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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热企业有关增值税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鲁国税函[2005]45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5-2-5
实施时间: 2005-2-5
失效时间: 2011-7-19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电力、煤气、热力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所属区域: 新疆
阅读人次: 3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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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国家税务局 :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热企业有关增值税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04]223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应分别核算向居民收取的采暖收入、销售给热力产品经营企业的销售收入、其他销售收入。其中,向居民收取的采暖收入可按规定免征增值税;其他销售收入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对销售给热力产品经营企业的销售收入,可按下列公式确定其免税收入部分:
销售给热力产品经营企业的销售收入中的免税收入部分=销售给热力产品经营企业的销售收入×(热力产品经营企业免税销售收入/热力产品经营企业销售收入)
  二、各市国税局应根据本地供热企业的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具体的操作办法。
  三、对供热企业以前年度实现的销售收入中,属于免征增值税的,各地应认真审核,于4月底前完成确认工作,对其中已缴纳增值税的,要及时按规定予以抵减。
  四、各地应认真填制《供热企业热力产品增值税免税情况统计表》,逐级上报审核后,于2005年5月20日前报省国税局。报送途径:省局FTP/centre/流转税处/增值税/供热企业统计。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现行有效的增值税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
发文部门: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1-7-19
实施时间:2011-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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