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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河北省国资委关于加强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冀国资字[2005]570号
发文部门: 河北省国资委
发文时间: 2005-11-3
实施时间: 2005-11-3
法规类型: 国有资产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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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政府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
  为加强企业财务监督,规范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促进企业会计信息质量的提高,根据《河北省省属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规定》(冀国资[2004]22号)和《省政府国资委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暂行办法》(冀国资[2005]7号)等有关规定,参照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加强中央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的通知》(国资厅评价[2005] 43号),现就进一步做好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财务决算审计管理工作
  财务决算审计是对企业年度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真实性、合法性的综合检验,也是出资人考核企业经营业绩、评价企业财务状况和资产质量的重要依据。认真做好企业财务决算审计管理工作,有助于检验企业会计核算的规范性、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及时发现企业财务管理的薄弱环节,并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和改进企业财务管理;有助于及时发现企业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堵塞管理漏洞,提高经营决策与管理水平。各企业要高度重视财务决算审计管理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层层落实责任,确保财务决算审计工作质量,提高财务管理工作水平。
  二、严格财务决算审计范围与内容
  各企业要严格遵循有关财务决算审计范围与内容的规定:一是除《河北省省属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规定》第四条和第二十四条中规定的特殊情形外,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必须由符合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二是承担企业财务决算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应按规定对企业财务决算报告中的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资产减值准备及资产损失情况表、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增减变动表等重要报表数据和报表附注进行审计,恰当发表审计意见;对财务决算报告中其他报表及指标数据应按有关要求进行复核并作专项说明,其中对财务决算报告信息质量有重大影响的财务会计事项可发表审计意见。
  三、统一规范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工作
  严格按照财务决算审计工作的统一要求,规范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工作。承担企业财务决算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资质条件必须与企业规模相适应。具体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条件。承担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计业务的主审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符合《省政府国资委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暂行办法》(冀国资[2005]7号) 第三章的有关规定。
  (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资信条件。会计师事务所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聘用其承担企业财务决算审计业务:一是近3年内因违法违规行为被相关主管部门给予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暂停执行部分或全部业务、吊销有关执业许可证和撤销会计师事务所等行政处罚;二是近3年内因审计质量等问题被国家和省相关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的;三是近3年内在承担企业有关审计业务中出现重大审计质量问题被国家和省有关部门警示的;四是省政府国资委确定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明显不适合承担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的。
  (三)会计师事务所数量要求。为确保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的按时完成,保证审计工作质量,特作如下规定:
  1、企业合并资产总额在10亿元以下的,其全部境内子企业(包括实体在境内的境外上市公司,下同)原则上由1家会计师事务所独立审计;
  2、企业合并资产总额在10亿元以上、50亿元以下的,其全部境内子企业原则上由不超过3家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联合审计;
  3、企业合并资产总额在50亿元以上的,其全部境内子企业原则上由不超过5家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联合审计;
  4、对于驻省外、境外子企业年度财务决算聘用会计师事务所不受上述会计师事务所规定数量限制,但必须报省政府国资委备案;
  5、对于多家会计师事务所联合审计的,主审会计师事务所承担的审计业务量一般不低于50%,且企业总部报表和合并报表必须由主审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四)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年限要求。根据《河北省省属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规定》的规定,企业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连续承担财务决算审计业务应不少于2年,同一会计师事务所连续承担企业财务决算审计业务不应超过5年。连续承担企业财务决算审计业务的起始年限从会计师事务所实际承担企业财务决算审计业务的当年开始计算。对连续承担企业财务决算审计业务已超过5年的会计师事务所必须更换,其中主审会计师事务所由省政府国资委重新进行公开选聘,辅审会计师事务所由企业集团公开选聘。
  上市公司年度财务决算审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五)会计师事务所变更要求。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需要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由省政府国资委按规定采用公开选聘的方式统一确定。
  四、切实加强财务决算审计组织工作
  各企业应认真加强财务决算审计的组织管理工作:一是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协调工作,明确分工,落实责任;二是积极做好企业内部相关业务部门、所属各级子企业的协调配合工作,确保审计范围的完整性,对于按规定应纳入决算范围的子企业必须全部进行审计,不得遗漏。对不按规定进行年度决算审计的企业将予以通报批评;三是根据审计工作需要,及时提供审计所需相关材料,为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提供必要的条件;四是做好与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的沟通协调工作,但不得干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活动,确保审计工作独立、客观、公正;五是按照《关于2005年度企业财务决算情况备案的通知》(冀国资字[2005]606号)规定,各企业要将决算和聘用事务所有关事项报省政府国资委备案,企业纳入决算的范围发生变化的应说明原因。
  五、认真做好财务决算内部审计工作
  各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内部审计制度,对企业所属涉及国家安全或难以实施外部审计的特殊子企业,按照《关于2005年度企业财务决算情况备案的通知》(冀国资字[2005]606 号)规定,由企业报经省政府国资委审核同意后,其年度财务决算可进行内部审计,并由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内部审计报告。企业财务决算的内部审计工作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是在财务决算审计备案中应对所属子企业财务决算采用内部审计方式的原因、涉及的户数及采用内部审计方式的全部子企业名单进行说明;二是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严格按照财务决算审计工作相关要求实施审计,切实履行审计程序,恰当发表审计意见;三是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格式和内容出具内部审计报告,并承担相应的审计责任。
  六、逐步规范上市公司财务决算审计
  各企业应加强对所属上市公司(包括实体在境内的境外上市公司,下同)财务决算审计工作的管理:一是合理安排上市公司财务决算审计工作计划,不得因为上市公司年度财务决算公告时间滞后而影响企业集团财务决算工作的整体进度;二是对企业与所属上市公司之间的投资、往来和关联交易等事项进行认真清理,并做好合并报表的抵销工作,确保审计结果的真实、完整;三是企业所属上市公司审计报告信息披露的格式和内容必须满足财务决算工作的统一要求。
  七、切实提高财务决算审计工作质量
  各企业要加强财务决算审计质量管理,努力提高审计工作质量:一是按照财务决算审计工作的统一要求,在审计业务约定书中明确相关内容和要求,确保审计报告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符合财务决算工作统一要求;二是建立重大问题报告制度,对于在财务决算审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省政府国资委;三是企业及各级子企业应当根据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提出的审计意见对财务决算进行调整,对审计意见或审计结论存有异议未进行财务决算调整的,应当在年度财务决算报告中说明,存在较大分歧的,应当向省政府国资委提交专项报告予以说明;四是对所属企业财务决算审计质量严格把关,并对审计质量进行评估,对审计质量存在严重问题、审计结果达不到要求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及时向省政府国资委报告。
  八、有效运用财务决算审计工作结果
  各企业应当提高财务决算审计结果的运用效率:一是对审计报告中的保留意见事项、无法表示意见事项和否定意见事项逐项进行核实,应当在年度财务决算报告中说明或提交专项报告予以说明,对需要调整账务的应及时调整有关账务;二是对企业财务决算审计报告和管理建议书中所反映的其他财务管理和经营管理问题,应当认真研究,切实整改,努力提高财务管理和经营管理水平;三是省政府国资委将在企业财务决算审计结束后组织审计质量审核和评估,并将审核和评估结果及时通报企业,各企业应认真对照,积极整改,对存在严重审计质量问题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通报或警示。
  各企业要加强对财务决算审计工作的统一管理,严格执行关于财务决算审计工作的统一要求,切实提高审计工作质量,确保企业财务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充分发挥财务决算审计的监督和服务作用,努力提高财务管理水平,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确保国有资本保值增值。
  二00五年十一月三日
  抄送:各设区市政府国资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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