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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2004年新增市级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文号: 渝财库[2004]39号
发文部门: 重庆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04-5-27
实施时间: 2004-5-27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重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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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市建委、市林业局、市民政局、市国资委、市审计局、市计生委、市地方志:
  为了稳步推进我市国库集中支付改革,经重庆市财政局“金财工程”建设领导小组2004年第一次会议研究决定,市建委、市林业局、市民政局、市国资委、市审计局、市计生委、市地方志等单位从2004年7月1日起纳入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试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各一级预算单位要对2004年1至6月的预算指标及财政拨款等账务进行清理(包括所属基层预算单位),在此基础上与市财政核对2004年1至6月的部门预算数和财政预算内外资金拨款数,编制2004年1至6月资产负债表和支出明细表,于7月10日前送市财政。
  2、各试点单位按现行办法执行的财政预算拨款期截止为6月30日。
  3、6月3日前,一级预算单位向市财政提出本系统开设零余额账户的申请;6月10日前,对一级预算单位进行业务培训;6月20日前报送3季度用款计划。
  4、改革实施中的具体操作参见《2004年新增市级单位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意见》。
  特此通知。
  附件:2004年新增市级单位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意见  
  重庆市财政局  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
  二OO四年五月二十七日
  2004年新增市级单位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意见
  一、纳入财政国库集中支付试点预算级次和资金范围
  纳入市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的预算级次暂定为一级预算单位。资金范围为系统内预算内拨款和已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
  二、试点单位直接支付和授权支付范围的确定
  根据市财政批复的部门预算(包括所属基层单位部门预算),由市财政局商一级预算单位确定其直接支付和授权支付的范围。一级预算单位以直接支付或授权支付的形式向所属基层单位拨付资金。
  直接支付包括统发工资支出、购买支出中的集中采购部分。授权支付包括零星支出和购买支出中的分散采购部分。原则上对工程直接费用采取直接支付方式,工程间接费用采取授权支付方式。
  三、试点单位零余额账户的开设及使用
  1、一个一级预算单位开设一个零余额账户,由部门在授权支付中标代理银行(工行、建行)中选择开设。
  2、一级预算单位提出零余额账户开设申请,填写《财政授权支付银行开户情况汇总申请表》(附件1)报送市财政。市财政审查同意后,通知代理银行为一级预算单位开设零余额账户。
  3、代理银行将一级预算单位开设账户的开户银行名称、账号等详细情况书面报告市财政和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同时,一级预算单位填制《市级一级预算单位预算资金拨款印鉴卡》(附件2)一式三份,报市财政备查。
  4、一级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实行财政授权支付方式的财政性资金活动。
  5、单位零余额账户可以办理转账、提取现金等结算业务。试点单位可以向本单位经市财政同意保留的相应账户划拨工会经费或经市财政批准的特殊款项,不得向本单位其他账户划拨资金。试点单位要切实加强对现金支出的管理,不得违反《现金管理条例》等规定提取和使用现金。
  7、试点单位应按相关文件规定对银行账户进行清理,报市财政备案。对确需开设特设专户的试点单位,由试点单位提出申请,经市财政批准后,为其开设特设专户。特设专户资金不得与本单位其他银行账户资金相互划转。
  四、用款计划的编制及报送
  1、分月用款计划是办理财政性资金支付的依据。试点单位根据批准的部门预算编制分月用款计划,下属基层预算单位的用款计划由一级预算单位代编。
  2、今年7-12月分月用款计划按全年部门预算数扣除1-6月财政实际拨款数后编制。
  3、试点单位按季分月编制分月用款计划,包括财政直接支付用款计划和财政授权支付用款计划两部分。
  4、分月用款计划按照市财政统一格式的《市级预算单位分月用款计划汇总表》(附件3)填列,一式三份,报市财政审批。基本支出用款计划按照年度均衡性原则、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按照政府预算收支科目编列至“目”级大类。项目支出(基本建设支出、科技三项费、专项类)用款计划按照实施进度分项目编制。
  5、已纳入市财政统发的工资支出和集中采购支出,由市财政直接支付,不再编制用款计划。
  6、用款计划按季分月报送,原则上于每季度最后月份1日前报送下一季度的分月用款计划。经常性经费用款计划分月编制、一次上报、市财政分月下达。
  7、试点单位依据批复的用款计划办理财政直接支付用款申请和财政授权支付,不得超用款计划申请或支付资金。
  8、年度财政预算执行中发生预算追加、追减及预算科目调整变化时,试点单位在收到财政部门预算调整文件后,及时调整用款计划汇总表,按规定程序报市财政。
  五、支付程序
  (一)直接支付程序
  1、一级预算单位填写《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附件4),报市财政审核。《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分预算内、外资金,分类、款、项、目填写,项目支出按项目填写。
  2、市财政审核确认后,2个工作日内通知代理银行办理。
  3、代理银行收到市财政通知后,在1个工作日内将资金直接支付给收款人或用款单位,同时出具《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附件5)给一级预算单位,作为一级预算单位收到和付出相应款项的凭证。
  4、一级预算单位根据收到的《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做好相应会计核算。
  5、已纳入市财政统发的工资支出和集中采购支出,由市财政直接支付,不再由一级预算单位提出支付申请。
  (二)财政授权支付程序
  1、每月25日前,市财政向代理银行下达一级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额度通知单》(附件6)。代理银行收到后在1个工作日内,通知其所属分支机构,各分支机构在1个工作日内,向一级预算单位发出《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到账通知书》(附件7)。
  2、一级预算单位凭据《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到账通知书》所确定的额度支用资金。《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到账通知书》确定的月度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在年度内可以累加使用。
  3、一级预算单位支用财政授权支付额度时,填制市财政统一指定的《财政授权支付凭证》(附件8)送代理银行。《财政授权支付凭证》要填写完整、清楚,印章齐全,不得更改。
  4、一级预算单位需要支付现金时,可按照规定从零余额账户提取。
  5、一级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需办理同城特约委托收款业务的,可与代理银行签定授权协议,授权代理银行接到水、电等公用企业提供的收费通知单后,从试点单位零余额账户的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内划拨资金,并相应扣减试点单位对应项级科目下的财政授权支付额度。
  6、财政授权支付资金,因凭证要素填写错误在支付之前退票的,由试点单位核实原因后重新通知代理银行办理支付;财政授权支付的资金由代理银行支付后,因收款单位的账户名称或账号填写错误等原因而发生资金退回试点单位零余额账户的,代理银行在当日(超过清算时间在第二个工作日)将资金退回国库单一账户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并通知试点单位,按原渠道恢复试点单位零余额账户财政授权支付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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