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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考评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审核出口退税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鲁国税函[2003]374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12-11
实施时间: 2003-12-11
失效时间: 2007-9-24
法规类型: 增值税 出口退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新疆
阅读人次: 2784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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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青岛):
  为进一步推进各地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信息审核出口退税的工作,总局近日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考评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审核出口退税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1304号),决定在2004年3月31日以前,对各地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审核退税工作和退税进度进行考核。按照总局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用发票信息考核
  (一)专用发票申报率
  专用发票申报率=出口企业申报退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份数÷(省局下发专用发票信息条数-出口企业内销抵扣的专用发票份数-其它不用于申报退税的专用发票份数)
  “出口企业申报退税的专用发票份数”是出口企业申报退税时提供的2003年8月1日以后开具并已认证的专用发票份数合计。
  “省局下发专用发票信息条数”是指省局从2003年9月份开始下发的专用发票电子信息条数的合计数。
  “出口企业内销抵扣的专用发票”是指2003年8月1日以后开具的专用发票已用于内销抵扣的专用发票。其份数可按出口企业每月申报纳税时提供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本期进项税明细)中第1栏“认证相符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份数的合计数填报;如出口企业未使用该报表,由出口企业依据财务资料提供书面数据。
  (二)专用发票审核通过率
  专用发票审核通过率=出口企业申报专用发票信息比对通过份数÷出口企业申报退税的专用发票份数
  “出口企业申报专用发票信息比对通过份数”是指出口企业在申报退税时提供的专用发票,与省局下发的专用发票信息比对通过的份数。
  二、各地应按本通知所附《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考核统计表》据实填写。今年底以前分别于12月19日和12月30日报送两次,2004年1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每半个月结束后次日(即每月的1日和16日)各报送一次。《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考核统计表》样表可自省局服务器centre\进出口分局\专用发票电子信息考核目录内下载,上报路径:省局服务器centre\进出口分局\专用发票电子信息\考核目录内,文件命名规则:KpXXXX-yymmdd.xls(XXXX为地区代码,yymmdd为上报日期)。
  三、省局将根据上述发票信息两个考核率对各地进行考评,每次考评情况予以通报。
  四、2004年4月1日后是否继续考评,省局将另行通知。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鲁国税发[2007]134号
发文部门: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7-9-24
实施时间:2007-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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