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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会计核算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渝财库[2002]102号
发文部门: 重庆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02-9-3
实施时间: 2002-9-3
法规类型: 其他核算规定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重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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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试点部门:
  根据《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渝财库[2002]80号)和《关于市级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有关事宜的通知》(渝财库[2002]73号)的有关规定,在不改变试点预算单位会计主体、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前提下,现将实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后的相关会计核算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财政总预算会计核算
  (一)财政总预算会计对通过财政国库支付中心直接支付的资金,根据财政国库支付中心每日报来的按试点部门分“类”、“款”、“项”汇总的《预算支出结算清单》(附件一),与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国库处(以下简称“人行国库处”)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代理银行的划款凭证核对无误后,分别列报预算内外支出,会计分录为:
  预算内:
  借:一般预算支出(基金预算支出)
     贷:国库存款
  预算外:
  借:行政事业支出(专项支出、基本建设支出)
         贷:财政专户存款
  (二)财政总预算会计对财政授权支付的资金,根据财政国库支付中心每日报来的按试点部门分“类”、“款”、“项”汇总的《预算支出结算清单》,与人行国库处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代理银行的划款凭证核对无误后,分别列报预算内外支出,会计分录为:
  预算内:
  借:一般预算支出(基金预算支出)
     贷:国库存款
  预算外:
  借:行政事业支出(专项支出、基本建设支出)
         贷:财政专户存款
  二、财政国库支付中心会计核算
  (一)财政国库支付中心会计是总预算会计的延伸,其会计核算仍按《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和《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会计核算制度》执行。根据财政国库支付中心核算的特点,需在《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会计核算制度》资产类和负债类分别增设“财政零余额账户存款(财政总预算会计编号为103、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会计编号为106)”、“已结报支出(财政总预算会计编号为213、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会计编号为204)”会计总账科目,并设立预算支出明细账。预算支出明细账应按一般预算支出、基金预算支出的“类”、“款”、“项”、“目”及预算单位记载(基本建设支出、科技三项费用、专项类支出要记录到项目)。
  “财政零余额账户存款”科目用于核算财政国库支付中心在代理银行办理财政直接支付的业务。本科目贷方,记录财政国库支付中心当天发生直接支付资金数;本科目借方,记录当天国库存款账户和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划入冲销数;本科目当日资金结算后,余额为零。
  “已结报支出”科目用于核算财政国库存款资金和财政专户存款资金已结清的支出数额,当天业务结束后,本科目余额应等于一般预算支出与基金预算支出和预算外行政事业支出、专项支出、基本建设支出科目之和。年终转账时,作相反分录,借记本科目,贷记“一般预算支出”、“基金预算支出”、“行政事业支出”、“专项支出”、“基本建设支出”科目。
  (二)财政直接支付账务处理
  1、财政国库支付中心为试点单位直接支付款项时,根据《财政直接支付凭证》(第四联)(附件二)回单联,分预算内外按部门分支出科目“类”、“款”、“项”、“目”列报预算支出,会计分录为:
  预算内:
  借:一般预算支出(基金预算支出)——财政直接支付
     贷:财政零余额账户存款
  预算外:
  借:行政事业支出(专项支出、基本建设支出)——财政直接支付
     贷:财政零余额账户存款
  2、财政国库支付中心每日将按“类”、“款”、“项”、“目”汇总的《预算支出结算清单》与人行国库处和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代理银行划款凭证核对无误后,送总预算会计结算资金,会计分录为:
  预算内:
  借:财政零余额账户存款
     贷:已结报支出(预算内)——财政直接支付
  预算外:
  借:财政零余额账户存款
     贷:已结报支出(预算外)——财政直接支付
  (三)财政授权支付账务处理
  财政国库支付中心对于授权支付的款项,根据代理银行报来的《财政支出日报表》(附件三),与人行国库处和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代理银行划款凭证核对无误后,列报预算内外支出,并登记预算单位支出明细账,会计分录为:
  预算内:
  借:一般预算支出(基金预算支出)——单位零余额账户额度
     贷:已结报支出(预算内)——财政授权支付
  预算外:
  借:行政事业支出(专项支出、基本建设支出)———单位零余额账户额度
     贷:已结报支出(预算外)——财政授权支付
  (四)年终,财政国库支付中心将预算支出与有关方面核对一致后,转账时,会计分录为:
  预算内:
  借:已结报支出(预算内)
     贷:一般预算支出(基金预算支出)
  预算外:
  借:已结报支出(预算外)
     贷:行政事业支出(专项支出、基本建设支出)
  (五)财政国库支付中心对财政部门批准下达各试点单位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不作正式会计分录,但需作账外登记备查。
  三、行政事业单位会计核算
  (一)试点单位实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后,仍执行现行的《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并根据核算的需要,在《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资产类增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事业单位编号为103、行政单位编号为107)会计总账科目进行会计核算。
  (二)“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科目用于核算试点单位在财政下达的授权支付额度内办理的授权支付业务。本科目借方,记录收到财政下达授权支付额度;本科目贷方,记录授权支付额度的使用数。
  (三)财政直接支付的会计处理。
  试点单位根据代理银行开具的《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第二联)(附件四)入账,会计分录为:
     1、事业单位:
  预算内:
  借:事业支出(材料等)
         贷:财政补助收入——财政直接支付
  预算外:
  借:事业支出(材料等)
         贷:事业收入——财政直接支付
  2、行政单位:
  预算内:
  借:经费支出(库存材料等)
         贷:拨入经费——财政直接支付
  预算外:
  借:经费支出(库存材料等)
         贷:预算外资金收入——财政直接支付
  如财政直接支出部分的支出构成新增固定资产的,应同时登记固定资产账,会计分录为:
  借:固定资产
     贷:固定基金
  对财政直接支付中的市财政统发工资支出和市采购办集中采购支出部分的账户处理仍维持原办法。
  (四)财政授权支付的会计处理。
  1、试点单位根据代理银行开具的《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到账通知书》(第一联)(附件五)并与财政批复的分月用款计划核对后记账,会计分录为:
  (1)事业单位:
  预算内:
  借: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贷:财政补助收入——财政授权支付
  预算外:
  借: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贷:事业收入——财政授权支付
  (2)行政单位:
  预算内:
  借: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贷:拨入经费——财政授权支付
  预算外:
  借: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贷:预算外资金收入——财政授权支付
  2、试点单位使用零余额账户授权额度。
  (1)转账使用时
  事业单位
  借:事业支出(材料等)
   贷: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行政单位
  借:经费支出(库存材料等)
     贷: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2)提取现金及使用时
  事业单位
  借:现金
   贷: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借:事业支出(材料等)
   贷:现金
  行政单位
  借:现金
     贷: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借:经费支出(库存材料等)
   贷:现金
  (五)资产类“银行存款”科目,核算内容改变为试点单位的自筹资金收入、以前年度结余和各项往来款项等。
  (六)年终决算仍由各试点单位负责编制、并逐级汇总,由试点主管部门上报市财政局。
  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后,主管部门在汇总资产负债表时,将所属预算单位的数字相加,不作将上级的“拔出经费”与下级的“拔入经费”相抵冲的处理。
  四、建设单位会计核算
  (一)试点单位实行国库集中支付,仍执行现行的《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并根据核算需要在《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资金占用类增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编号234)会计总账科目进行会计核算。                           
  (二)“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科目用于核算建设单位在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内办理的授权支付业务。本科目借方,记录收到财政下达的授权支付额度;本科目贷方,记录授权支付额度的使用数。
  (三)财政直接支付的会计处理。
  试点单位根据代理银行开具的《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第二联)及原始凭证入账,会计分录为:
  借:器材采购、建筑安装工程投资、待摊投资等
     贷:基建拨款——本年基建基金拨款——财政直接支付
  (四)财政授权支付的会计处理。
  1、试点单位根据代理银行开具的《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到账通知单》(第一联)并与财政批复的分月用款计划核对后记账,会计分录为:
  借: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贷:基建拨款——本年基建基金拨款——财政授权支付
  2、试点单位使用零余额账户时,会计分录为:
  (1)转账使用时
  借:器材采购、建筑安装工程投资、待摊投资等
     贷: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2)提取现金及使用时
  借:现金
   贷: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借:待摊投资等科目
     贷:现金
  五、对账
  (一)市财政局、市财政国库支付中心、试点单位都应建立健全对账制度,在认真处理各项账务的基础上,加强对账工作,定期、及时地与有关部门和单位核对账务。
  (二)月度终了,市财政总预算会计,与相关单位对账。
  1、与人行国库处对账。
  以人行国库处提供的含“国库单一账户”结存数、支出数等内容的对账单为依据,进行核对;
  2、与财政专户代理银行对账。
  以财政专户代理银行提供的含“财政专户” 结存数、支出数等内容的对账单为依据,进行核对;
  3、与市财政国库支付中心对账。
  以市财政国库支付中心提供的按试点部门分预算支出“类”、“款”、“项”支出数等内容的对账单为依据,进行核对。
  (三)月度终了,市财政国库支付中心,与相关单位对账。
  1、与市财政总预算会计对账。
  以市财政国库支付中心提供的按试点部门分含“类”、“款”、“项”的财政支出当月发生数和当年累计发生数等内容的对账单为依据,进行核对。对账单由市财政国库支付中心在月度终了后2天内提供;
   2、与直接支付代理银行对账。
  以直接支付代理银行提供的含“财政零余额账户”当月(年)按试点单位分“类”、“款”、“项”、“目”的财政直接支付数等内容的对账单为依据,进行核对;
  3、与授权支付代理银行对账。
  以授权支付代理银行提供的含各试点单位“零余额账户”分“类”、“款”、“项”“目”、“财政授权支付额度”、“财政授权支付限额使用数”和“财政授权支付限额结余数”等相关内容的对账单为依据,进行核对;
  4、与试点部门对账。
  以市财政国库支付中心提供的含试点部门及所属单位汇总的分“类”、“款”、“项”、“目”预算支出总数,其中包括财政直接支付数、财政授权支付的额度数、支出数、余额数等内容的对账单(附件六)为依据,进行核对。对账单由市财政国库支付中心在月度终了后3天内提供提供。试点部门与国库支付中心对清账目后,在对账单上签章确认对账结果,及时将对账单返回国库支付中心。
  (四)试点单位根据代理银行提供的对账单(附件七),将本单位“零余额账户”与代理银行核对财政授权支付的额度数、支出数、余额。经双方签定后的对账单由试点单位随同月份会计报表逐级上报。每日终了,试点单位应计算当日现金收入合计数、现金支出合计数和结余数,并将结余数与实际库存数核对,做到账款相符,并编制“库存现金日报表”。
  年终,市财政局和试点单位设置10天的整理期,用于处理未达账项等事宜。在整理期结束后,市财政局、市财政国库支付中心、试点单位之间、上下级试点单位之间的各有关账务必须完全一致,不应再有未达账项。
  六、会计报表的编审
  (一)市财政国库支付中心、试点部门及所属单位要建立健全报表制度,在处理完当月账务后,应按规定格式编制月、季、年报表 。
  (二)市财政国库支付中心应按规定分预算内、外资金,向市财政报送按政府预算支出科目“类”、“款”、“项”分部门的汇总支出旬、月、季执行情况报表,并附文字分析报告。
  (三)各试点单位应按规定逐级上报月、季度执行情况,试点部门汇总所属单位的月、季度执行情况,报市财政和市财政国库支付中心,同时季报还应附文字分析报告。
  (四)年度报表即决算报表。由各试点单位根据市财政布置,按统一格式编制并逐级报送至试点部门审核汇总后报市财政。
  七、其他
  试点单位结余资金的会计处理另行通知。   
  
  附件:1、《预算支出结算清单》(略)
  2、《财政直接支付凭证》(略)
  3、《财政支出日报表》(略)
  4、《财政直接入帐通知书》(略)
  5、《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到账通知书》(略)
  6、《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支出对账单》(中心提供)(略)
  7、《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支出对账单》(银行提供)(略)
  二OO二年九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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