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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单位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垫付资金计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渝财库[2005]23号
发文部门: 重庆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05-5-25
实施时间: 2005-7-1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重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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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市级有关部门,各代理银行:
  为确保市级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试点工作顺利推进,在银行资金支付实现实时清算之前,为方便预算单位用款,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财库[2005]10号文件精神,结合重庆的实际情况,市财政局、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联合制定了《重庆市市级预算单位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垫付资金计息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各区县(自治县、市)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参照执行或实行适宜本地的其他过渡性措施。
  附件:重庆市市级预算单位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垫付资金计息管理暂行办法
  重庆市财政局 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
  二00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重庆市市级预算单位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垫付资金计息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方便预算单位用款,根据《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等有关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代理银行办理市级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业务中,由于支付清算原因,当日先行支付而未清算的资金(以下简称垫付资金)的利息计算管理。
  第三条 代理银行在营业日15:30时之前(含)受理的财政授权支付业务,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银行支付清算暂行办法〉的通知》(渝银发[2003]131号)有关规定,及时办理资金支付和清算业务。
  第四条 代理银行在营业日15:30时至停止对外营业的时间内,受理的符合规定的下列财政授权支付业务,采用当日垫付资金,下一营业日清算的方式办理;不属于下列财政授权支付业务的仍按渝银发[2003]131号有关规定办理。
  (一)预算单位提取现金业务。
  (二)通过当地人民银行规定的最晚场次同城票据交换收到的,当天必须支付的票据和结算凭证业务。
  第五条 代理银行办理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业务,应当要求预算单位经办人员填写《代理银行垫付资金明细表》(以下简称《明细表》,格式见附件2)有关内容。经办人员不按规定要求填写《明细表》,代理银行可拒绝受理该项业务。代理银行在办理本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业务时,应当按规定自行填写《明细表》。
  第六条 代理银行在资产类科目“其他应收款”下设立“财政性资金垫款”科目,并在该科目下开设“国库集中支付垫款户”反映和核算专门用于办理财政授权支付业务时垫付资金的收付情况。垫付资金时,记借方;与国库单一账户办理资金清算业务后,记贷方。通常情况下,该账户余额在借方,反映代理银行垫付的资金。
  第七条 市财政按季对代理银行垫付资金计付利息,结息日分别为每季末月的20日,计息利率暂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超额准备金存款利率(现行年利率0.99%)执行。结息期内如遇利率调整,以结息日挂牌利率为准计付利息,不分段计息。
  第八条 代理银行根据“国库集中支付垫款户”资金收付情况,与《明细表》载明的垫付资金信息核对后,将《明细表》内容整理成电子文档形式,逐级上报。《明细表》纸单由代理银行留存备查。
  第九条 代理银行市分行(或清算行)审核《明细表》信息后,汇总填写《代理银行垫付资金计息汇总表》(以下简称《汇总表》,格式见附1),于结息日后5个工作内报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汇总表》应附结息期内代理银行市分行(或清算行)按日汇总的“国库集中支付垫款户”余额表和汇总后的《明细表》电子文档。
  第十条 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将代理银行市分行提交的《汇总表》及《明细表》电子文档与“国库集中支付垫款户”余额表进行核对,并于收到《汇总表》5个工作日内,将加盖印章的《汇总表》附《明细表》电子文档提交市财政局。
  第十一条 市财政局根据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核对的信息,对代理银行市分行提交的《汇总表》及《明细表》电子文档审核后,按照规定的资金支付程序,从一般预算支出中的“其他支出”科目,将应当支付的利息支付给代理银行。
  第十二条 代理银行收到财政部门支付的利息后,按照利息收入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代理银行报送的付息申请发生差错,应及时向市财政、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申请调整,并按照有关会计制度进行更改。
  第十四条 市财政、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对代理银行垫付资金及提出付息申请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现场和非现场检查。
  第十五条 代理银行对《汇总表》及《明细表》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预算单位对《明细表》中经办人员签字的支付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十六条 代理银行虚报垫付资金或违反规定垫付资金的,市财政局除要求代理银行退还有关利息外,还要在计算年度代理银行手续费中按有关条款予以处理。情节严重的,市财政局可根据《财政授权支付委托代理协议》有关条款,取消其代理资格。同时,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有关规定对代理银行进行处罚。预算单位为代理银行提供虚假信息,或代理银行与预算单位合谋骗取财政资金的,按照《财政违法行政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5年7月1日起实施。
  附件:1、代理银行垫付资金计息汇总表
     2、代理银行垫付资金计息明细表

相关附件:
代理银行垫付资金计息汇总表.htm    
代理银行垫付资金计息明细表.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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