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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4号]》的通知
发文文号: 鄂国税发[2006]27号
发文部门: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6-2-21
实施时间: 2006-2-21
法规类型: 税务代理行业管理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 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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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林区、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4号)已发布《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认真学习,吃透文件精神。各单位都要组织全体人员逐章逐条进行学习,认真领会文件精神和具体规定,为全面贯彻落实打下扎实基础。
  二、全面贯彻,认真落实。《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是对注册税务师行业全面加强管理的重要文件,各地要全面地贯彻落实,大力支持注册税务师行业的健康发展。
  三、两种业务,同时推行。《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明确注册税务师是“从事涉税服务和鉴证业务的专业人员”。第22、23条分别明确了涉税服务业务、涉税鉴证业务,这既是税务机关支持注册税务师行业发展的具体内容,也是注册税务师为税收服务的具体内容。对税务师事务所承办的涉税服务业务,税务机关应当受理。对税务师事务所按法定规定的权限所从事涉税鉴证业务出具的鉴证报告,税务机关要将其作为审核的有效证据。
  四、对涉税鉴证业务明确如下:
  (一)涉税鉴证业务:
  1.注册税务师鉴证纳税人发生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必须按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3号规定执行。
  2.鉴证其它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项目,要严格按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有关规定办理。
  3.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明确的涉税鉴证业务(贯彻行政许可法下放审批权限的事项,凡省局明确为涉税鉴证业务的内容,市州、林区、县税务机关均按涉税鉴证类业务办理),各级税务机关和注册税务师均要积极认真贯彻实施。
  (二)开展涉税鉴证业务的税务师事务所,按照税务机关要求出具鉴证证明,税务机关应予受理,承认其涉税鉴证作用。
  (三)税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证明,要严格执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独立、客观、公证、公开地执业,为国家负责,为企业负责,为单位负责。要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四)税务师事务所开展涉税鉴证业务,必须以企业自愿为前提,绝不能采取任何不正当方式承接业务。税务机关不得指定单位。
  (五)凡年检不合格的税务师事务所不得承办涉税鉴证业务。
  (六)注册税务师管理部门和税收管理部门要共同对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的鉴证证明进行检查。对出具虚假证明,但尚未造成委托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由省税务局予以警告并处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向社会公告;对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委托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由省税务局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八条的规定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撤消执业备案或者收回执业证,并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税务师事务所的营业执照,并向社会公告。
  五、各税务师事务所和注册税务师要严格自律,依法执业,规范执业,严格操守,尽职尽责,接受当地税务机关的监督管理,以推进全省注册税务师行业更加健康有序发展,努力树立行业的良好社会形象。
  六、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对注册税务师行业的领导,要认真研究解决贯彻执行《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中的问题,切实履行责任;要加强对注册税务师行业的管理,总结推广经验,把《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的各项工作落到实处;要积极支持、扶持注册税务师行业规范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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