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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保险中介市场发展的若干意见
发文文号: 保监发[2007]107号
发文部门: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07-11-28
实施时间: 2007-11-28
法规类型: 保险其他法规
所属行业: 金融证券、保险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3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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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保监局,各保险公司、保险中介公司,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深圳、北京、湖北保险中介行业协会:
  近年来,我国保险中介市场得到较快发展,市场主体迅速增加,业务规模快速增长,市场体系初步建立,服务经济社会的能力有所增强,在促进保险产品销售、拓宽保险服务领域、完善保险市场机制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由于起步晚、基础差,保险中介与经济社会发展和保险业改革发展的需要还很不适应。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促进保险中介市场发展,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和保险业发展大局,根据《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23号)精神,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发展保险中介市场的意义
  保险中介是连接保险公司和广大投保人的桥梁和纽带,是保险业服务社会的窗口。作为保险产品的主要销售渠道和保险产业链的重要环节,保险中介市场已经成为保险市场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发达的保险中介市场是保险业走向成熟的重要标志。保险越发达,保险中介越重要。
  发展保险中介市场有利于扩大保险覆盖面,满足全社会的保险需求。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保险业发展取得巨大成就,保险覆盖面有了很大提高,但整体发展水平仍然较低,其服务的深度和广度仍有很大的扩展空间。发展保险中介市场,发挥保险中介在保险服务中的重要作用,有利于开拓新的保险领域,提供更加全面的保险保障,为经济社会发展“保驾护航”。
  发展保险中介市场有利于完善保险市场机制,促进保险业创新发展。发展保险中介市场顺应了保险市场化改革的历史趋势,符合保险业的发展要求。充分发挥保险中介在保险产品、销售和服务创新方面的积极作用,对提高保险市场运行效率,优化保险市场资源配置具有重要意义。
  发展保险中介市场有利于推动保险公司转换经营机制,促进保险业发展方式的转变。长期以来,我国保险公司的经营机制没有理顺,保险公司习惯于“大而全、小而全”一条龙式的经营模式,经营效率不高。发展保险中介市场,支持和引导保险中介参与保险产业分工,对保险公司发挥自身优势,增强核心竞争力,促进保险业发展方式转变具有现实意义。
  发展保险中介市场有利于发挥保险在综合风险管理中的作用,提升保险业服务和谐社会建设的水平。当前,我国经济社会正处于发展的关键时期,各行业、各领域的风险隐患也日益显露。保险是市场经济条件下风险管理的基本手段。保险中介点多面广,与社会生产生活联系紧密,是保险业参与综合风险管理的重要力量。发展保险中介市场,鼓励保险中介提供更多更好的风险管理服务,有利于发挥保险功能,提升保险业的服务水平,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二、保险中介市场发展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主要任务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提高和保险业改革发展向纵深推进,保险需求将日益增长,保险中介的作用更加突出,发展保险中介市场成为保险业改革发展的必然要求。
  发展保险中介市场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23号)精神,着力解决保险中介与经济社会和保险业改革发展要求不相适应的矛盾,优化结构,创新发展,构建中国特色的保险中介市场,促进保险业又好又快发展,更好地为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服务。
  总体目标是:构建一个市场体系完善、服务诚信规范、核心竞争力强和具有可持续发展能力的保险中介市场。围绕上述目标,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的主要任务是:大力发展保险专业中介市场,积极发展保险营销,规范发展保险兼业代理市场,优化完善保险中介市场结构;发挥市场机制的基础性作用,支持自主创新,扩大对外开放,增强保险中介机构核心竞争力;加强诚信建设和队伍建设,造就一支作风优良的从业队伍,不断提高服务水平;发挥行业自律组织作用,加强社会监督,加强和改善监管,切实保护保险消费者利益。当前保险市场尚处于发展初级阶段的初始时期,保险中介市场发展尤为滞后,其发展将是一个长期过程。
  三、大力发展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不断提高服务能力和水平
  不断壮大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群体,促进保险代理、经纪、公估协调发展。支持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市场化重组与并购,推进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专业化、集团化发展,培育一批规模大、实力强、有影响力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支持符合条件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建立健全全国性服务网络。鼓励风险投资在内的各类资本投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支持有条件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上市融资。引导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增强内控能力,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鼓励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结合区域特点和市场实际,创新经营模式,挖掘市场潜力,拓展服务领域。发挥保险代理机构贴近投保人、效率高、灵活性强的特点,支持保险代理机构深入农村、乡镇、社区,服务千家万户,为个人和家庭提供便捷周到的保险服务。发挥保险经纪机构的专业优势,鼓励保险经纪机构为各类企事业单位、各级政府、各个行业提供风险管理服务,积极参与公共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建设,充分发挥保险经纪机构在高风险领域、高科技保险、重大项目保险的承保和理赔方面的积极作用。鼓励保险代理机构和保险经纪机构开展面向家庭和个人的理财咨询服务。发展再保险经纪业务,促进再保险市场发展。发展保险公估机构,完善保险公估法律制度,提高保险理赔科学性、公正性,化解理赔纠纷。鼓励保险公估机构开展保险欺诈案件调查工作和保险标的风险查勘业务。
  四、完善保险营销体制,提升保险营销市场信用
  保险公司要树立长远发展战略,加大对保险营销渠道的培育和投入,完善体制机制,实现保险营销长远健康发展;建立保险营销服务标准,完善招募、培训、考核、激励、惩戒等各项保险营销管理制度,提升保险营销服务质量;加强保险营销队伍管控,落实保险营销员持证上岗制度和继续教育制度,加强保险营销队伍培训,加强职业道德教育,提高队伍素质,着力解决销售误导问题。
  探索建立保险营销员分级分类资格管理制度,针对投资型保险、健康保险等复杂产品建立更高层次的销售资格要求,促进保险营销队伍向专业化、职业化方向发展。研究建立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管理制度,稳定和发展农村保险营销队伍。建设保险营销员行业信息共享平台,规范保险营销员流动管理。加强对保险营销队伍的正面宣传和引导。表彰保险营销员先进典型,树立诚信优质服务的保险营销行业形象。
  借鉴国际经验,改革完善保险营销佣金制度,提高保险营销员收入水平,鼓励保险公司为保险营销员提供意外伤害、医疗、养老等商业保险保障。进一步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和协调,完善营销员权益保障制度,逐步改善保险营销员的社会保障待遇。
  五、规范发展保险兼业代理,充分发挥相关行业资源优势
  探索银行、邮政等机构与保险公司之间深层次合作的途径和方式,鼓励其与保险公司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引导保险公司开发和设计适合银行、邮政等渠道的保险产品。
  严格保险兼业代理准入制度,强化许可证管理,规范审批流程,规范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市场行为,打击利用垄断地位或行业特权损害投保人利益的行为。落实保险兼业代理保证金制度和监管费缴纳制度。完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台账制度、保险业务人员持证上岗和继续教育制度,强化保险公司对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管理责任。探索建立与公安、交通、工商等部门联动的查处通报制度。
  六、推进改革创新和对外开放,增强行业市场竞争力
  支持保险中介机构进行保险产品创新、销售渠道创新和服务方式创新。研究制订相关政策,充分调动保险中介机构进行产品创新的积极性。探索一人有限责任保险代理公司和合伙制保险中介机构,积极引导和推动保险中介机构组织形式创新。探索保险中介集团管理模式和保险专属代理公司管理模式创新。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创新,鼓励保险中介机构以保险顾问等方式协助各级政府部门引入保险机制。规范发展网络销售、电话销售等新型销售渠道。
  继续推进保险中介市场对外开放,提高保险中介行业国际化水平。扩大对外开放领域,适时开放保险代理和保险公估市场,引导管理经验丰富、技术成熟的外资机构投资我国保险代理和保险公估市场,提升我国保险代理和保险公估行业专业化水平。调整对外开放的区域结构,积极引进和支持外资保险中介机构到我国中西部地区落户和开展保险中介业务,促进中西部保险市场发展。充分利用外资保险中介机构在产品开发、风险管理等方面的经验和技术优势,引导外资保险中介机构向我国保险中介行业的薄弱环节和领域发展,促进中外保险中介机构的优势互补,形成做大做强我国保险中介行业的内外合力。注重引进国外保险中介行业的先进经营管理制度和经验,提高我国保险中介机构经营管理水平。
  七、加强诚信建设和队伍建设,提升行业社会信誉
  培育保险中介诚信文化。加强保险中介从业人员诚信教育,将诚信教育纳入继续教育体系,实现诚信教育的制度化、常规化。加强与新闻媒体沟通协调,强化正面宣传引导机制。建立失信行为的发现和惩戒机制,发挥惩戒机制的警示作用。建立保险中介机构和保险营销员诚信档案,落实保险营销员挂牌展业制度,积极推动将保险中介从业人员和保险中介机构信用信息纳入社会征信系统,加大诚信信息披露力度,发挥社会监督机制的作用。研究引入社会资信评估机构,建立保险中介社会评价体系,形成第三方独立公正的外部评估机制,强化保险中介机构对自身信誉形象的重视和维护。
  实施人才兴业战略,培养一支服务诚信、专业过硬、社会形象良好的保险中介从业队伍。优化人才结构,深化人才体制改革,不断探索创新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广大从业人员的积极性。建立保险中介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制度,提高高级管理人员经营管理能力和合规经营水平。坚持不懈抓好从业人员持证上岗监管工作,落实继续教育制度,推进从业人员分级分类考试体系建设,建立中国特色的保险经纪师和中国保险公估师制度,提升从业队伍素质。
  八、加强合作,推进保险公司专业化社会化经营
  保险公司要转变观念,走集约化经营之路,主动利用保险中介机构进行产品分销、理赔和服务,实现经营机制转换;要加强保险中介渠道管理,不断提高对销售渠道的支持力度和管控水平,加强业务外包风险的控制能力。
  鼓励保险公司与保险中介机构建立长期共赢的战略合作关系。引导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明确各自定位,找准合作切入点,理顺合作机制,提高合作层次,实现保险产业链上的合理分工。支持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扩大合作领域,探索在产品开发、业务管理、市场拓展、广告宣传、人员培训、理赔服务等方面进行全面合作;鼓励有条件的机构实现信息系统对接,建立高效的业务处理流程和信息交流机制。
  九、加强监管和行业自律,营造良好发展环境
  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完善市场需求导向的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形成进出有序、充满活力的市场格局。完善保险中介监管法规制度,大力推进监管现代化,抓紧监管信息化建设,建立完整的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和从业人员管理信息平台,提高监管的适时性和有效性。参照国际惯例,建立保险中介信息化标准,统一业务统计口径。完善保险中介财务会计制度,保证财务数据真实、及时。加大保险中介市场监管信息披露力度,提高监管透明度。
  把保护被保险人利益作为保险中介监管的出发点和根本目标。加大现场检查力度,严肃查处欺诈误导、挪用侵占保险费等损害被保险人和相关保险当事人利益的违法违规行为,继续打击保险中介机构商业贿赂行为、洗钱行为以及利用行政权力或行业垄断地位进行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把市场行为监管和公司治理监管有效结合起来,督促保险中介机构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增强规范经营的自我约束力。坚持科学监管,提高监管的针对性与有效性。突出重点,实行分类监管,有效地分配监管资源。加强与有关政府部门的协调配合,实施协同监管,发挥监管合力。
  加强保险中介行业协会建设,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行业自律作用。引导保险中介行业协会建立行业服务标准和从业人员培训体系,加强行业交流与合作,促进保险业和谐发展。
  加大保险中介的宣传力度,提高全社会对保险中介的认知度。努力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政策环境、市场环境和舆论环境,充分发挥政策引导和政府推动的重要作用,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保险中介市场又好又快发展。
修正:
  中国保监会保险中介监管部负责人就《关于保险中介市场发展的若干意见》答记者问
  2007-11-29(实际时间为11月28日——视野注)
  近日,中国保监会发布了《关于保险中介市场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国保监会保险中介监管部负责人日前就《意见》的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请问为什么要出台《意见》?
  答:近年来我国保险中介市场发展很快,但由于仍处于起步阶段,目前我国保险中介市场还很不成熟。从外部看,社会对保险中介机构认知度不够,发展的环境有待改善。例如,保险中介的社会认知度不高;保险公司专业化、社会化经营意识比较差。从自身看,保险中介与经济社会和保险业发展需要还很不适应。主要表现在:保险中介专业标准尚未确立,专业人才缺乏,整体服务水平低;保险中介监管方式和手段还比较落后,监管的有效性有待提高;保险中介市场秩序有待进一步规范。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保险中介市场更好更快地发展。
  2006年6月发布的《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提出要“拓宽保险服务领域,积极发展财产保险、人身保险、再保险和保险中介市场,健全保险市场体系”;“建立适合农业保险的服务网络和销售渠道”;“加强保险营销员教育培训,提升营销服务水平。发挥保险中介机构在承保理赔、风险管理和产品开发方面的积极作用,提供更加专业和便捷的保险服务”;“不断完善保险营销员从业和权益保障的政策措施”,为保险中介市场发展指明了方向。2007年4月,中国保监会召开了保险中介座谈会。座谈会上,吴定富主席发表了重要讲话,总结了近年来保险中介市场发展经验,强调要充分认识保险中介市场的地位与作用,并对保险中介市场的未来发展提出了一系列明确要求。座谈会后,保险业界普遍反映提高了认识、增强了信心、明确了目标,并表示希望能将吴主席讲话中提出的主要观点在我会的规范性文件中确定下来,特别是将《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对保险中介市场的有关要求进一步细化为具体任务,以利全行业更好地贯彻落实,切实起到促进保险中介市场发展的作用。
  问:《意见》的出台对于保险中介市场发展有何意义?
  答:《意见》是中国保监会成立以来出台的有关保险中介领域的第一个综合性指导意见。我们认为,这是在保险中介市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大举措,对于今后一个时期保险中介市场发展和监管工作具有重要意义。一是出台《意见》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以及吴定富主席在保险中介座谈会上重要讲话的重大举措,将成为指导今后一个时期保险中介工作的纲领性文件。二是《意见》进一步明确了为什么要发展、为谁发展、如何发展等有关保险中介发展中的一系列根本问题,对于统一各方思想认识具有重要作用。三是《意见》提出了保险中介市场发展的具体任务和政策措施,有利于指导具体工作,有利于吸引各方面力量参与保险中介市场建设,服务保险业发展大局。
  问:能否介绍一下《意见》的起草过程?
  答:《意见》的起草过程集中了保险业全行业的智慧,凝聚了保险业内外许多人士的努力。由于涉及面广,为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在形成征求意见稿后,我们先后三次发函,向各保监局、各保险公司、保险中介公司、行业协会和保监会机关各部门征求意见建议。业界反应十分踊跃,我们先后共收到书面意见近400份。对所有的意见建议,我们都认真研究,对可行的意见建议大都予以了采纳。总的来说,业界对出台《意见》给予了较高评价。大家普遍反映,《意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突出体现了保险中介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和保险业发展的大局观,对保险中介的现状、作用、定位实事求是,制定的总体目标符合中国保险业和保险中介的发展方向,主要任务明确,提出的发展思路和措施全面、具体,具有可操作性。
  问:您能否介绍一下近年来保险中介市场的发展情况?
  答:近年来,我国保险中介市场发展迅速,机构、人员数量以及业务规模屡创新高。截至2007年9月30日,全国共有保险专业中介机构2297家,保险兼业代理机构14.6万家,保险营销员186.5万人。2006年,保险中介渠道实现保费收入4477亿元,占全国总保费收入的79%。2007年前3个季度,全国保险公司通过保险中介渠道实现的保费收入为4288亿元,同比增长28%,占全国总保费收入的80.49%,首次突破80%。特别是其中的保险专业中介,基本上从2002年才开始起步,目前已经占到全国总保费收入的4.6%,占全国财产险保费收入的11.7%。在这个过程中,保险中介对保险业发展的贡献越来越大,服务经济社会的能力不断增强。主要表现在:一是保险专业中介在服务“三农”、促进保险业创新发展、提升保险业服务水平等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取得了初步成效;二是保险营销队伍不断壮大,社会形象有所好转,成长为保险业特别是寿险业服务社会的主力军;三是保险兼业代理在规范中发展,成为保险业服务社会的重要窗口。有关保险中介市场的最新发展情况和详细数据,可以查阅《2007年3季度保险中介市场发展报告》,网址是http://www.circ.gov.cn/Portal0/InfoModule_462/56867.htm。
  问:和以前的文件相比,此次发布的《意见》有那些新的实质性内容?
  答:《意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从头到尾都体现了改革创新的精神,提出了许多新观点、新思路和新举措,主要有以下一些:
  一、明确了保险中介市场发展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主要任务。在指导思想中,提出要“优化结构,创新发展,构建中国特色的保险中介市场”。在主要任务中,提出要“大力发展保险专业中介市场,积极发展保险营销,规范发展保险兼业代理市场,优化完善保险中介市场结构”。
  二、对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提出“支持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市场化重组与并购,推进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专业化、集团化发展”;“支持符合条件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建立健全全国性服务网络”;“鼓励风险投资在内的各类资本投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支持有条件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上市融资”;“鼓励保险经纪机构为各类企事业单位、各级政府、各个行业提供风险管理服务,积极参与公共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建设”;“鼓励保险代理机构和保险经纪机构开展面向家庭和个人的理财咨询服务”;“完善保险公估法律制度”;“鼓励保险公估机构开展保险欺诈案件调查工作和保险标的风险查勘业务”。
  三、对保险营销,提出“落实保险营销员持证上岗制度和继续教育制度”;“探索建立保险营销员分级分类资格管理制度,针对投资型保险、健康保险等复杂产品建立更高层次的销售资格要求”;“研究建立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管理制度”;“建设保险营销员行业信息共享平台,规范保险营销员流动管理”;“借鉴国际经验,改革完善保险营销佣金制度,提高保险营销员收入水平,鼓励保险公司为保险营销员提供意外伤害、医疗、养老等商业保险保障”。
  四、对保险兼业代理,提出“严格保险兼业代理准入制度”;“落实保险兼业代理保证金制度和监管费缴纳制度”;“强化保险公司对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管理责任”;“探索建立与公安、交通、工商等部门联动的查处通报制度”。
  五、在改革开放方面,提出“研究制订相关政策,充分调动保险中介机构进行产品创新的积极性”;“探索一人有限责任保险代理公司和合伙制保险中介机构,积极引导和推动保险中介机构组织形式创新”;“探索保险中介集团管理模式和保险专属代理公司管理模式创新”;“扩大对外开放领域,适时开放保险代理和保险公估市场”。
  六、在诚信建设和队伍建设方面,提出“建立保险中介机构和保险营销员诚信档案,落实保险营销员挂牌展业制度”;“加大诚信信息披露力度,发挥社会监督机制的作用”;“建立保险中介社会评价体系,形成第三方独立公正的外部评估机制”;“建立中国特色的保险经纪师和中国保险公估师制度”。
  七、在保险中介与保险公司合作方面,明确要求保险公司“转变观念”,“主动利用保险中介机构进行产品分销、理赔和服务”,“加强保险中介渠道管理”;提出“支持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扩大合作领域,探索在产品开发、业务管理、市场拓展、广告宣传、人员培训、理赔服务等方面进行全面合作”。
  八、在监管和自律方面,提出“抓紧监管信息化建设,建立完整的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和从业人员管理信息平台”;“把保护被保险人利益作为保险中介监管的出发点和根本目标”;“严肃查处欺诈误导、挪用侵占保险费等损害被保险人和相关保险当事人利益的违法违规行为”;“加强保险中介行业协会建设”;“加大保险中介的宣传力度,提高全社会对保险中介的认知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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