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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重庆市财政局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关于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有关事宜的补充通知
发文文号: 渝财库[2002]149号
发文部门: 重庆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02-12-25
实施时间: 2002-12-25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重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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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市教委、市农业局、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市侨办、工商银行重庆市分行、建设银行重庆市分行、光大银行重庆市分行:
  为规范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行为,稳步推进国库集中支付,保证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顺利实施,根据市财政局、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渝财库[2002]80号)和《关于市级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有关事宜的通知》(渝财库[2002]73号)精神,针对试点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现将有关事宜补充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加强试点单位零余额账户的管理。试点预算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要求管理零余额账户,严格执行财政授权支付的规定,未经市财政批准不得从零余额账户向本单位其他账户划转资金。未纳入财政工资统发的工资、离退休费等每月需固定从零余额账户向本单位其他经批准保留的账户划转的,由试点预算单位在每年年初提出书面申请(注明划转的原因、收款账户、开户银行等),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市财政局相关业务处室审定,并以文件形式下发试点预算单位,代理银行据以办理支付。
  在授权支付过程中,试点预算单位不得从零余额账户向个人储蓄账户(在储蓄所开设)划转资金,原则上也不得向个人基本账户(在对公业务网点开设)划转资金。如确需向个人基本账户划转资金的,试点预算单位在提供支付凭证的同时,应附相关资料(试点单位与个人签订的商品或劳务的合同书、协议书等)的原件及复印件送代理银行审核确认后划转,同时,代理银行应将相关资料的复印件作为支付凭证的附件管理。
  二、试点预算单位用财政性资金归还垫付资金的处理。试点预算单位应由财政性资金支付的款项,因特殊情况以单位自有资金垫付的,归还时由试点单位提出直接支付申请,并附原垫付资金的付款凭证及相关资料,由市财政直接支付到试点预算单位相关账户。
  三、在当年最后一个工作日结束时,代理银行要将试点预算单位的财政授权支付额度余额注销。同时,对市财政下达的次年试点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额度,按年度重新设账核算。
  代理银行在当年收到退回的上年度授权支付资金时,应增加预算单位当年授权支付额度,将资金于当日退回国库,同时通知预算单位,并在向财政报送的日报表中予以说明。预算单位在收到代理银行的通知后,应于10日内重新办理支付。
  四、市财政将会同市级相关部门按照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要求,加大对试点预算单位账户及资金使用的监督。对试点单位零余额账户资金使用进行实时监测,发现问题及时进行稽查,并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五、原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重庆市财政局  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
  二OO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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