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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征收管理 > 发票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出口货物专用税票电子信息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鲁国税函[2002]510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2-11-13
实施时间: 2002-11-13
失效时间: 2007-9-24
法规类型: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新疆
阅读人次: 2993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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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青岛):
   出口货物专用税票实行电子信息挂审,是加强出口退税管理,防范骗取出口退税发生的有效手段。这项工作自开展以来,经各级国税部门的不懈努力,挂审通过率稳步提高,呈现出了良好的发展势头。但专用税票在开具、传输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始终未得到全面、彻底解决,这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出口退税工作的正常开展。为此,国家税务总局近期综合此项工作中暴露出来的问题,专门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出口货物专用税票电子信息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2]860号),根据《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要求:
  一、各级主管出口货物征税的税务机关应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0]117号文件的相关要求,统一使用计算机开具出口货物专用税票,确保开具内容完整、准确、规范、清晰,符合规定要求。
  二、各级国家税务局应严格按照下列要求上报和下载专用税票电子信息。
  (一)各市局信息中心于每月12日前将本市专用税票电子信息数据上报省局信息中心。
  (二)上报数据应包括专用缴款书、分割单、缴销信息、出口货物专用税票信息传递单四个文件,命名规则为:专用缴款书文件名的前两位为JB,分割单文件名的前两位为FB,缴销信息文件名的前两位为XB,出口货物专用税票信息传递单文件名的前两位为CD,四个文件的三至六位为所在市行政区划代码前四位,出口货物专用税票信息传递单为WORD97文档,文件扩展名为DOC,其他三个文件为FOXPRO数据库,文件扩展名为DBF。把以上四个文件用ARJ软件压缩后上报,上报文件的命名规则为:文件名前两位为TS,三至六位为所在市行政区划代码前四位,文件扩展名代表文件的所属月份,前两位为所属年度的后两位,第三位代表月份(1-9月用数字表示,10、11、12月分别用A、B、C表示)。上报数据的路径为\centre\信息中心\认证系统。
  (三)省局信息中心将按照清分规则将总局下发的专用税票电子信息进行清分,清分后的专用税票信息的命名规则为:
  缴款书:JSXXXX.DBF (其中XXXX为海关代码前四位)
  分割单:FSXXXX.DBF
  缴销信息:XS37.DBF
  下发路径:\local\信息中心\认证系统清分数据。
  省局对总局信息中心检测产生的出口货物专用税票错误信息将及时清分各市,各市要进行认真核查,并将核实更正后的电子信息纳入次月正常信息中上报省局。
  二、各市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对出口退税审核系统产生的专用税票疑点信息,要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每月12日前将上月审核的专用税票疑点数据上报省局,具体为:
  1、涉及省内挂审未通过数据上报路径为\center\进出口管理分局\专用税票\疑点上报\省内\年月;涉及省外挂审未通过数据上报路径为\center\进出口管理分局\专用税票\疑点上报\省外\年月。
  2、上报文件命名规则:省内:市地名+to+市地名(如济南反映潍坊应命名为“济南to潍坊”);省外:市地名(如济南反映其他各省应命名为“济南”)
  3、上报文件格式为VFP6.0格式,具体字段为
  字段名称 字段类型 字段含义 kjde 字符型4位 开具地代码(省内不用填,外省填写所需反馈省的省级代码),具体代码如下:
  

地区代码

地区名称

 

地区代码

地区名称

1100

北京市

 

3702

青岛市

1200

天津市

 

4100

河南省

1300

河北省

 

4200

湖北省

1400

山西省

 

4300

湖南省

1500

内蒙古自治区

 

4400

广东省

2100

辽宁省

 

4403

深圳市

2102

大连市

 

4500

广西自治区

2200

吉林省

 

4600

海南省

2300

黑龙江省

 

5000

重庆市

3100

上海市

 

5100

四川省

3200

江苏省

 

5200

贵州省

3300

浙江省

 

5300

云南省

3302

宁波市

 

5400

西藏自治区

3400

安徽省

 

6100

陕西省

3500

福建省

 

6200

甘肃省

3502

厦门市

 

6300

青海省

3600

江西省

 

6400

宁夏自治区

3700

山东省

 

6500

新疆自治区


  jkshm 字符型 13位 税票号(缴款书号码或分割单号码)
  tfrq 日期型 开具日期
  jkdjh 字符型15位 供货方税号
  ghdjh 字符型15位 购货方税号
  ghhg 字符型10位 购货方海关代码
  jsje 数值型16位,2位小数点 计税金额
  sjje 数值型16位,2位小数点 实缴税额
  reason 字符型100位 挂审未通过原因
   4、疑点数据必须经退税审核部门与企业税票纸质内容核对,不得直接汇总企业自行录入数据并上报。
  (二)对于各地上报的反映外省的疑点信息,经总局反馈外省核查后,外省对于“查无此票”的数据(即根据专用税票号码+购货方海关代码作为查询条件,无法查到相符数据的),由总局反馈我省,省局将上述数据清分后放于\center\进出口管理分局\专用税票\上报疑点错误调查\年月中,文件名为对应市地名,各地必须于接到涉及本地相关上报错误数据的通报20天内,将本地复查情况上报省局。复查结果标志分为三种:
  1、疑点误报
  范围:经与企业申报的税票核对,原疑点数据的“税票号码”或“购货海关代码”字段与税票不一致,误报。
  2、与税票复核一致
  范围:原疑点数据的“税票号码”和“购货海关代码”字段与税票一致,原因待查。
  3、其它
  上传复查结果至原目录中,文件名为市地名+复查结果(如济南上报文件名为济南复查结果)。
  (三)当月20日前下载需核查的异地反映的专用税票疑点数据,并传递给有关主管出口货物征税的税务机关进行核查。
  1、涉及省内数据,各市可以直接在\center\进出口管理分局\专用税票\疑点上报\省内\年月下载涉及本地的需核查信息;涉及外省的数据在\center\进出口管理分局\专用税票\疑点下载\年月下载涉及本地的需核查信息进行核查。
  2、外省反馈需核查的数据经省局清分,分别生成对应各市代码的文件(如清分济南的外省反馈需核查数据文件名为3701.dbf)。
  3、外省反馈需核查的数据格式为VFP6.0格式,具体字段为:
  字段名称 字段类型 字段含义
  sbde 字符型4位 反馈省市代码
  sbdate 日期型 反馈省市上报时间
  kjde 字符型4位 开具地代码(3700)
  jkshm 字符型 13位 税票号(缴款书号码或分割单号码)
  tfrq 日期型 开具日期
  jkdjh 字符型15位 供货方税号
  ghdjh 字符型15位 购货方税号
  ghhg 字符型10位 购货方海关代码
  jsje 数值型16位,2位小数点 计税金额
  sjje 数值型16位,2位小数点 实缴税额
  reason 字符型100位 挂审未通过原因
  hcjg 字符型1位 核查结果代码
  hcdetail 字符型100位 核查详细情况
  (四)次月12日前将疑点核查反馈信息及需补传的电子信息上报省局。
  1、涉及省内疑点数据,各地根据自\center\进出口管理分局\专用税票\疑点上报\省内\年月中涉及本地的数据进行核查后,将正确的专用税票信息上报,数据上报路径为\center\进出口管理分局\专用税票\疑点反馈\省内\年月,文件命名规则为:市地名+to+市地名+jb.dbf(专用缴款书数据)、市地名+to+市地名+fb.dbf(分割单数据)(如济南反映潍坊文件名为“济南to潍坊”,潍坊市核查后,上报的专用税票信息为“潍坊to济南jb.dbf”或“潍坊to济南fb.dbf”),对于由于上报的待核查疑点信息错误或其他原因造成无法核查的专用税票信息,可以附文本文件说明,命名规则为:市地名+to+市地名_说明.txt(如:潍坊to济南_说明.txt)。
  2、涉及省外反馈待核查疑点数据,各地根据自\center\进出口管理分局\专用税票\疑点下载\年月中下载的涉及本市的数据进行核查后,首先在外省反馈疑点的数据库文件中填写核查结果代码及核查详细情况,具体操作办法为:如济南下载的文件为“3701.dbf”,先要针对数据库中的每条记录进行核查,核查后针对每条记录的核查情况填写核查结果代码字段(hcjg), 核查结果代码分为1、2、9和“空”四种,具体包括:
  (1)疑点数据全部字段核查无误的,不必填写核查结果代码字段,只须上报相应的缴款书或分割单电子信息。
  (2)本地开具(代码 1)
  范围:疑点数据的“税票号码”和“购货海关代码”字段核查无误,该票号确已开具,但其它字段内容与开具情况不一致。此类数据必须上报相应的缴款书或分割单电子信息。
  (3)票号无效、作废(代码 2)
  范围:此票号已无效、作废。此类数据不得上报相应的缴款书或分割单电子信息。
  (4)查无此票(代码 9)
  范围:以“税票号码”+“购货海关代码”作为查询条件,在本地开具的税票库中无法找到相符的数据。
  在分别填写核查结果代码字段(hcjg)后,对于核查结果代码字段为1、2、9的情况,还要分别在核查详细情况字段(hcdetail)中填写核查详细情况。
  上述外省反馈待核查信息及相应的缴款书或分割单电子信息,(缴款书或分割单电子信息中的记录必须与反馈信息中核查结果标志为“空”或“1”的记录条数一一对应,并按缴款书或分割单分别保存电子信息,电子信息格式同现行专用税票电子信息格式),上报路径为\center\进出口管理分局\专用税票\疑点反馈\省外\年月,命名规则为:市地代码.dbf(已填写核查结果代码和核查详细情况的外省反馈待核查信息。如济南上报文件为:3701.dbf,下同)、市地代码+jb.dbf(与反馈信息核查结果标志为“空”或“1”相对应的缴款书电子数据)、市地代码+fb.dbf(与反馈信息核查结果标志为“空”或“1”相对应的分割单电子数据)。
  (五)原每月10日前上报的专用税票认证系统数据使用情况月报表(含代理证明未通过明细)上报时间、格式不变,上报目录改为\center\进出口管理分局\专用税票\专用税票使用月报\月报表上报(\center\进出口管理分局\专用税票\专用税票使用月报\代理证明未通过明细)。
  三、对2000年9月至2002年8月期间存在以下疑点的专用税票电子信息,允许按以下原则进行人工挑过处理。
  (一)已组织到审核区的专用税票电子信息,仅“填发日期”、“税种”、“销货发票号码”、“课税数量”、“计量单位”、“单位价格”、“法定税率”、“征收率”字段的一项或多项与纸质单证内容不符的;
  (二)已组织到审核区的专用税票电子信息中,缴款书号码前4位(版本号)与纸质单证内容不符,但后9位号码相符的以及其它关键字段相符的;
  (三)总局下发的专用税票电子信息中,“购货企业海关代码”错误,而“购货企业税务登记证号”正确,且其他关键字段(指“税票号”、“计税金额”、“实缴税额”)全部与纸质单证内容相符的。
  四、自2002年10月1日起,取消专用税票电子信息临时上报的规定。
  五、自2003年1月1日起,针对总局对专用税票管理提出的新要求,省局将对现行的专用税票考评办法进行改革,主要针对各地开具、缴销的专用税票电子信息录入、传递、使用、疑点核实反馈、上报疑点误报率等情况进行综合评比与考核,并按期进行通报。具体评比主要依据“四率”指标进行,即反映各地信息管理部门上报专用税票电子信息的时间及质量情况的“上报率”(具体考核内容见附件1:《专用税票电子信息上传情况考核表》)、反映各地主管出口退税部门对异地专用税票电子信息审核通过情况的“通过率”、反映异地情况不属实的“误报率”、反映专用税票疑点信息核查情况的“核查率”(具体考核内容见附件2:《专用税票电子信息核对情况统计表》)。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鲁国税发[2007]134号
发文部门: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7-9-24
实施时间:2007-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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