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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东省国家务税局关于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鲁国税函[2003]177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6-17
实施时间: 2003-6-17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特定单位
所属区域: 新疆
阅读人次: 3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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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济南、淄博、东营、烟台、潍坊、济宁、泰安、威海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关于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中心支公司各营销服务部税款集中缴纳的请示》(新保济发[2003]31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2]226号)的规定,经研究,现对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所属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下辖各市级中心支公司所属非独立核算、不具备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条件的县区营销服务部(名单附后),在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所属分支机构经批准实行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年度内,可不作为汇总纳税的成员企业管理,不实行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其纳税申报和管理上划到市级中心支公司。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下辖各市级中心支公司所属上述县区营销服务部之外的分支机构以及上述县区营销服务部因改变会计核算办法而变为独立核算单位的,仍按有关规定就地进行纳税申报和缴纳企业所得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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