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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鲁国税函[2004]376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4-11-11
实施时间: 2004-11-11
法规类型: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新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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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国家税务局、山东省税务学校: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024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各级国税机关要加强普通发票代开管理工作,应指定专人负责代开,要建立健全普通发票代开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防止普通发票代开违规现象的发生。
  二、各市要严格按照文件要求,切实规范普通发票代开工作。对申请代开普通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填写《代开普通发票申请表》,严格审核有关证明资料;对个人小额销售货物或提供劳务在200元(含)以下的,需代开普通发票的,只须提供有效身份证明即可。
  三、《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票样附后)分为手工版与电脑版两种;手工版采用干式水印纸印制,电脑版采用无碳压感水印纸印制;手工票金额版为十万元版,规格为210x140mm,一式三联,发票代码为137xx0462323。
  四、《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由省国税局负责监制。各市要根据本市的实际情况,上报发票计划,由省局统一印制调拨。
  各市要做好新旧版代开发票的交替使用工作,新版代开发票启用时间为2005年1月1日,旧版空白代开发票使用至2004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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