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增值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审批程序后加强后续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鲁国税函[2004]264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4-7-23
实施时间: 2004-7-23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新疆
阅读人次: 3270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青岛):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审批程序后加强后续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4]884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市要对本地具有计量认证资质的饲料质量检测机构进行调查摸底,于8月底前将检测机构名单及相关证明材料上报省局,由省局从中择优选择确认后公布名单。在名单公布之前,符合免税条件的饲料生产企业,可凭省局原已指定的两家检测机构出具的饲料产品检测报告或合格证明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二、饲料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饲料产品合格证明,应对该产品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质量规定标准,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1]121号)所规定的何种免税饲料作出明确判定。主管税务机关不再参与饲料产品的检测抽样工作。
  三、新办饲料生产企业或原饲料生产企业新开发的饲料产品,在取得饲料产品合格证明的同时,应立即报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对已同意免征增值税的饲料产品,如果其产品性质不发生变化,在将原产品《检测报告》或合格证明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可继续执行免征增值税政策。
  四、各级国税机关应加强对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的管理。饲料生产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日常监督检查,每半年至少要对免税饲料生产企业检查一次。重点检查饲料产品是否超范围享受免税政策,产品质量检测是否合格、手续是否符合规定,兼营免税、应税产品是否单独核算等问题。同时,要建立《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管理台帐》,认真记录饲料产品名称、合格证明出具单位及时间、免税销售额以及监督检查情况等相关资料,及时掌握企业免税政策执行情况。市级国税机关应每年组织一次对所属饲料免税企业的检查,省局也将不定期地对重点饲料免税企业进行抽查,对不符合规定的,应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五、为准确掌握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的落实情况,对年免税销售额500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市级国税机关应将企业名单及实际免税销售额等,于次年1月底前上报省局。
  此前省局规定凡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按本通知执行。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备案资料调整问 京国税函[2008] 2008/3/27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饲料产品免 闽国税函[2004] 2004/8/12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2003年新办的饲料经营企业及其产 黑国税函[2003] 2003/11/18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饲料”注释 京国税[1999]10 1999/7/14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我省饲料产品检验机构名称变更的通 苏国税函[2009] 2009/7/6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河南省饲料产品增值税免税管理 豫国税发[2000] 2000/3/30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 渝国税发[2001] 2001/8/1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免税饲料产品质量检测机构名单 闽国税函[2004] 2004/3/29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饲料产品免征 甬国税函[2005] 2005/2/4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饲料生产企业审批免征2000年饲料 湘国税函[2000] 2000/3/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