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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财政授权支付业务的补充通知
发文文号: 渝财库[2005]32号
发文部门: 重庆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05-7-20
实施时间: 2005-7-20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重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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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市级有关部门,各代理银行:
  为进一步简化授权支付业务办理流程,完善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提高支付效率,根据《重庆市财政局、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关于财政授权支付业务的补充通知》(财库〔2005〕28号)和《重庆市财政局、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非税收入收缴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渝财综〔2003〕26号)等有关规定,现对市级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办理非税收入缴纳业务的相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市级预算单位通过财政授权支付办理非税收入缴纳业务时,使用《重庆市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以下简称《缴款书》)(附件1)作为财政授权支付指令,不再另行开具新版银行票据。在《缴款书》的第二联(借方凭证)背面左上方,填写以下内容组成支付信息:
  1、预算单位编码、电子凭证号(“预算单位集中支付系统”中产生的该笔授权支付的编码)。
  2、八位连续代码作为支付指令:
  (1)资金性质。分为预算内和预算外两类,分别用代码1和2表示。
  (2)预算管理类型。分为基本支出、项目支出和其它支出三类类,具体填写时分别用代码1、2和3表示。
  (3)预算科目代码。根据具体支付情况,按照财政部规定的政府预算收支科目,分类、款、项填写,没有项级科目的,填00补位,共计填写六位代码。
  3、具体支出对应的预算项目和目级科目代码。
  以上支付信息可通过“预算单位集中支付系统”打印完成。
  二、市级预算单位不得签发未填明支付指令的《缴款书》。代理银行收到未填明支付指令的《缴款书》,应当及时通知预算单位补填;如无法通知预算单位补填,造成代理银行垫付资金,预算单位应当根据代理银行反馈信息,以财务部门函的形式,及时通知代理银行该支付业务所使用的资金性质、预算管理类型和预算科目,供代理银行清算资金,同时要根据实际垫付情况,按同期活期存款利率向代理银行支付利息。
  请各预算单位遵照执行。

  重庆市财政局  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
  二OO五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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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财政授权支付业务的补充通知 渝财库[2005]28 2005/6/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