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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会计处理若干问题的意见
发文文号: 鲁国税函[2002]493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2-10-30
实施时间: 2002-10-30
失效时间: 2013-11-14
法规类型: 其他会计核算规定 出口退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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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青岛):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会计处理,在财政部未作明确规定之前,现对免抵退税特殊情况的会计处理提出如下意见,请参照执行。
  一、申报数据的调整
  对前期(纳税申报)出现错误的,可在当期进行调整。如前期少报出口额或低报征、退率的,可在当期补报;前期多报出口额或高报征、退税率的,当期可以红字(或负数)差额数据冲减;也可用红字(或负数)将前期错误数据全额冲减,再重新全额申报蓝字数据。
  (一)外销收入的调整
  1、 免抵退税申报外销收入小于纳税申报外销收入时,可在当期调整相关科目。
  借:应收外汇帐款等     红字
  贷:产品销售收入    红字
  对在当期调整(减少)的外销收入额,可计入调帐月份外销收入中,并按调整后的数据进行纳税申报,但不参与当月免抵退税的正式申报。当期调整(减少)外销收入时主要分以下三种情况进行会计处理(企业调整外销收入,如因征、退税率不一致需对不予免征、抵扣和退税税额进行调整时,则按下面第(三)条的会计处理进行调整):
  ⑴当前期纳税申报应纳税额大于零时,计算结果只有免抵税额。当期调整外销收入时免抵退税申报的免抵数小于纳税申报数,应根据其差额冲减免抵额。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红字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红字
  ⑵当前期纳税申报应纳税额小于零,且应纳税额的绝对值大于免抵退税额时,计算结果只有退税额和结转下期抵扣税额。当期调整外销收入时免抵退税申报的应退税数小于纳税申报数,结转下期抵扣税额会增加。
  借:应收出口退税            红字
  贷:应交税金—应纳增值税(出口退税) 红字
  ⑶当前期纳税申报应纳税额小于零,且应纳税额的绝对值小于免抵退税额时,计算结果为有免抵有退税。当期调整外销收入时免抵退税申报的免抵税额小于纳税申报数,应退税额大于纳税申报数。
  借:应收出口退税        蓝字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红字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为上述蓝字与红字之和)
  2、 免抵退税申报外销收入大于纳税申报外销收入时的调整,可视不同情况参照上述进行处理。
  (二)出口退税率的调整
  企业调整出口退税率,如需对不予免征、抵扣和退税税额进行调整时,则按下面第(三)条的会计处理进行调整:
  1、免抵退税申报出口退税率小于纳税申报退税率时,可在当期进行调整。
  ⑴当前期纳税申报应纳税额大于零时,调整(减少)出口退税率可使免抵退税申报的应纳税额大于纳税申报数,免抵税额小于纳税申报数。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红字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红字
  应交税金的会计处理略
  (2)当前期纳税申报应纳税额小于零时,调整(减少)出口退税率可使免抵退税申报的应退税额小于纳税申报数,免抵税额不变。
  借:应收出口退税            红字
  贷:应交税金—应纳增值税(出口退税) 红字
  2、免抵退税申报出口退税率大于纳税申报退税率时的调整,可参照上述进行处理。
  (三)不予免征和抵扣税额的调整:
  1、 免抵退税申报数小于纳税申报数时按其差额
  借:产品销售成本(不予抵扣数额)  红字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红字
  2、免抵退税申报数大于纳税申报数时按其差额
  借:产品销售成本(不予抵扣数额)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四)进料加工出现不予抵扣税额抵减额和应抵扣税额发生变动的调整。
  1、免抵退税申报数小于纳税申报数时按其差额
  借:应收出口退税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产品销售成本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转出)
  2、免抵退税申报数大于纳税申报数时按其差额
  借:应收出口退税 红字
  应交税金(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红字
  产品销售成本 红字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红字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转出)红字
  二、单证不齐的处理
  对生产企业逾期单证不齐的,在视同内销计提销项税金时,应先冲减原外销收入,同时按相同金额增加当期内销收入,并按外销收入(FOB价)全额补提销项税金。会计处理如下:
  1、冲减原出口销售收入,增加内销销售收入。
  借:产品销售收入—出口收入    
   贷:产品销售收入—内销收入  
  2、本年对本年度单证不齐外销收入视同内销计提销项税金。
  借:产品销售成本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本年对上年度单证不齐外销收入视同内销计提销项税金。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对已征税的货物,生产企业在清算期内将单证收齐后,应冲减原帐务处理,并参与“免、抵、退”税计算。
  1、冲减原内销销售收入,增加出口销售收入。
  借:产品销售收入—内销收入    
   贷:产品销售收入—出口收入  
  2、12月份将本年度发生并收齐单证的外销收入计提的销项税金用红字冲减。
  借:产品销售成本 红字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红字
  3、6月份将上年度发生在本年度收齐单证的外销收入计提的销项税金用红字冲减。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红字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红字
  三、退关退运的处理
  生产企业货物在报关出口后发生退关退运的,应根据不同的情况做不同的会计处理。
  1、货物当月出口当月发生退关退运的或返修后不按原值出口的,均应冲减当月销售收入。
  借:应收外汇帐款 红字
   贷:产品销售收入 红字
  (对当月发生退关退运经返修后按原值出口的货物,可不再做会计处理)。
  2、 货物出口后在以后月份发生退关退运的或返修后不按原值出口的,应冲减发生退关退运当月的销售收入(会计处理同上)。
  3、以前年度货物出口后在本年发生退关退运的,应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进行核算,并补缴原免抵退税款。应补税额=退运货物出口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若退运货物由于单证等原因已视同内销货物征税,则不需补缴税款。
  (1) 以前年度货物出口后在本年发生退关退运的,会计处理为: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应收外汇帐款等
  同时,按原出口货物结转销售成本数额
  借:库存商品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2) 退运货物补缴税款,会计处理为:
  借: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增值税检查调整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或废止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6号
发文部门: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3-11-14
实施时间:2013-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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