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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会计师事务所出资人离所时可否按照出资比例分得职业风险基金的批复
发文文号: 会协[2002]55号
发文部门: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发文时间: 2002-3-19
实施时间: 2002-3-19
法规类型: 事务所管理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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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内蒙古注册会计师协会:
  你会《关于出资人离所可否按照出资比例分得职业风险基金的请示》(内注管发[2002]7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八条:“会计师事务所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职业风险基金“的财政部《会计师事务所财务管理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94]财会协字第123号),会计师事务所的职业风险基金是按照规定提取的专门用于执业失误而依法进行赔偿的准备金,会计师事务所在持续经营期间,除规定的用途外,不能用于分配。据此,股东(出资人)离开会计师事务所,也不能按照出资比例分取职业风险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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