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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渝财教[2004]152号
发文部门: 重庆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04-11-11
实施时间: 2004-11-11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重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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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有关单位:
  为适应建立公共财政框架和WTO规则的要求,现将市科委归口管理的科技三项费用从原“科技三项费用”中分离出来,更名为“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专项用于支持市科技攻关计划和科技产业化环境建设及科技成果的转移扩散。为规范和加强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促进我国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市财政局、市科委制定了《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二OO四年十一月十一日
  重庆市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以下简称应用技术研发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科学技术部《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课题制管理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应用技术研发资金是市财政为支持科技创新与发展,加强科技与经济的结合,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而设立的专项资金,其来源为原市科委归口管理的科技三项费用。
  应用技术研发资金的规模和年增长比例仍适用《重庆市科技投入条例》中关于科技三项费的有关规定。其主要支持方向是:
  (一)科技攻关计划。通过支持全市国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共性、关键性、公益性技术的研发活动,为产业结构调整、人民生活质量提高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技术支撑。
  (二)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计划。通过支持科技产业化示范项目,促进科技成果的转移扩散。作为政府的指导性科技计划,以科技成果的转化、推广和实现产业化为主要目标。
  1、科技成果推广计划。主要支持重大、共性和社会公益性科技成果在我市的推广应用与政策、机制研究,建设科技成果推广转化服务体系,加速科技成果转化。
  2、重点新产品计划。主要支持技术含量高、创新性强,对行业技术进步与发展有较大带动作用,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内外先进技术标准,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产品的研究开发,推动企业技术进步,提高技术创新能力。
  3、火炬计划。主要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的开发和应用,强调以市场为导向,促进高新技术成果商品化、高新技术商品产业化。
  4、星火计划。面向农业、农村和农民,推广应用先进适用技术,加强人员培训、信息网络建设和示范工程,培育现代农业龙头企业,推动农业产业化、农村城镇化、农民知识化和农村信息化。
  (三)科技创新能力与环境建设计划。主要支持对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有重大影响的科技创新机构的基本设施、基础条件的建设,重点支持我市杰出中青年科技人才、学科带头人等科技人员以及市级以上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等开展具有应用前景的应用基础研究工作。针对我市的优势学科和特色资源,以及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科学问题,加强科学研究和创新,形成新思想、新发明和新理论,增强技术、人才储备,培养和造就一批进入国际科技前沿的高水平的中青年科技骨干和学术带头人。
  1、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主要支持我省重点实验室开展科技平台建设,进行创新性研究,培养科技创新人才,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
  2、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计划。通过加强科技成果转化的中间环节,提高科技成果的工程化、配套化和系统化水平,为企业规模化生产提供成熟配套的技术工艺和装备,促进新兴产业崛起和带动相关行业和领域的技术进步。
  3、国际科技合作计划。主要支持我市有关单位与国外有关部门开展科技合作的项目,推动我市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
  4、(院)校、市科技合作计划项目。主要支持我市有关单位与中科院系统、国内部分知名大学开展科技合作的项目,推动我市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
  5、软科学研究计划。主要支持为我市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的重大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和可供选择方案的研究。
  6、科技创新能力建设计划。主要支持对我市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有重大影响的研究开发、资源共享和成果转化三大科技平台的建设。
  (四)其他。主要支持上述专项计划之外,经市财政局、市科委确定予以支持的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方面的其他计划或项目。
  第三条 应用技术研发资金来源于市财政拨款,由市财政局、市科委共同管理。
  第四条 应用技术研发资金的支持对象是在重庆市范围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优先支持具有较强自主研究开发能力,具备较好科研条件的科研机构(包括转制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和企业。
  第五条 应用技术研发资金根据项目类型、课题规模及管理工作的需要,对项目按照成本补偿式或定额补助式给予不同额度的资助。
  第六条 应用技术研发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集中资源、突出重点、合理安排、讲求效益的原则,并充分发挥中介机构和专家在管理与决策过程中的评议和咨询作用。
  第七条 科技计划管理部门要按照财政项目支出预算管理的有关要求建立项目库,加强对应用技术研发资金的管理。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八条 应用技术研发资金管理各方的职责与权限:
  (一)市财政局
  1、负责核批年度经费预算;
  2、负责核批计划管理费预算;
  3、会同市科委审定并下达项目年度经费预算;
  4、监督检查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5、负责审批年度决算。
  (二)市科委
  1、负责发布项目指南;
  2、负责编制年度项目计划并提出年度经费预算建议;
  3、负责组织项目及其预算的申报和评审(评估);
  4、负责编制计划管理费预算,并具体管理计划管理费;
  5、负责审核项目年度经费预算并会同市财政局下达预算;
  6、会同市财政局监督检查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7、负责组织协调并处理项目执行中需要协调、解决的问题;
  8、负责组织项目验收;
  9、负责不定期地公布科技计划的执行情况。
  (三)项目组织单位
  1、负责组织项目申报单位编报项目预算;
  2、组织项目承担单位按项目实施进度执行预算,监督落实项目约定支付的匹配经费及其他配套条件;
  3、按照市财政局、市科委的要求汇总报送项目预算执行情况;
  4、受市财政局、市科委委托,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定期检查、报告项目执行情况,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的问题;
  6、负责好项目的统计分析工作;
  7、承办市科委和市财政局委托的其它有关项目及其资金管理的工作。
  (四)项目承担单位
  1、负责编制项目预算;
  2、落实项目约定的匹配经费及其它保障条件;
  3、负责项目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4、接受上级有关部门和计划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并按要求提供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和有关财务资料。
  第三章 经费开支范围
  第九条 应用技术研发资金的开支范围包括项目费和计划管理费。
  第十条 项目费是指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过程中所发生的所有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一般包括:人员费、设备费、能源材料费、试验外协费、差旅费、会议费、管理费和其他相关费用。
  人员费,指直接参加项目研究开发人员支出的工资性费用。项目组成员所在单位有事业费拨款的,由所在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事业费中及时足额支付给项目组成员,并按规定在项目预算的相关科目中列示,不得在国家资助的项目经费中重复列支。
  设备费,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所必需的专用仪器、设备、样品、样机购置费、租赁费及设备试制费。
  能源材料费,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所支付的原材料、燃料动力、低值易耗品的购置等费用。
  试验外协费,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所发生的租赁费用、带料外加工费用及委托外单位或合作单位进行的试验、加工、测试等费用。
  差旅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为项目研究开发而进行国内外调研考察、现场试验等工作所发生的交通、住宿等费用。
  会议费,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组织召开的与项目研究有关的专题技术、学术会议的费用。
  管理费,指项目承担单位为组织管理项目而支出的各项费用。包括现有仪器设备和房屋使用费或折旧、直接管理人员费用和其他相关管理支出。管理费的费用占项目经费总预算的比例根据项目承担单位的性质分别核定,最高不超过5%。
  其他相关费,指除上述费用之外与项目研究开发有关的其他费用。
  第十一条 计划管理费,指应用技术研发资金计划主管部门为组织项目,开展规划与指南的制定和发布、项目遴选、评审或评估、招标、监督检查、项目验收、绩效考评等工作所发生的费用。计划管理费年度预算由应用技术研发资金计划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并报市财政局核定。
  第四章 项目预算的申报、审批和执行
  第十二条 项目组织单位组织项目申报单位按要求申报项目的同时,应当编制应用技术研发资金项目预算。
  第十三条 项目申报单位应当按照预算编制的有关要求认真编报预算,并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项目预算要求同时编制经费来源预算和经费支出预算,不得编制赤字预算。经费来源预算包括用于同一项目的各种不同渠道的经费,经费支出预算包括与项目研究有关的所有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第十四条 项目组织单位对项目申报单位申报的应用技术研发资金项目预算进行审核并按要求进行汇总后报送市科委。
  第十五条 市科委组织有关专家或择优遴选有关科技评估机构,对拟组织实施的应用技术研发资金项目预算进行评审或评估。需采用招投标方式确定项目承担单位及其预算的,按科技项目招标投标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市科委根据预算评审或评估意见,综合平衡后,会同市财政局审定并批复项目预算。经批准的项目经费预算一般不作调整。确有必要调整时,应按项目预算审批程序重新报批。
  第十七条 应用技术研发资金项目经费的拨付按财政预算资金拨付的有关要求办理。
  第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项目任务书的要求落实匹配资金,并严格执行项目预算。分年度执行的项目经费预算,应当按照要求进行中期检查或评估,中期检查或评估结论作为市科委会同市财政局调整项目预算的参考依据。
  第十九条 应用技术研发资金形成的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知识产权等),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十条 未完成项目的年度结余经费,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已完成并通过结题的项目的结余经费,用于补助单位科研事业发展支出。计划管理费年度结余,结转下一年度继续按规定用途使用。
  第二十一条 项目因故终止,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项目管理的有关程序报经市科委批准后,将剩余经费归还原渠道,剩余资产按照有关规定处置。
  第五章 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和项目任务书的要求,加强对项目经费的监督和管理,并对项目经费实行单独核算。
  第二十三条 项目组织单位要按照项目的总体部署和要求,依据我市有关规定对项目经费的预算执行情况和财务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项目组织单位和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及时报送年度经费使用情况及项目完成情况的总结报告,并由市科委汇总报送市财政局。
  第二十五条 项目完成后,应当按照要求进行项目结题。在项目结题时,项目组织单位或项目承担单位除提供技术成果结题报告外,还需提供项目经费使用情况的总结报告。项目结题委员会成员中应包括财务专家。
  第二十六条 市财政局、市科委负责对应用技术研发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并逐步建立项目经费支出绩效考评制度,考评结果将作为项目承担单位以后年度申报项目资格审查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七条 应用技术研发资金使用情况要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对于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应用技术研发资金项目经费的行为,市财政局、市科委将根据情况予以通报或采取停止拨款、终止项目、取消申报资格等措施予以相应的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科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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