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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国家税务局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改《湖北省税务代理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鄂价法规[2003]96号
发文部门: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湖北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03-4-12
实施时间: 2003-4-12
法规类型: 税务代理行业管理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 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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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县物价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省物价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印发的《湖北省税务代理收费管理办法》(鄂价经字2000201号)执行以来,对加强全省税务代理收费管理和规范收费行为,促进税务代理发展起到了很好作用。近年来,随着我国税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依法治税力度的加强,税务代理范围正逐步扩大。同时,我省税务代理机构已脱钩改制,成为独立的社会中介机构,使税务代理的法律责任更加明确。为规范全省税务代理服务收费行为,促进社会中介服务行业健康发展,经研究,决定对《湖北省税务代理收费管理办法》作适当修改。现将修改后的《湖北省税务代理收费管理办法》等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省物价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印发的《湖北省税务代理收费管理办法》(鄂价经字2000201号) 随即废止。
  附件一、湖北省税务代理收费管理办法
  附件二、湖北省税务代理收费标准
  附件三、湖北省税务代理内容说明(略)
  二○○三年四月十二日
  附件一:湖北省税务代理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税务代理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促进税务代理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税务代理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19992370号) 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境内,经国家有权机关批准设立的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和合伙税务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税务代理机构 ) ,承办的税务代理收费,均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税务代理收费属中介服务收费。税务代理机构提供服务收取费用应遵循公开、公正、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的原则,严格按照《湖北省税务代理内容说明》规定提供优质服务。
  第四条 税务代理必须坚持“自愿委托”的原则。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对有关涉税事宜可自行办理,也可委托税务代理机构办理。各级税务机关不得将税务行政管理职能转交税务代理机构办理并收费,不得利用行政权力强制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接受代理服务和到指定的税务代理机构接收服务。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自行办理涉税事宜的,各级税务机关不得以任何借口故意刁难或拒绝办理。
  第五条 税务代理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由省物价局商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制定和调整。
  第六条 各税务代理机构对确有困难的纳税人收取税务代理费用时,应按规定的收费标准酌减10—20%,对 “ 三改 ” 企业的税务代理收费要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实行减免。
  第七条 委托外地税务代理机构或税务代理机构根据业务需要赴本市以外办理业务的,经委托方同意,该税务代理机构派出人员的差旅费 ( 包括车船费、住宿费、外勤补助费等 ) 、资料邮寄费等费用,可分别参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由委托方在业务收费外单独负担,也可采取费用包干办法计收。异地执业,可按当地收费标准执行。
  第八条 税务代理机构接受委托办理有关涉税事宜时,应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协议书 ( 一式五份) ,并经双方签章后方能生效,一份存税务代理机构,一份存委托方,并抄送所在地国税或地税机关一份,同时委托方应向税务代理机构预交50%的预算业务费用,剩余的业务费用在税务代理机构完成俏哩业务时结清。
  第九条 税务代理机构收费,以人民币为结算单位。以外币结算的,根据国家外汇管理部门当时汇率和规定折算计收。
  第十条 因税务代理机构的过错或其无正当理由要求终止委托关系的,或因委托人过错或其无正当理由要求终止委托关系的,有关费用的退补和赔偿依据《合同法》办理。
  第十一条 税务代理机构应在收费场所的显著位置公布服务程序或业务规程、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实行明码标价,自觉接受委托人及社会各方面的监督。
  第十二条 税务代理机构应按委托协议书规定的份数向委托方提交报告书,其中中文本不另收费用,需提供外文本的,另按市场价格加收工本费或译文费。
  第十三条 各市、州物价局可会同同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结合本辖区实际情况,在省制订的指导价幅度内确定本辖区的具体价格,并报省备案。
  第十四条 根据湖北省人民政府第108号令的规定,各税务代理机构在实施收费前,必须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湖北省服务价格收费许可证》,并接受年度审验。
  第十五条 税务代理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收费管理的法规和政策,建立健全内部收费管理制度,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税务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查处。
  ( 一 ) 超出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收费标准的;
  ( 二 ) 提前或推迟执行政府指导价的;
  ( 三 ) 自立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费的;
  ( 四 ) 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
  ( 五 ) 违反规定以保证金、抵押金等形式变相收费的;
  ( 六 ) 强制或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的;
  ( 七 ) 不按规定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的;
  ( 八 ) 未按规定进行明码标价的;
  ( 九 ) 对委托人实行价格歧视的;
  ( 十 ) 不办理《服务价格收费许可证》和不接受年度审验的;
  ( 十一 ) 其他违反有关规定的收费行为。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物价局负责解释。

附件三:      湖北省税务代理内容说明
  本说明旨在明确税务代理项目的工作量与业务质量,便于委托双方互相协作与监督,为全面执行协议提供依据。
  一、办理税务登记、变更和注销税务登记(户、次)
  税务登记分开业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和注销税务登记。
  (一)代理开业税务登记
  1、代理开业税务登记申报
  (1)按法定期限即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申报登记。
  (2)《申请税务登记报告书》应详细写明申请税务登记的原因或要求。
  (3)提供办理税务登记所必备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主要有:A.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B.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C.银行帐号证明;D.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E.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2、代理填报《税务登记表》及附表
  应根据企业的经济类型分别领取适用于内资企业、企业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和其他单位的表式,填登完毕后连同有关资料报送税务机关审核。
  (二)代理变更税务登记
  1、代理变更税务登记申报;
  2、代理填写《税务登记变更表》和提交有关证件,报税务机关审核;
  3、领取变更后的税务登记证及有,关资料,送交企业存档。
  (三)代理注销税务登记
  l、代理注销税务登记申报,填报《注销税务登记申请书》并附送有关资料。
  2、代理填报《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经企业盖章后报送税务机关办理审批手续。并将已领购的或已购未用的发票、《发票领购簿》、《税务登记证》等税收票证交回税务机关审验核销。
  3、代理领取注销税务登记的有关批件。
  二、办理除增值税专用发票外的发票领购(年度)
  办理发票领购,首先要了解发票的种类与适用范围,税务机关有关发票管理权限的划分,发票领购的管理制度等各项规定,根据纳税人适用的发票种类和领购发票的方式,办理发,票领购事宜。
  (一)代理发票领购的一般程序
  1、提出购票申请,并提供经办人身份证明、税务登记证件及财务印章、发票专用章的印模等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领取《发票领购簿》;
  2、凭《发票领购簿》核准的种类、数量以及购票方式,向主管税务机构领购发票。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直接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发票的开具。对于跨省、市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申请领购发票,要向税务机关提供保证人,或者交纳不超过1.万元的保证金,并要限期缴销发票。
  (二)代理自制发票审批程序
  1、明确自制发票应具备的条件。
  2、要求用票单位根据业务特点和经营需要,设计发票式样,预计使用数量。
  3、代理填写《企业自制发票申请审批表》,写明所需发票的种类、名称、格式、联次和需求数量,连同发票式样一同提交主管税务机关审批。
  4、取得税务机关核准的《发票印制通知书》后,到指定的印刷厂印刷。发票印制完毕应指导用票单位建立发票领用存的管理制度,按季度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发票领用存情况季报表》。
  (三)代理统印发票领购
  统印发票的领购方式有批量供应、交旧购新和验旧购新三种。其操作要点是:
  1、应根据用票单位适用的发票领购方式,办理发票领购手续。在初次办理统印发票的领购时,应填写《发票领购申请审批表》,经核准后,持《发票领购簿》、单位公章、经办人印章等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领购手续,按规定交纳发票工本费。
  2、发票领购以后,应与《发票领购簿》记载的种类、数量、字轨号码进行核对,确认无误后交给用票单位并履行签收手续。
  3、对于再次领购发票的用票单位,应按税务机关发票保管与使用的规定,认真审查发票存根联的各项内容,对于发现的问题应提示用票单位予以纠正后,再按用票单位适用的购票方式办理发票领购手续。
  4、对于用票单位已经发生的发票丢失、发票使用不符合规范等问题,应指导用票单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检查报告,并办理有关手续。
  三、代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或年检
  划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基本依据是纳税人的会计核算是否健全,是否能够提供准确的税务资料以及企业规模的大小。现行增值税制度是以纳税人年销售额的大小和会计核算水平这两个标准为依据划分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
  (一)一般纳税人的认定
  1、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均应向其企业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一般纳税人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分别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一
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2、企业在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时,应提出申请报告,并提供下列有关证件、资料:
  ①营业执照;
  ②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
  ⑧银行帐号证明;
  ④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3、分支机构在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时,须提供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其总机构为一般纳税人的证件。
  4、主管税务机关在初步审核企业的申请报告和有关资料后,发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代理人应如实填写。负责审批的税务机关应在收到认定表之日起30日内审核完毕。对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在其《税务登记证》副本首页上方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确认专章,作为领购专用发票的证件。
  (二)代理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或年检手续
  1、针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的主要内容,要求企业提供有关资料,写出有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登记的核查报告作为附件,报送主管国税机关。
  2、对税务机关审核后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可将加盖一般纳税人戳记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交企业存档,并告知办税的要求事宜。
  3、按国税机关的要求办理一般纳税人年检手续。
  四、代办电子申报数据录入(每份)
  为企业录入各种纳税申报表及有关纳税资料,提高纳税效率和质量。
  五、代办增值税防伪税控主机共享服务(开票)
  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主机共享服务系统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提供服务。要求熟悉增值税业务,准确无误,为客户提供高质量的服务。
  六、办理纳税申报、缴纳税款或扣缴税款报告,申报延期纳税(月)
  代理人员应在税法规定的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或报送缴纳税款、扣缴税款报告表,对纳税确有困难的可代办申报延期纳税申请表。
  1、代理纳税申报时,应如实填写纳税申报表,并根据不同情况相应报送下列有关证件、资料。
  ①财务、会计报表及其说明材料;
  ②与纳税有关的合同、协议书;
  ⑧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④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2、报送缴纳税款、扣缴税款报告时,应如实填写缴纳税款、扣缴税款报告表,并报送缴纳税款的合法凭证以及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3、代办申报延期纳税时,应填写申报延期纳税申请表及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七、代办申请减、免、抵、退税(次)
  1、明确减、免、抵、退税的税收政策和依据;
  2、核实减、免、抵、退税项目、税率和税额;
  3、代办申请减、免、抵、退税报告;
  4、上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办理减、免、抵、退税手续。
  八、制作涉税文书(每份)
  (一)代制涉税文书的种类:
  1、税务登记类文书;
  2、发票管理文书;
  3、减免税文书;
  4、纳税申报文书;
  5、税款征收文书;
  6、税务行政复议文书。
  (二)代理制作涉税文书的程序:
  l、搜集整理原始资料;
  2、规范填写涉税文书;
  3、交由纳税人审验签收;
  4、按规定时限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九、代理纳税审核出具报告书(年度)
  (一)审核办法:
  纳税审核有多种方法,主要有顺查法和逆查法、详查法和抽查法、核对法和查询法、比较分析法和控制计算法。在实际审核中,应根据审查的时间、范围、对象不同,灵活运用各种方法。
  (二)审核内容
  1、审核会计报表。会计报表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各种附表以及附注说明。
  2、审核会计账簿和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分为序时账、总分类账和明细分类账。会计凭证分为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
  3、审核纳税金额。
  ①审核应纳税种,各税种的计税依据和税率;
  ②审核应纳税额,有无错漏计税项目,隐瞒收入,虚报费用,减少或截留税收的情况。
  (三)账务调整:
  在进行全面审核后,对于有错漏问题的会计账目,按照财务
会计制度进行账务调整,使账账、账证、账实相符。
  账务调整的方法有:
  1、红字冲销法;
  2、补充登记法;
  3、综合账务调整法。
  (四)写出纳税审核报告;
  (五)资料整理归档。
  十、建帐建制,办理帐务,兼任会计(月)
  (一)代理建账建制,办理帐务,兼任会计的对象:
  1、财务核算制度不够健全,缺少合格会计人员的集体、私营中小型企业;
  2、个体工商户;
  3、个人租赁、承包经营企业。
  (二)代理建账建制的内容:
  l、代建个体工商户会计制度
  ①代建个体工商户复式账会计制度;
  ②代建个体工商户简易账会计制度;
  ⑧代建个体工商户建立粘贴簿。
  2、代建个体工商户财务制度。
  (三)代理记账操作规范
  代理记账,应购领统一格式的账簿凭证,启用账簿时送主管税务机关审验盖章。账簿和凭证要按发生的时间的先后顺序填写、装订或粘贴,凭证和账簿不得涂改、销毁、挖补。对各种账簿、凭证、表格必须保存10年以上,销毁时须经主管税务机关审验和批准。
  3、代制会计凭证
  ①审核原始凭证;
  ②代制记账凭证。
  2、代为编制会计账簿
  3、代为编制会计报表
  4、编写会计报表说明
  十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审核(年度)
  按国家税务总局国税涵正2002)961号关于印发《税务代理工作底稿(企业所得税)》的内容和要求进行。即要求资料翔实、重点突出、繁筒得当、结论明确,要素齐全、格式规范、标识一致、记录清晰。
  十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审核(年度)
  按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02961号关于印发《税务代理工作底稿(企业所得税)》的内容和要求进行。
  十三、代理申报税务行政复议(每案)
  代理税务行政复议是指代理人接受当事人的委托,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法律规定和当事人授予的权限范围内,对引起争议的具体税务行政行为向税务行政复议机关申请复议。
  受托代理税务行政复议,应根据税务行政复议审理的法定规程进行操作,通过行政裁决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异议申请获得行政救济。
  (一)确定代理复议
  代理税务行政复议是从签订《税务代理协议书》开始的,在正式决定受托代理之前,应履行如下程序:
  1、了解分析税收争议双方的基本情况;产生税收争议原因、过程与结果。税务机关最后的决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请求复议的理由与要求;
  2、审核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申请复议的条件是否具备,如申请复议的内容是否为受案和管辖范围,申请的时限是否符合法定的复议期限,如因纳税问题提请复议是否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缴纳了税款和滞纳金等;
  3、磋商代理事项、价格和收费方法,签订代理申报税务行政复议协议书。
  (二)代理复议申请
  1、制作《复议申请书》,应认真填写各个栏目的内容,简单清晰地表述申请复议的要求和理由,针对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提出持有异议的论据并进行充分的论理。
  2、在向税务行政复议机关提交《复议申请书》之后的10日内,可视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①复议机关决定受理复议申请,应做好参加审理的准备;
  ②复议机关要求限期补正,应按限定的时间提供有关资料;
  ⑧复议机关通知不予受理,如果申请人对此裁决不服,可以自收到不予理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就复议机关不予受理的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
  3、在法定的申请期限内,如因不可抗力而延误申请,应在障碍清除后的10日内,向复议机关申请延长复议申请期限。
  (三)代理复议审理
  应根据审理过程中案情的发展而加以运作,力争复议请求的圆满解决。
  1、在采取书面审理的方式下,针对原具体税务行政行为在合法性与适当性方面存在的问题,补充和完善《复议申请书》的证据材料,指导申请人在复议机关调查取证时提供更详细有力的证据。
  2、在采取公开审理的方式下,要与被申请人就税收争议进行辩论,公开陈述申请人的复议请求,论证税务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在事实认定、适用法律及执法程序中存在的问题。
  (四)复议决定后的代理策略
  1、在复议机关作出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时,意味着对代理复议的请求给予否认,该项税务代理未能达到预定的目的,应作客观冷静分析。第一,如果原具体行政行为,对其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法规和执法程序方面存在的问题未加纠正,应引导申请人请求司法救济,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求得税收争议的司法裁决。第二,如果是由于申请人隐瞒了某些重要的事实及过程并提供了不真实的资料,或者是代理人在分析税收争议适用税收法律、法规方面的某些错误而导致复议请求的否定,代理人应以书面形式向申请人作出说明,并提示其今后应吸取的教训。
  2、在复议机关作出变更、撤销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时,表明对代理复议的请求给予部分或全部肯定。代理人应总结经验,并以书面的形式告知申请人如何执行税务复议决定,原已执行的税务行政行为如何纠正,涉及到已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的退还应如何办理等。
  3、在复议机关认为原具体行政行为有程序上的不足,决定被申请人补正时,可根据申请人的复议请求决定是否服从上级税务机关的裁决。如果原具体行政行为已经侵害了纳税人合法权益,而复议决定未加纠正,仍可与申请人研究通过进一步的申诉得到解决。
  4、在复议机关对税务机关的不作为行为,作出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时,应尽快与税务机关沟通,将所请求的办税事项予以完成,并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
  十四、受聘税务顾问(年)
  1、按12个月服务计算。
  2、每月必须到企业工作4天。
  3、税务顾问的工作内容:
  ①税收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的辅导;
  ②纳税申报、缴纳税款的指导;
  ⑧年度决算报表的指导;
  ④重要会计事项的处理;
  ⑤办税程序与操作的指导;
  ⑥指导纳税筹划。
  十五、进行税收筹划(次)
  代理人在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设计依法合理纳税方案时,其基点是对每一种方案的税收负担率进行测定,选择税负较轻的纳税方案。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出纳税筹划目标,不仅是降低税负,还有提高经济效益实现利润最大化的要求,一般要涉及到税收政策、财务核算、利润分配、市场营销等许多方面。因此,在进行纳税筹划时,可以考虑多种渠道加以运筹,如利用企业经营管理的组织形式;利用投资经营地、投资经营项目的税收优惠政策;利用企业的资金筹集和财务核算方法;利用企业的市场营销策略和利润分配形式等。使企业通过纳税筹划获得最大的效益。
  十六、税务咨询(小时)
  (一)税务咨询的内容
  1、税收法律、法规;
  2、税收政策;
  3、办税实务;
  4、会计处理。
  (二)税务咨询的形式
  1、书面咨询;
  2、电话咨询;
  3、晤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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