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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华英烟草公司出口卷烟有关税收问题的批复
发文文号: 鲁国税函[2002]481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2-10-23
实施时间: 2002-10-23
法规类型: 出口退税
所属行业: 特定单位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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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济南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华英烟草公司2002年出口卷烟计划的请示》(济国税发[2002]119号)收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华英烟草公司出口卷烟有关税收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872号),同意对华英烟草公司2002年以来牌加工方式出口的9万件“希尔顿”卷烟予以免税,对华英烟草公司前身—原山东乐富门烟草有限公司2002年1月1日前已出口的来牌加工卷烟,作为遗留问题准予免税核销。同时,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对上述出口卷烟,请你局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出口卷烟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1998]123号)的有关规定,办理免税及核销手续,对不符合免税或核销条件的,要及时予以补税。
  二、请你局征、退税管理部门要做好衔接工作,及时沟通情况,严防疏漏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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