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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会计师事务所职业风险基金有关问题的复函
发文文号: 财办会[2003]26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发文时间: 2003-6-24
实施时间: 2003-6-24
法规类型: 事务所管理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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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福建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你会关于会计师事务所执业风险基金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职业风险基金的性质、用途及提取比例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财务管理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94)财会协字第123号]及《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税务师事务所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财会[2001]61号),事务所积存的职业风险基金应作为“长期负债”,“职业风险基金按照业务收入的10%计提,作为因不可避免的工作失误而依法进行赔偿的准备金”,明确了职业风险基金的性质、计提基数、计提比例及用途。
  二、关于会计师事务所终止后职业风险基金的处置
  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7月18日颁布的《关于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脱钩改制前民事责任承担问题的通知》(法[2001]100号)规定:“对原事务所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应当由开办单位在其所接受的原事务所的剩余财产和风险基金范围内承担清算责任。”该通知明确了风险基金应当与其他剩余财产一起纳入清算财产的范围。会计师事务所终止后职业风险基金的处置可参照上述规定办理。
  三、关于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责任保险
  会计师事务所如何就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进行投保、保险责任及赔偿处理等,应按其投保的保险公司规定的相应条款办理有关事项,如《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条款》、《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保险条款》等。

  2003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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