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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手续费计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渝财库函[2006]7号
发文部门: 重庆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06-8-25
实施时间: 2006-1-1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银行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重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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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有关商业银行:
  为进一步规范重庆市市级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手续费的管理,根据 《中央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手续费计付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06]6号)、《重庆市财政局 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渝财库[2002]8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 特制定《重庆市市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手续费计付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 重庆市市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手续费计付管理暂行办法
  二00六年八月二十五日
  重庆市市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手续费计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重庆市市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手续费管理,明确手续费的内容、标准和计付办法,根据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是指由重庆市财政局通过招投标方式选择或指定的、具体办理市级单位国库集中支付相关业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代理银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手续费,是指按照本办法规定,根据代理银行执行《委托代理协议》情况和办理国库集中支付业务量,市财政局计算并支付给代理银行各项费用的总称。
  第四条 手续费的计算方式:
  (一)财政授权支付按照每笔1.5元、全年支付总额0.30‰的标准综合计算。
  (二)财政直接支付按照同城交换每笔1元、异地汇划每笔15.5元、全年支付总额分档累计的标准综合计算。全年支付总额按照5亿元(含)以下0.1‰、5—20亿元(含)0.05‰、20亿元以上0.01‰的标准分档计算。
  第五条 手续费每半年计付一次。每年1月31日、7月31日前(节假日顺延,下同),代理银行按照本办法规定,向市财政局报送代理支付清算的笔数和支付总额等计算费用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六条 市财政局对各代理银行的手续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结合代理银行执行《委托代理协议》的情况核定代理银行手续费。市财政局于每年8月15日前预付各代理银行手续费,次年2月15日前据实清算全年手续费。
  第七条 代理银行不得虚报业务量,不得另行向预算单位收取国库集中支付代理手续费。代理银行虚报冒领财政资金的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及双方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有关条款处理。
  第八条 各区县(自治县、市)财政局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手续费计付管理办法,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自行制定。
  第九条 本办法由重庆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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