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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当前出口货物退[免]税审核审批工作的紧急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鲁国税函[2003]367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12-4
实施时间: 2003-12-4
失效时间: 2007-9-24
法规类型: 出口退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新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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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青岛):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当前出口货物退(免)税审核审批工作的紧急通知》(国税函[2003]126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市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和信息中心等相关部门要加强联系、密切配合,确保按照《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信息审核出口退税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鲁国税函[2003]317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信息审核出口退税有关事项的通知》(鲁进便函[2003]4号)要求,落实好总局和省局关于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信息审核出口退税的有关规定。年底各项工作任务比较繁重,各级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要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合理安排,抓紧抓实。分管局领导要加强领导,主动协调,确保人员、职责、措施、考核四到位,确保把总局和省局的各项工作部署和要求落到实处。对因认识不到位、措施不力而影响全省工作质量和考核名次的,要到省局作专题汇报、说明情况。
  “出口退税审核系统3.41版”已放置在省局服务器centre\进出口分局\软件下载\出口退税计算机管理系统目录内,请各地及时下载并进行升级,对软件升级及使用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报告省局,上报路径为省局服务器centre\进出口分局\软件下载\出口退税计算机管理系统\各地反馈目录。
  二、对出口企业的退税申报,凡纸质退税凭证齐全,但出口货物报关单、专用税票等电子信息没有或核对不符的,各地应及时汇总上报省局(已按《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2002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备案有关电子信息问题的通知》(鲁国税函〔2003〕301号)上报的不需再次上报)。具体要求如下:
  (一)专用税票电子信息疑点上报及核查办法
  1.各地退税机关在审核中发现无专用税票电子信息或其电子信息不符,要于2003年12月12日前,按照《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出口货物专用税票电子信息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的格式和命名规则,与当月疑点数据上报文件一并进行上报,上报路径为centrn\进出口分局\信息集中核查\专用税票\疑点上报;
  2.省局于12月15日通过Eis系统接收外省反馈我省疑点数据后进行清分,各市应于12月16日下载并进行核查,下载路径为centrn\进出口分局\信息集中核查\专用税票\疑点下载;
  3.各市应将核查结果和相应专用税票电子信息于2004年1月10日前上报省局,上报路径为centrn\进出口分局\信息集中核查\专用税票\疑点反馈。
  4.本次专用税票集中核查工作必须使用省局统一开发的《出口货物专用税票数据审核系统》软件,以保证核查数据质量。各市要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克服困难,明确要求,严格按照规定时间及方式上报,避免出现迟报、漏报、错报问题,给全省专用税票考核工作带来不良影响。
  (二)出口报关单电子信息疑点上报及核查办法
  1.各地应将本地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信息疑点汇总填写《出口报关单电子信息疑点明细表》(附件1),并于12月9日、12月19日各上报一次,上报路径为centrn\进出口分局\信息集中核查\报关单\疑点上传。
  2.对各地上报的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信息疑点,经总局组织协查后,反馈结果省局将及时放于centrn\进出口分局\信息集中核查\报关单\报关单下载目录下,请各地及时下载使用。
  三、省局将于2004年1月12日之前对各地此次专用税票和报关单电子信息核查工作进行考核,对未按规定时间及格式进行反馈、数据质量较差的将予以通报批评。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鲁国税发[2007]134号
发文部门: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7-9-24
实施时间:2007-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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