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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单位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渝财库[2003]62号
发文部门: 重庆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03-9-26
实施时间: 2003-9-26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重庆
阅读人次: 36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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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市教委、市农业局、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市侨办、工商银行重庆市分行、建设银行重庆市分行、光大银行重庆市分行:
  根据《重庆市市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渝财库[2002]80号)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央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02]28号)、财政部《关于中央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的补充通知》(财库[2003]98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了《重庆市市级财政国库管理改革试点单位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运行一年多来,试点单位运行态势良好,基本达到改革的预期目标。为保证财政性资金的安全性和规范性,从2004年1月1日起准备将我市市级试点单位的工资统发和政府采购纳入这项改革。这不但有利于继续深化我市国库管理制度的改革,也有利于规范试点预算单位的资金支付流程,加强资金的管理,提高财政性资金的使用效率,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现象的发生。
  重庆市市级财政国库管理改革试点单位资金支付管理的政策性、技术性很强,涉及的面很广,改革的任务十分紧迫,因此,进行改革的试点单位和代理银行要统一思想、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积极稳妥地推进这项改革。 
  重庆市财政局 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
  二OO三年九月二十六日 
  重庆市市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单位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财政性资金管理与监督,提高资金运行效率和使用效益,保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工作顺利进行,根据《重庆市市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渝财库[2002]80号)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央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02]28号)、财政部《关于中央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的补充通知》(财库[2003]98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重庆市市级试点单位下列财政性资金的支付管理:
  (一)财政预算内资金;
  (二)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
  (三)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
  (四)其他财政性资金。
  重庆市市政府统借统还的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的支付,按相关规定执行,其市级配套财政性资金的支付,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财政性资金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存储、支付和清算。
  第四条  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由下列银行账户构成:
  重庆市财政局(简称“市财政”,下同)在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简称“人行重庆营管部”,下同)开设的国库单一账户(又称“国库存款账户”);
  市财政在商业银行开设的预算外资金专户;
  市财政在代理银行(指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中,由市财政通过招标确定的具体办理财政性资金支付业务的商业银行,下同)开设的市财政零余额账户;
  市财政为预算单位在代理银行开设的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
  市财政按国务院、财政部和重庆市政府有关规定为预算单位在代理银行开设的特设专户;
  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中的国库单一账户和预算外资金专户按专用存款账户管理。
  第五条  市财政是持有和管理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的职能部门,任何单位不得擅自设立、变更或撤销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中的各类银行账户。人行重庆营管部根据有关规定对国库单一账户和代理银行进行管理监督。
  第六条  财政性资金的支付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两种方式。
  财政直接支付是指由市财政向代理银行签发支付指令,代理银行根据支付指令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将资金直接支付到收款人(即商品或劳务的供应商等,下同)或用款单位(即具体申请和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预算单位,下同)账户。
  财政授权支付是指预算单位按照市财政的授权,自行向代理银行签发支付指令,代理银行在市财政批准的预算单位用款额度内,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将资金支付到收款人。
  第七条  部门预算经人大批准后,预算单位依法拥有相应的资金使用权,履行财务管理、会计核算职责,并接受财政和审计监督。
  第八条  预算单位原则上分为一级预算单位、二级预算单位(或三级、四级预算单位,下同)和基层预算单位。向市财政汇总报送分月用款计划并提出财政直接支付申请的预算单位为一级预算单位;向一级预算单位汇总报送分月用款计划并提出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且有下属预算单位的为二级预算单位;只有本单位开支、无下属单位的独立核算的预算单位为基层预算单位。一级预算单位的本级开支,视为基层预算单位管理。
  第九条  预算单位按照规定编制分月用款计划,并根据批复的分月用款计划使用财政性资金。
  第十条  财政性资金的支付,应当坚持按照财政预算、分月用款计划、项目进度和规定程序支付的原则。
  第二章  财政性资金银行账户的设立、使用和管理
  第一节  财政性资金银行账户的设立
  第十一条  预算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市财政提出开设零余额账户和特设专户的申请,并向市财政办理预留印鉴手续。
  第十二条  一个预算单位原则上开设一个零余额账户。
  第十三条  基层预算单位提出开立零余额账户的申请,由一级预算单位审核汇总后,填写《财政授权支付银行开户情况汇总申请表》(附件1),报市财政申请设立。
  人行重庆营管部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做好相关审核工作。
  第十四条  代理银行根据市财政批准预算单位开设零余额账户的通知以及《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具体办理开设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业务,接受市财政和人行重庆营管部管理监督。
  第十五条  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开设后,代理银行将开户银行名称、账号等详细情况书面报告市财政和人行重庆营管部。
  第十六条  预算单位根据市财政的开户通知,具体向市财政办理预留印鉴手续。一级预算单位填制市财政统一制发的《市级一级预算单位预算资金拨款印鉴卡》(附件2)一式三份,一级预算单位自留一份,交市财政二份;基层预算单位填制市财政统一制发的《市级基层预算单位预算资金拨款印鉴卡》(附件3)一式三份,基层预算单位自留一份,交一级预算单位、市财政各一份。
  第十七条  预算单位增加、变更、合并、撤销零余额账户及印鉴卡变动,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至第十六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八条  需要开设特设专户的预算单位,通过一级预算单位向市财政提出书面申请,经市财政审核并报市政府批准或经市政府授权市财政批准后,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至第十六条规定程序办理。
  第二节  国库单一账户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九条  国库单一账户用于记录、核算、反映财政预算资金和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的收支,以及上下级财政之间的收付活动。
  第二十条  代理银行按日将支付的财政性资金与国库单一账户进行清算。
  第二十一条  代理银行代理财政性资金支付业务与国库单一账户的资金清算办法,由人行重庆营管部、市财政另行制定。
  第三节  零余额账户的使用和管理
  第二十二条  市财政零余额账户,用于记录、核算、反映直接支付方式的财政性资金活动。该账户每日发生的支付,于当日截止清算时间前由代理银行在市财政批准的用款额度内由代理银行与国库单一账户或预算外资金专户清算;当日营业中,单笔支付额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下同),应当与国库单一账户或预算外资金专户即时清算。
  第二十三条  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用于记录、核算、反映授权支付方式的财政性资金活动。该账户每日发生的支付,于当日截止清算时间前由代理银行在市财政批准的用款额度内与国库单一账户或预算外资金专户清算;当日营业中,单笔支付额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下同),应当与国库单一账户或预算外资金专户即时清算。
  第二十四条  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可办理转账、提取现金等结算业务。向本单位经市财政同意保留的其他相应账户划拨经费的,预算单位必须提出书面申请,由一级预算单位审核汇总后上报市财政,经市财政批准后方可划转资金。预算单位不得违规划转资金,不得向个人储蓄账户划转资金;需向个人结算账户划转资金的,应遵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预算单位应当按《现金管理暂行条例》提取和使用现金,代理银行应在市财政批准的用款额度内,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受理现金业务,并接受人行重庆营管部和市财政的监督管理。
  第四节  预算外资金专户的使用和管理
  第二十六条  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市级预算外资金收支活动,与市财政零余额账户、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进行清算。
  第二十七条  市财政负责管理预算外资金专户。代理银行根据市财政的要求和支付指令,办理预算外资金专户的收支业务。
  第二十八条  预算内资金不得违规进入预算外资金专户。
  第五节  特设专户的使用和管理
  第二十九条  特设专户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有关特殊专项的支出活动。由市财政根据国务院、财政部和市政府有关规定设立。
  第三十条  预算单位不得将特设专户资金与本单位其他银行账户资金相互划转。
  第三十一条  代理银行按照市财政的要求和账户管理规定,具体办理特设专户支付业务。
  第六节  账册管理
  第三十二条  市财政支付执行机构应当依照《会计法》和《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等要求,按照政府预算收支科目分类和会计核算要求,建立账册管理体系。
  第三十三条  账册管理体系由预算资金支付账册和预算外资金支付账册组成。
  第三十四条  根据资金性质设置预算资金总账册和预算外资金总账册,分别按照预算科目类、款、项记录和反映预算资金、预算外资金的支出活动。基本建设支出、科技三项费、专项类支出还应记录到具体项目。
  第三十五条  预算资金支付总账册设置一般预算资金支付分账册和政府性基金分账册,分别用于记录和反映一般预算资金及政府性基金的支出活动。
  第三十六条  一般预算资金支付分账册和政府性基金支付分账册分别按一级预算单位设置子账册,并按基层预算单位设置明细账册,用于记录和反映预算单位资金的支出活动。
  第三十七条  预算外资金支付账册比照预算资金支付账册设置。
  第三章  用款计划
  第三十八条  预算单位根据部门预算和本办法的规定分预算内、外编制分月用款计划。分月用款计划是办理财政性资金支付的依据。
  第三十九条  预算单位分月用款计划(包括财政直接支付用款计划和财政授权支付用款计划),分部门预算批复前后两次上报。部门预算批复前,预算单位根据控制数编制、上报一个月的用款计划,经市财政审批后,作为批复前各月标准用款额度;部门预算批复后,经常性经费全年分月编制、一次上报,专项经费原则上分月编制、分月上报。
  第四十条  基层预算单位的分月用款计划按照市财政制定的统一格式《市级基层预算单位分月用款计划表》(附件4)填列。项目支出(指基本建设支出、科技三项费、专项类)的用款计划具体按项目编制至“目”级科目,其他类支出用款计划按照政府预算收支科目编列至“目”级科目。
  第四十一条  各级预算单位编制本单位的用款计划后,逐级审核上报;由一级预算单位审核汇总后,编制《市级预算单位分月用款计划汇总表》(附件5)并附所属单位用款计划(附件4),一式三份(包括电子文档)报市财政审核批复。
  第四十二条  部门预算批复前,一级预算单位应于每年12月1日前将次年用款计划报送市财政;在预算批复后,应及时报送本年度经常性经费分月用款计划,专项经费应于每月20日前将次月用款计划报送市财政。
  第四十三条  市财政根据部门预算批复数或预算控制数,于预算单位报送计划后10日内批复一级预算单位分月用款计划总额及所属预算单位用款计划。一级预算单位根据市财政批准的用款计划总额及所属预算单位用款计划,下达至基层预算单位。
  第四十四条  年度财政预算执行中发生预算追加、追减及预算科目调整变化时,一级预算单位在收到市财政预算调整文件后,及时调整分月用款计划汇总表,按规定程序报市财政。市财政在收到用款计划的5工作日内批复。
  第四十五条  调整次月用款计划时,预算单位应在当月20日前提出申请,由一级预算单位审核同意后,报市财政审批。
  第四十六条  预算单位依据批复的用款计划办理财政直接支付用款申请和财政授权支付手续,不得超用款计划申请或支付资金。
  第四章  财政直接支付程序
  第一节  一般程序
  第四十七条  预算单位实行财政直接支付的财政性资金包括工资支出、政府采购支出。
  第四十八条  预算单位填写《基层预算单位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附件6),由一级预算单位审核汇总,填写《财政直接支付汇总申请书》(附件7)(附所属预算单位的支付申请),报市财政。
  第四十九条  市财政审核确认支付申请后,2个工作日内开具《财政直接支付汇总清算额度通知单》(附件8)和《财政直接支付凭证》(附件9),加盖印章签发后,分别送人行重庆营管部和代理银行。
  第五十条  代理银行根据《财政直接支付凭证》将资金直接支付到收款人或用款单位,并将当日支付信息反馈市财政。代理银行依据市财政的支付指令,将当日实际支付的资金,按一级预算单位分预算科目(项级)汇总,附实际支付清单与国库单一账户或预算外资金专户进行清算。
  第五十一条  代理银行根据《财政直接支付凭证》办理资金支付后,开具《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附件10)发一级预算单位和基层预算单位,作为一级预算单位和基层预算单位收到或付出相应款项的凭证。
  第五十二条  预算单位根据《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做好相应会计核算。市财政支付执行机构根据人行重庆营管部和代理银行回单,记录各用款单位的支出明细账,并向市财政国库管理机构提供按一级预算单位汇总的付款信息。
  第五十三条  财政直接支付的资金,因凭证要素填写错误而在支付之前退票的,由市财政核实原因后通知代理银行办理更正手续;财政直接支付的资金由代理银行支付后,因收款单位的账户名称或账号填写错误等原因而发生资金退回市财政零余额账户的,代理银行在当日(超过清算时间在第二个工作日)将资金退回国库单一账户并通知市财政,由人行重庆营管部恢复相应的财政直接支付额度。需要重新支付的资金,市财政与有关单位核实后通知代理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第二节  统发工资支出
  第五十四条  统发工资支出实行特殊的财政直接支付。预算单位不再向市财政提供工资支出的用款计划和直接支付申请书。
  第五十五条  预算单位的统发工资支出应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工资标准和有关政策,按工资统发的程序编制、上报市编委和市人事局审批。
  第五十六条  每月2日前,市财政支付执行机构根据市编办和市人事局审批、市财政审核后的数据,通过在统发工资代发行开设的市财政零余额账户分解到个人工资账户。
  第五十七条  统发工资代发行在7个工作日内向预算单位出具《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工资发放明细表和个人工资清单分别作为预算单位入账及工资发放依据。  
  第五十八条  工资统发代发行按月向各一级预算单位提供包括所属二级预算单位的明细对账凭证,并与市财政对账。市财政要及时与预算单位对账。
  第五十九条  尚未纳入统发工资的工资支出,可暂时按照直接支付的一般程序或授权支付操作。
  第三节  政府采购支出
  第六十条  凡纳入政府采购的工程、物品、服务采购支出都属于政府采购支出,实行特殊的财政直接支付。预算单位不再编制、报送政府采购支出的用款计划和直接支付申请书。
  第六十一条  市财政采购办在需要付款时,向支付执行机构分单位按类、款、项、目分别开具预算内(外)财政性资金拨款单。支付执行机构根据拨款单,通过政府采购财政零余额账户支付到供应商账户。合同中约定自筹的,由预算单位自行支付。
  第六十二条  试点预算单位工程采购支出中依法应缴纳的税金由财政授权单位自行支付。
  第六十三条  各预算单位根据代理银行出具的《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发票及市财政政府采购转账通知,按照规定进行会计核算。
  第六十四条  代理银行按月向市财政提供银行对账单,并进行账务核对;市财政应及时与预算单位对账。
  第五章  财政授权支付程序
  第六十五条  预算单位未纳入统发工资支出、政府采购支出管理的购买支出和零星支出实行财政授权支付。
  第六十六条  每月25日前,支付执行机构根据市财政批复的授权支付计划,分别向人行重庆营管部、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银行和代理银行签发次月《财政授权支付汇总清算额度通知单》和《财政授权支付额度通知单》。
  第六十七条  代理银行在收到《财政授权支付额度通知单》的1个工作日内,将基层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额度通知其所属各有关分支机构。各分支机构在接到《财政授权支付额度通知单》的1个工作日内,向相关基层预算单位发出《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到账通知书》(附件13)。
  第六十八条  基层预算单位凭据《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到账通知书》所确定的额度支用资金;代理银行凭据《财政授权支付额度通知单》受理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业务,控制预算单位的支付金额和相关要素,并与有关账户进行清算。
  第六十九条  《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到账通知书》确定的月度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在年度内可以累加使用。年度终了,代理银行和预算单位对截止12月31日时财政授权支付额度的下达、支用、余额等情况进行对账签证。代理银行将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财政授权支付额度余额全部注销,并签发对账签证单作为预算单位年终余额注销的记账凭证。代理银行要将财政授权支付额度注销的明细及汇总情况在次年的第二个工作日报市财政和一级预算单位。市财政下达的下年度财政授权支付额度,由预算单位按规定使用。
  第七十条  预算单位支用财政授权支付额度时,填制《财政授权支付凭证》(附件14)和相应的支付结算凭证送代理银行。《财政授权支付凭证》应填写完整清晰并连续编号,印章齐全,不得更改。
  第七十一条  代理银行确认《财政授权支付凭证》各要素无误、编号齐全后,在1个工作日内通过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办理资金支付。
  第七十二条  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需办理同城特约委托收款业务的,可与代理银行签定授权协议,授权代理银行在接到电、水等公用企业提供的收费通知单后,从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的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内划拨资金,并相应扣减授权支付额度。
  第七十三条  代理银行按规定向市财政提供《财政支出日报表》(附件15)和《财政支出月报表》(附件16)。支出日报表按基层预算单位,分预算科目类、款、项、目编制;支出月报表按一级预算单位,分预算科目类、款、项目编制。代理银行按规定向市财政支付执行机构和一级预算单位报送财政支出日、月报表,同时向人行重庆营管部报送财政支出月报表。日报表于次日、月报表于每月后2日(节假日顺延,下同)报送。市财政按照代理银行提供的日报,按日列报财政支出。
  第七十四条  每月15日前,一级预算单位汇总其所属各级预算单位上月的零余额账户分类、款、项、目支出情况(含电子文档)报市财政,并将已提取未支用的现金数额单独反映。
  第七十五条  代理银行应按市财政统一格式向预算单位提供明细对账单和月度对账单,并按月与预算单位对账。
  第七十六条  预算单位因正常原因从零余额账户支付的资金可以退回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同一年度内退回的,由预算单位填写负数的《财政授权支付凭证》,连同退回的现金或银行票据送交代理银行,代理银行按规定恢复相应的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并与人行清算。跨年度结算退回的差旅费、医药费等经常性支出,不大于当年对应预算科目实际支出的,视同当年退回的资金,由预算单位填写负数的《财政授权支付凭证》,连同退回的现金或银行票据送交代理银行,代理银行按规定恢复相应的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并与人行重庆营管部进行清算;预算单位跨年度结算退回的差旅费、医疗费等经常性支出大于当年对应预算科目实际支出或当年没有对应预算科目的,通过一级预算单位函告市财政,由市财政指定资金退回的预算科目并通知代理银行。
  第七十七条  财政授权支付的资金,因凭证要素或预算科目填写错误而在支付之前退票的,由预算单位核实原因后按相关规定重新向代理银行办理支付;财政授权支付的资金由代理银行支付后,因预算单位误支预算科目额度等原因而发生资金退回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的,预算单位应签发负数的《财政授权支付凭证》,恢复误支预算科目额度;同时根据应支用的预算科目,向代理银行签发等额正数的《财政授权支付凭证》,并提供相应的说明材料,支用应支预算科目的额度。代理银行据此冲减相应预算科目的财政授权支付额度,恢复误支预算科目的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同时在当日(超过清算时间在第二个工作日)按规定与人行重庆营管部进行清算。
  第六章  管理与监督
  第七十八条  市财政在财政性资金支付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组织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实施,制定国库集中收付的有关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
  (二)依照试点方案和本办法的规定,为预算单位开设有关银行账户,审核办理预算单位印鉴预留手续;
  (三)审批预算单位报送的分月用款计划,根据年度支出预算和分月用款计划合理调度资金,办理财政直接支付业务,下达授权支付额度;
  (四)对预算执行、资金支付、财政决算中的重大事项组织调查。
  (五)选择代理银行,会同人行重庆营管部协调预算单位、代理银行和其他有关部门相关业务工作;
  第七十九条  人行重庆营管部在财政性资金支付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会同市财政制定财政性资金支付银行清算业务的制度规定;配合市财政管理和监督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
  (二)为市财政开设国库单一账户,办理国库单一账户与代理银行的收支清算业务;
  (三)监督代理银行代理财政性资金支付的有关业务;
  (四)定期向市财政报送国库单一账户的收支和结存情况;并与市财政核对国库单一账户的存款余额,确保数字一致;
  (五)配合市财政制定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有关政策制度和选择代理银行的资格标准;
  (六)对申请代理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的商业银行进行资格认证。  
  第八十条  市级一级预算单位在财政性资金支付管理中的职责是:
  (一)负责按部门预算管理使用财政性资金,并做好财务管理及会计核算工作;
  (二)负责本级和所属预算单位的财政性资金支付管理的相关工作;
  (三)统一组织本部门及所属预算单位编制用款计划,负责审批二级预算单位的用款计划;
  (四)配合市财政对本部门及所属预算单位预算执行、资金申请与拨付和账户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八十一条  基层预算单位在财政性资金支付中的主要职能是:
  (一)负责编制用款计划;提出资金使用申请,提供有关申请所需凭证,并保证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
  (二)按预算使用财政性资金,根据财政授权管理规定办理授权支付事项,并做好相关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
  (三)依照本办法规定按时与代理银行和上级主管单位核对账务。
  第八十二条  代理银行在代理财政性资金支付业务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与市财政签定的委托代理协议及有关规定,及时、准确、便捷、高效地办理预算外资金专户、零余额账户及特设专户的财政性资金支付、清算业务;
  (二)按要求开发代理财政业务信息管理系统并与市财政联网,向市财政反馈财政直接支付与财政授权支付信息;
  (三)向市财政和人行重庆营管部提供资金支付动态系统监测与信息查询系统;
  (四)根据账户管理规定,严格按照市财政的支付指令和授权额度支付资金,不得违规支付资金。
  (五)与人行重庆营管部签订银行资金清算协议,并定期向人行重庆营管部和一级预算单位报送报表。及时向预算单位反馈支出情况并提供对账单;
  (六)妥善保管市财政及预算单位提供的财政支付的各种单据、资料,并负有保密义务。
  (七)接受市财政和人行重庆营管部的监督管理。
  第八十三条  除市政府或市政府授权市财政批准的特殊事项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市财政有权拒绝受理支付申请:
  (一)无预算、超预算申请使用资金;
  (二)自行扩大预算支出范围申请使用资金;
  (三)申请手续不完备;
  (四)未按规定程序申请使用资金;
  (五)预算执行中发现重大违规违纪问题;
  (六)工程建设出现重大问题;
  (七)其他需要拒付的情形。
  第八十四条  市财政、人行重庆营管部、预算单位、代理银行应加强账务管理,按规定及时对账。具体对账程序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五条  预算单位擅自变更预算额度、改变预算用款方向或性质,造成预算资金损失浪费的,追究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且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八十六条  有关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在实施财政性资金支付管理、监督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造成重大损失且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十七条  违反《预算法》,擅自动用国库存款或预算外资金;擅自以其他方式支配已入库库款或已存入财政专户预算外资金,情节严重且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市财政责令退还或追回国库库款和财政专户预算外资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章  附 则
  第八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特别紧急支出,是指经一级预算单位认定并由市政府或市政府授权财政部门批准的特别紧急事项的支出。特别紧急支出可通过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办理。
  第八十九条  因特别紧急支出,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额度不足时,由其通过一级预算单位提出申请报市财政批准。市财政调增额度并及时通知人行重庆营管部和代理银行。
  第九十条  有关年终结余的现行财政财务政策暂不改变,具体操作暂按《重庆市市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预算指标结余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渝财库[2002]150号)及《重庆市市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单位年终结余会计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渝财库[2002]151号)执行。
  第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据本办法另行作出规定:
  (一)因不可抗力,需要紧急支出的;
  (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威胁,需要紧急支出的;
  (三)涉及国家安全或机密的支出;
  (四)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二条  本办法从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适用于当前纳入集中支付改革试点的一级预算单位及所属二级单位。本办法施行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随着改革的推行和银行支付手段的现代化,及时修订本办法。
  第九十三条  本办法由重庆市财政局会同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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