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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渝财教[2004]201号
发文部门: 重庆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04-12-9
实施时间: 2004-12-9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重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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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有关单位:
  为了规范和加强资金管理,促进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加大创新研究团队和科技人才的培养,鼓励广大中青年科技人员进行原始创新,市财政局、市科委制定了《重庆市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二OO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重庆市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国家发展科学技术的方针、政策,进一步提高我市原始性创新能力,培养和造就高水平科技人才,根据我市科学技术发展战略规划和经济建设的需要,特设立重庆市自然科学基金(以下简称基金),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的经费来源主要由市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拨款,即:原市科委归口管理的科技三项费用,同时可以接受国内外单位和个人的捐赠。
  第三条  基金由市财政局和市科委共同管理。
  第四条  基金主要资助自然科学领域中的应用基础研究和部分基础研究。
  第五条  基金资助的项目实行定额补助或资助方式(简称基金项目),分重点项目和小额资助项目两类,重点项目补助或资助经费一般为20万元以上,小额资助项目补助或资助经费一般为5万元以下。
  第六条  基金项目实行指南引导与自由选题结合、专家咨询、择优支持的资助原则,以支持能突出我市自然资源特色和产业特色,发挥学科优势,进行跨学科、跨部门的联合研究,引进、培养学科带头人和科研团队的项目为重点。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七条  基金管理各方的职责与权限:
  (一)市财政局
  1、负责核批年度经费预算;
  2、负责核批计划管理费预算;
  3、会同市科委审定并下达项目年度经费预算;
  4、监督检查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5、负责审批年度决算。
  (二)市科委
  1、负责发布项目指南;
  2、负责编制年度项目计划并提出年度经费预算建议;
  3、负责组织项目及其预算的申报和评审(评估);
  4、负责编制计划管理费预算,并具体管理计划管理费;
  5、会同市财政局监督检查项目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6、负责组织协调并处理项目执行中需要协调、解决的问题;
  7、负责组织项目结题;
  8、负责不定期地公布基金计划项目的执行情况。
  (三)项目承担单位
  1、负责编制项目预算;
  2、落实项目约定的匹配经费及其它保障条件;
  3、负责项目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4、接受上级有关部门和计划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并按要求提供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和有关财务资料;
  5、协助市科委对项目进行检查或评估,解决项目实施中的问题和困难;
  6、督促项目负责人按时完成项目目标和任务。
  第三章  经费开支范围
  第八条  基金的开支范围包括项目费和计划管理费。
  第九条  项目费是指基金项目研究过程中所需的一般费用,主要包括:小型仪器设备费、能源材料费、试验外协费、科研业务费和其他相关费用。
  重点项目根据项目承担单位的性质和需要,可在项目费中提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费,但最高不得超过项目经费总预算的5%;小额资助项目不得提取管理费。
  项目费中不得开支人员工资及其他与项目无关的费用。
  第十条  计划管理费,指市科委为组织项目,开展规划与指南的制定和发布、项目遴选、评审或评估、招标、监督检查、计划协调、项目结题、绩效考评等工作所发生的费用。计划管理费年度预算由市科委负责编制并报市财政局核定。
  第四章  项目申请
  第十一条  重庆辖区内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企事业单位的科研人员,可通过项目依托单位提出基金项目的立项申请:
  (一)填写《重庆市自然科学基金计划项目申请书》,并编制项目资金预算,重点项目还需提供可行性研究分析报告;
  (二)项目组织部门审查盖章。
  第十二条  市科委每年发布《重庆市自然科学基金计划重点项目申报指南》,指导基金计划重点项目的申请工作。
基金计划重点项目一般按“项目-课题”方式组织管理。
  第十三条  基金计划重点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我市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指南要求,有重要应用前景;
  (二)具有创新的学术思想,明确的研究目标,课题设置合理,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先进可行,经费预算合理;
  (三)有高水平的学科带头人和精干的研究团队;
  (四)有良好的研究基础和条件,有望取得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原创性重大成果;
  (五)项目负责人应具有高级技术职称或博士学历。
  第十四条  基金计划小额资助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一定的科学意义和应用前景;
  (二)创新性强,立论依据充足,研究内容和目标明确、具体,技术方案合理可行,经费预算合理;
  (三)项目负责人应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第十五条  项目负责人在同一个年度内一般只能申请一项基金项目,且上一个基金项目未完成前不得再申请。
  第十六条  基金计划重点项目的研究年限一般不超过3年,基金计划小额资助项目的研究年限一般不超过2年。
  第十七条  对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基金计划小额资助项目的申请,原则上均给予资助。市科委将简化立项程序,即时安排立项计划:
  (一)项目负责人为前一年度刚从国外回来的具有博士学位的科研人员(要求在国外留学一年以上(含一年))。
  (二)项目负责人为前一年度从外地新引进的博士生导师。
  第五章  项目及其经费管理
  第十八条  基金项目实行分类管理。对基金计划小额资助项目的管理,市科委将逐步把其部分管理职责委托给有条件的单位和科技中介机构(以下简称受托单位),实行委托管理;对基金计划重点项目和暂未委托管理的基金计划小额资助项目由市科委按《重庆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直接管理。
  第十九条  实行委托管理的基金项目,由市科委与受托单位签订委托管理合同(协议),并按本章下述条款进行管理。
  第二十条  受托单位的基本职责是:
  1、受理和审查基金项目;
  2、组织基金项目立项专家评审,提出立项建议;
  3、审查基金项目合同,进行实施过程管理;
  4、负责组织基金项目结题;
  5、报告基金项目执行情况和完成情况;
  6、按要求提供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和有关财务资料;
  7、完成市科委、市财政委托的其它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受托单位的基金项目的立项建议经市科委核准,并经市财政会签后,由市科委下达立项计划。
  第二十二条  受托单位应在基金项目计划下达后的一个月内,与项目负责人协商制订《重庆市科技计划项目合同》,报市科委盖章备案。
  第二十三条  基金项目完成后,受托单位应及时组织总结或验收,填写市科委相关结题证书,提供项目经费使用情况的总结报告,并提出审查结论意见报市科委备案。
  第二十四条  受托单位应于每年12月前,向市科委提交年度基金项目执行和完成情况报告;市科委和市财政不定期地对受托单位管理的基金项目进行抽查。
  第二十五条  市科委定期对受托单位的基金项目管理水平进行考评,并依据考评结果采取相应的措施。
  第二十六条  基金项目经费的拨付按财政预算资金拨付的有关要求办理。
  第二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对基金项目经费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二十八条  基金项目形成的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知识产权等),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十九条  未完成项目的年度结余经费,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已完成并通过结题的项目的结余经费,用于补助单位科研事业发展支出。计划管理费年度结余,结转下一年度继续按规定用途使用。
  第三十条  项目因故终止,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项目管理的有关程序报经市科委、市财政局批准后,将剩余经费归还原渠道,剩余资产按照有关规定处置。
  第六章  监督与检查
  第三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和项目任务书的要求,加强对项目经费的监督和管理,并对项目经费实行单独核算。
  第三十二条  项目受托单位要按照项目的总体部署和要求,依据我市有关规定对项目经费的预算执行情况和财务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项目受托单位和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及时报送年度经费使用情况及项目完成情况的总结报告,并由市科委汇总报送市财政局。
  第三十四条  项目完成后,应当按照要求进行项目结题。在项目结题时,项目受托单位或项目承担单位除提供技术成果结题报告外,还需提供项目经费使用情况的总结报告。
  第三十五条  市财政局、市科委负责对基金的管理和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并逐步建立项目经费支出绩效考评制度,考评结果将作为项目承担单位以后年度申报项目资格审查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六条  基金使用情况要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对于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基金项目经费的行为,市财政局、市科委将根据情况采取通报批评、停止拨款、终止项目、取消申报资格等措施予以相应的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科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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