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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标题: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市级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有关事宜的通知
发文文号: 渝财库[2002]73号
发文部门: 重庆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06-6-24
实施时间: 2006-6-24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重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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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市教委、市农业局、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市侨办,工商银行重庆市分行、建设银行重庆市分行、光大银行重庆市分行:
  2002年6月17日市政府第114次常务会审议通过了《重庆市市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市教委、市农业局、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市侨办6个市级部门及所属二级单位,从7月1日起首批进行试点。现就实施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中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纳入财政国库集中支付试点的资金范围
  纳入市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试点的资金范围为预算内拨款和已纳入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今年10月1日非税收入系统运行后,逐步扩大国库集中支付范围。
  二、试点单位直接支付和授权支付范围的确定
  根据市财政批复的部门预算,由市财政商试点主管部门确定其所属二级预算单位(以下简称试点单位)的直接支付和授权支付的范围。
  直接支付包括统发工资支出、购买支出(工程采购支出、物品和服务采购支出等集中采购部分)。授权支付包括零星支出和购买支出(分散采购部分)。工程采购支出中,原则上对工程直接费用采取直接支付方式,工程间接费用采取授权支付方式。
  三、市财政零余额账户的开设及使用
  市财政在直接支付中标代理银行(光大银行)开设市财政零余额账户,用于核算和反映实行财政直接支付方式的财政性资金活动,并与相关账户进行清算。
  四、试点单位零余额账户的开设及使用
  1、一个试点单位开设一个零余额账户。开户银行的选择,原则上由试点主管部门商试点单位,选择授权支付中标代理银行(工行、建行)中的一家,作为本系统的零余额账户开户行。
  2、试点主管部门汇总本系统试点单位开设零余额账户的申请,填写《财政授权支付银行开户情况汇总申请表》(附件1)报送市财政。市财政审查同意后,通知代理银行为试点单位开设零余额账户。
  3、代理银行将试点单位开设账户的开户银行名称、账号等详细情况书面报告市财政和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同时,试点主管部门将预留印签手续报市财政备查,并统一填制《市级一级预算单位预算资金拨款印鉴卡》(附件2)和《市级基层预算单位预算资金拨款印鉴卡》(附件3)一式三份。
  4、试点单位零余额账户,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实行财政授权支付方式的财政性资金活动。该账户每日发生的支付,于当日营业终了前由代理银行在市财政批准的用款额度内与国库单一账户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清算。营业中,单笔支付额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代理银行可即刻与国库单一账户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进行清算。
  5、试点单位可通过零余额账户办理转账、提取现金等结算业务;可以向本单位经市财政同意保留的相应账户划拨工会经费或经市财政批准的特殊款项。试点单位不得违反本规定向本单位其他账户、上级主管单位、下属单位账户划拨资金。
  6、试点单位要切实加强对现金支出的管理,不得违反《现金管理条例》等规定提取和使用现金。代理银行按照《现金管理条例》等规定在市财政批准的用款额度内受理试点单位的财政授权支付现金结算业务,并按照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市财政有关财政性资金银行清算办法的规定办理清算。
  7、对确需开设特设专户的试点单位,由试点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市财政批准后,为其开设特设专户。试点单位不得将特设专户资金与本单位其他银行账户资金相互划转。代理银行按照财政部门的要求和账户管理规定,具体办理特设专户支付业务。
  五、用款计划的编制及报送
  1、试点单位根据批准的部门预算和本通知的规定编制分月用款计划。分月用款计划是办理财政性资金支付的依据。今年7-12月分月用款计划按全年部门预算数扣除1-6月财政实际拨款数后编制。
  2、试点单位分月用款计划按季分月编制,包括财政直接支付用款计划和财政授权支付用款计划两部分。
  3、试点单位的分月用款计划按照市财政制定的统一格式《市级基层预算单位分月用款计划表》(附件4)填列。基本支出用款计划按照年度均衡性原则、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按照政府预算收支科目编列至“项”级科目。项目支出(基本建设支出、科技三项费、专项类)用款计划按照实施进度分项目编制。
  4、已纳入市财政统发的工资支出和已纳入市采购办集中采购的物品、服务采购支出,由市财政直接支付,不再编制用款计划。
  5、试点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本系统试点单位编制的用款计划后,编制《市级预算单位分月用款计划汇总表》(附件5),并附所属试点单位用款计划(附件4),一式三份(包括电子文档)报市财政审核批复。
  6、用款计划按季分月报送,原则上于每季度最后月份1日前报送下一季度的分月用款计划。
  7、试点主管部门收到市财政批复的分月用款计划后,及时下达至所属试点单位。试点单位依据批复的用款计划办理财政直接支付用款申请和财政授权支付手续,不得超用款计划申请或支付资金。
  8、年度财政预算执行中发生预算追加、追减及预算科目调整变化时,试点单位在收到财政部门预算调整文件后,及时调整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用款计划汇总表,按规定程序报市财政。
  9、分月用款计划一般不作调整。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试点单位应当提前提出申请,由试点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在用款月度前10个工作日报市财政审批。
  六、支付程序
  (一)直接支付程序
  1、试点单位需支付时,按照本通知规定的程序填写《市级基层预算单位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附件6),由试点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填写《财政直接支付汇总申请书》(附件7)(附所属单位的支付申请),报市财政。
  《财政直接支付汇总申请书》分预算内、外资金,按款分项填写,项目支出按项目填写。
  2、市财政审核确认支付申请后,2个工作日内开具《财政直接支付汇总清算额度通知单》(附件8)和《财政直接支付凭证》(附件9),加盖印章签发后,分别送人民银行国库部门和代理银行。
  3、代理银行收到《财政直接支付凭证》后1个工作日内将资金直接支付给收款人或用款单位,并将当日支付信息反馈市财政。
  代理银行依据市财政的支付指令,将当日实际支付的资金,按试点主管部门分预算内、外资金,分预算科目(款级)汇总,附实际支付清单与国库单一账户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进行资金清算。
  4、代理银行根据《财政直接支付凭证》办理资金支付后,开具《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附件10)发试点主管部门和试点单位,作为试点主管部门和试点单位收到和付出相应款项的凭证。
  5、试点单位根据收到的《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做好相应会计核算。市财政根据代理银行的回单,记录各用款单位的支出明细账。
  6、财政直接支付资金,因凭证要素填写错误而在支付之前退票的,由市财政核实原因后通知代理银行办理更正手续;财政直接支付的资金由代理银行支付后,因收款单位的账户名称或账号填写错误等原因而发生资金退回财政零余额账户的,代理银行在当日(超过清算时间在第二个工作日)将资金退回国库单一账户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并通知市财政,由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或代理银行恢复相应的财政直接支付额度。对需要支付的资金,市财政与有关单位核实后通知代理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7、已纳入财政统发的工资支出和已纳入市采购办集中采购的物品、服务支出实行财政直接支付,按照现行操作办法办理,不再由试点单位提出支付申请。
  (二)财政授权支付程序
  1、每月25日前,市财政根据批准的试点单位下月授权支付额度,分别以《财政授权支付汇总清算额度通知单》(附件11)、《财政授权支付额度通知单》(附件12)的方式经加盖印章后,送人民银行国库部门、代理银行。
  2、代理银行收到《财政授权支付额度通知单》的1个工作日内,将《财政授权支付额度通知单》所确定的试点单位财政授权支付额度通知其所属各有关分支机构。各分支机构接到《财政授权支付额度通知单》的1个工作日内,向相关试点单位发出《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到账通知书》(附件13)。
  3、试点单位凭据《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到账通知书》所确定的额度支用资金;代理银行凭据《财政授权支付额度通知单》受理试点单位财政授权支付业务,控制试点单位的支付金额,并与相关账户进行清算。
  4、《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到账通知书》确定的月度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在年度内可以累加使用。
  5、试点单位支用财政授权支付额度时,填制市财政统一指定的《财政授权支付凭证》(附件14)送代理银行。《财政授权支付凭证》要填写完整、清楚,印章齐全,不得更改。
  6、代理银行将收到的《财政授权支付凭证》经市财政确认或委托代理银行确认无误后,在1个工作日内通过试点单位零余额账户办理资金支付。
  7、试点单位需要支付现金时,可按照规定从零余额账户提取。代理银行根据试点单位《财政授权支付凭证》提出的结算方式,通过支票、汇票、银行卡等形式办理资金支付。
  8、试点单位零余额账户需办理同城特约委托收款业务的,可与代理银行签定授权协议。授权代理银行接到电、水等公用企业提供的收费通知单后,从试点单位零余额账户的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内划拨资金,并相应扣减试点单位对应项级科目下的财政授权支付额度。
  9、代理银行按规定编制《财政支出日报表》(附件15)和《财政支出旬(月)报表》(附件16)。支出日报表按试点单位,按预算内外资金,分预算科目类、款、项(基本建设支出、科技三项费支出和专项类支出列到项目)编制;支出旬(月)报表按试点主管部门,按预算内外资金,分预算科目类、款、项(基本建设支出、科技三项费支出和专项类支出列到项目)编制。
  代理银行按规定向市财政和试点主管部门报送财政支出日、旬、月报表,同时向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报送财政支出月报表。日报表于次日、旬报表于每旬后1个工作日、月报表于每月后2个工作日报送。
  10、每月15日前,试点主管部门汇总其所属试点单位上月的零余额账户分类、款、项支出情况(含电子文档)报市财政,并将已提取未支用的现金数额单独反映。
  11、财政授权支付资金,因凭证要素填写错误而在支付之前退票的,由试点单位核实原因后重新通知代理银行办理支付;财政授权支付的资金由代理银行支付后,因收款单位的账户名称或账号填写错误等原因而发生资金退回试点单位零余额账户的,代理银行在当日(超过清算时间在第二个工作日)将资金退回国库单一账户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并通知试点单位,按原渠道恢复试点单位零余额账户财政授权支付额度。
  12、代理银行在每月后3个工作日内,按上月实际发生的明细业务,向试点单位发出对账单,按月与试点单位对账。
  七、其他
  1、各试点单位要对2002年1至6月的预算指标及财政拨款等账务进行清理,在此基础上与市财政核对2002年1至6月的部门预算数和财政预算内外资金拨款数,编制2002年1至6月资产负债表和支出明细表,于7月10日前送市财政。
  2、7月1日,市财政局、市物价局率先进行国库集中支付试点,按现行办法对市财政局、市物价局的财政预算拨款期截止为6月30日。其余单位按工作计划安排,开设零余额账户、确定直接支付和授权支付的范围,按本办法规定编制3季度用款计划,进行培训和软件安装调试,逐步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3、市财政局、市物价局于6月26日前,其余单位7月5日前,向市财政提出本系统开设零余额账户的申请。
  4、市财政局、市物价局于6月28日前报送3季度用款计划,其余单位于7月15日前报送3季度用款计划。
  5、各试点单位零余额账户开设后,原使用财政性资金支出账户随资金的使用完结而撤销,原则上不超过2002年12月31日。各试点单位如需要保留原有账户,须经市财政确认后予以保留。
  6、试点单位在执行中如果发现问题,请及时向市财政、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反映。
  重庆市财政局 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
  二OO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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