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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重庆市财政局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关于加强市级国库集中支付试点单位现金管理的通知
发文文号: 渝财库[2002]148号
发文部门: 重庆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02-12-25
实施时间: 2003-1-1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重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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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试点单位、代理银行:
  为切实加强试点单位现金管理,规范现金使用行为,控制不合理的现金支出,确保资金安全,维护国库管理制度改革,保证市级国库集中支付改革工作顺利推行,根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现行实际,现就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后,加强试点单位现金管理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现金提取和使用的原则
  (一)确保资金安全的原则
  (二)计划提取的原则
  (三)按规定范围使用的原则
  (四)促进改革的原则
  二、现金提取和使用的范围
  (一)未纳入工资统发的职工工资、奖金、津贴、福利费、住房补贴以及其他社会保障支出;
  (二)个人劳务报酬;
  (三)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四)用于发放学生的助学金、奖学金等支出;
  (五)结算起点(1000元)以下的零星支出;
  (六)其他确需支付现金的支出。
  试点单位应尽量减少现金的支取,对于必须支付现金的,应当严格按照上述规定的范围及用途提取和使用现金,坚持专款专用,不得将提取的现金挪作他用。
  三、加强监督和稽核,严肃查处违规行为。代理银行应加强柜面监督,并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及本通知规定,对试点单位提取现金进行认真审核,不得超出用现范围向试点单位支付现金;试点主管部门也应加强监督和管理,督促基层单位严格执行现金管理有关规定;同时,市财政局将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定期、不定期的检查与稽核,重点从财务角度加强对试点单位现金提取及使用的管理和监督。对试点单位不按规定的范围及用途提取和使用现金、编造用途套取现金等行为,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严肃查处。情节轻微的,予以批评、通报,并责令其停止违规行为;情节严重、屡次不改的,移交监察部门查处。
  四、本通知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
  重庆市财政局  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
  二OO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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