位,应责成其在核定下一年基本支出经费预算时,对短缺经费全部补拨缺额单位,并对责任单位进行通报批评或经济处罚。
  第十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可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上报总局备案。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05年度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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