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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机构划转后有关财务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鲁国税函[2004]415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4-12-22
实施时间: 2004-12-22
法规类型: 车辆购置税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新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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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青岛)、山东省税务学校:
  为保证我省国家税务局系统车辆购置税改革过渡时期财务工作的顺利开展,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机构划转后有关财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376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车购税机构划转国税部门后,其车购税经费不再单独开设银行账户,要求使用国税系统现有的经费账户,并按照划转人员的具体接收单位纳入同级财务部门进行管理与会计核算。
  二、各级局财务部门要严格按照总局要求设置相应的明细科目,单独核算车购税的经费来源和具体开支情况,要划分清楚现有税务经费和车购税经费,为下一步车购税经费预算的确定做好准备。
  三、各级局要严格按照车购税改革划转移交实施方案确定的资产分割原则,经审计部门审计后,做好各项流动资产和固定资产移交工作(财产交接的具体办法和要求另行通知)。要按照《山东省国家税务局系统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规定,对接收的各类固定资产进行认真清点、核对,分别登记造册,认真做好价值账和实物账的核算,确保划转资产的安全完整。
  四、接到通知后,各级局财务部门要立即对所属会计单位2005年账簿设置软件进行调整,省局不再下发调整参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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