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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重庆市就业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再就业重点企业贴息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渝就业办[2006]9号
发文部门: 重庆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06-3-22
实施时间: 2006-3-22
法规类型: 劳动保护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重庆
阅读人次: 4830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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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自治县、市)就业再就业办、财政局,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渝委发〔2005〕28号)精神,做好再就业重点企业贴息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重庆市再就业重点企业贴息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就业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重庆市财政局
  二〇〇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重庆市再就业重点企业贴息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再就业重点企业的管理机制,有效地发挥再就业重点企业贷款贴息资金的宏观导向和激励作用,根据《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渝委发〔2005〕28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重庆市就业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就业再就业办)会同市财政局,审批每年的市级再就业重点企业,组织和编制市级再就业重点企业贷款贴息计划。
  第二条重庆市再就业重点企业贷款贴息资金用于每年批准扶持的市级再就业重点企业的银行贷款贴息,支持市级再就业重点企业安置下岗失业人员,促进企业的生产发展和技术改造。
  第二章再就业重点企业的申报与确定
  第三条市级再就业重点企业的申报条件为:
  (一)安置城镇下岗失业人员总数达到100人以上的(包括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登记失业的大学生等);
  (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三)实施的再就业工程项目,社会、经济效益良好,企业资产状况较好。
  第四条市级再就业重点企业的申报程序:
  (一)年末时向企业所在区县(自治县、市)就业再就业办或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各区县(自治县、市)就业再就业办会同本级财政部门对申报企业进行认真和严格的审查,并共同提出推荐意见;
  (三)各推荐单位将申报企业资料汇总后,连同推荐意见一并向市就业再就业办提出申请。并按要求提供:《重庆市再就业重点企业推荐表》和《重庆市再就业重点企业申报表》(表附后)。
  第五条市就业再就业办接申报材料后,将资料汇总,会同市财政局对企业基本情况、安置人员能力、项目状况、经济效益进行评估,经最后审定后由市就业再就业办和市财政局联合发文确定。
  第六条已经确认的市级再就业重点企业可向银行、税务等部门申请贷款、税费减免等优惠政策。
  第三章重点企业贴息的范围、条件和标准
  第七条贴息所指贷款包括国家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地方银行等金融部门的贷款。
  第八条市级再就业重点企业贴息的条件:
  (一)当年在国家规定的金融机构取得贷款,并按期支付银行利息;
  (二)企业与下岗失业人员签订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
  (三)安置的下岗失业人员数达到100人以上的。
  第九条贴息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基准利率执行。
  第十条贴息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贴息标准为吸纳安置人员人均15-2万元贷款的贴息额,最高不超过45万。实际付息金额小于计算贴息金额的,以实际付息额为准。
  第十一条贴息资金的计算,原则上由企业安置人员人数乘以15—2万元贷款额,再乘以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基准利率。
  第四章贴息的申请、审批和资金拨付
  第十二条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企业,由企业首先向推荐单位提出贴息申请。由各区县(自治县、市)就业再就业办推荐的企业,企业将申报资料报所在区县(自治县、市)就业再就业办及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并签署初审意见。由各行业主管部门推荐的企业,企业将申报资料报所属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并签署初审意见。企业申报材料初审无误后,再报市就业再就业办和市财政局复审。
  第十三条市就业再就业办根据由市就业再就业办和市财政局共同确认的符合贴息条件的企业资料,计算贴息金额,并拟订贴息计划。市财政局在确认贴息计划后,会同市就业再就业办在《重庆市级再就业重点企业银行贷款贴息申请表》上签署贴息意见,并联合下发贴息文件。
  第十四条申请再就业重点企业贷款贴息提交以下材料:
  (一)再就业重点企业银行贷款贴息申请表(表附后);
  (二)推荐单位证明(表附后);
  (三)企业安置人员名册;
  (四)下岗失业证及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相关证件复印件;
  (五)企业与安置人员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复印件;
  (六)企业当年在银行取得贷款的贷款合同、银行借款借据、银行对帐单、已支付的利息清单(所有材料均要求提供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审核后即退回企业),并由相关贷款机构出具贷款属实的证明。
  第十五条由市财政局分两次直接把贴息资金拨付到相关企业。
  第五章管理与监督
  第十六条市就业再就业办与市财政局负责贴息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七条各区县(自治县、市)就业再就业办和同级财政部门,以及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再就业重点企业的工作指导和监督,并及时向市就业再就业办和市财政局反馈信息。
  第十八条市就业再就业办、市财政局,每年对再就业重点企业进行不定期检查。
  第十九条企业如违反本贴息办法,伪造或谎报申报贴息资料,经查属实的,市就业再就业办与市财政局有权停止拨付,收回已贴息资金,并追究相关部门或人员责任。对其推荐单位将三年内不纳入市级再就业重点企业支持的范围。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市就业再就业办、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 重庆市再就业重点企业推荐表(区县推荐)
     2重庆市再就业重点企业推荐表(行业主管部门推荐)
     3重庆市再就业重点企业申报表
     4再就业重点企业银行贷款贴息申请表(区县推荐)
     5再就业重点企业银行贷款贴息申请表(行业主管部门推荐)
     6再就业重点企业申报贴息证明
相关附件:
附件1-6.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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