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国土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支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粤财综[2006]8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国土厅
发文时间: 2006-1-12
实施时间: 2006-1-12
法规类型: 国土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新疆
阅读人次: 6428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县(区)、自治县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农业局: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将部分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府[2004]59号)、广东省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收入和使用管理办法>通知》(粤财综[2004]186号)的规定,为确保国务院关于将部分土地出让金用于支持农业土地开发的重大决策落到实处,加强对各地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支出的规范性管理,我们制定了《广东省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支出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用于农业土地开发
  的土地出让金支出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支出管理,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04]174号)和广东省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收入和使用管理办法>通知》(粤财综[2004]186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支出,是指省、市、县(区)、自治县从土地出让金中按规定比例划出的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专账管理的资金中安排的支出。
  第三条 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支出范围主要包括:土地整理和复垦、宜农未利用地的开发、基本农田建设以及改善农业生产条件的土地开发。
  土地整理和复垦是指: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有组织地对农村地区田、水、路、林及村庄进行综合整治;对在生产建设过程中挖损、塌陷、压占及污染破坏的土地和洪灾滑坡崩塌、泥石流、风沙等自然灾害损毁的土地进行复垦。
  宜农未利用地的开发是指: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水土流失和土地沙漠化的前提下,对滩涂、盐碱地、荒草地、裸土地等未利用的宜农土地进行开发利用。
  基本农田建设是指:采取相应措施对基本农田进行改造、改良和保护,促进基本农田综合生产能力提高和持续利用。具体包括: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油、糖生产基地内的耕地的建设;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建设;对中低产田的改造;蔬菜生产基地建设;国务院和各级人民政府规定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其他耕地的建设等。
  改善农业生产条件的土地开发是指:为改善农业生产条件而独立进行的农田道路、电力通讯、水源、给排水等生产设施的建设。
  第四条 为统筹兼顾,综合平衡,在“十一五”规划时期(2006年—2010年),省级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其中50%安排土地整理和复垦、宜农未利用地的开发的项目支出;50%安排基本农田建设以及改善农业生产条件的土地开发的项目支出。“十一五”规划时期后,再根据国家政策和我省的实际情况作调整。
  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对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的使用作出安排。
  第五条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组织土地整理和复垦、宜农未利用地的开发项目的预算编制、初审、申报。
  各级农业部门负责组织基本农田建设、改善农业生产条件的土地开发项目的预算编制、初审、申报。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农业土地开发项目预算的审核批准、下达、资金的拨付和资金的使用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组织安排的农业土地开发项目,由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农业部门(以下简称项目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本办法第三条支出范围,于每年3月份前,组织项目承担单位立项申报。
  第七条 具备申报条件的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提交项目立项申请书并附相关材料。立项申请书的主要内容包括:立项依据、项目目标、预期效益、项目资金预算及实施方案、组织管理、保证措施等。
  项目主管部门对项目承担单位申报的项目组织专家进行初审,将符合条件的项目择优排序后汇总向本级财政部门申报。
  第八条 向省申报的项目,应当按照管理级次逐级申请,由各地级以上市项目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统筹考虑、择优排序后联合向省财政厅和国土资源厅或农业厅提出申报。
  向省申报立项时,需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如下材料:
  (一)项目主管部门申报文件,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名称、起止年份、立项依据、项目目标、预期效益、项目资金预算及主要工作部署、实施方案、组织管理、保证措施及项目承担单位、参加单位等。
  (二)项目的立项申请书及相应的资质文件;
  (三)项目主管部门对项目立项申请书的初审意见;
  (四)其他规定的材料。
  第九条 财政部门对申报的项目进行严格审核,分轻重缓急排序后视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状况安排支出预算,经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向项目主管部门批复,并按基金预算项目支出程序办理资金拨付。
  第十条 项目资金的支出要严格按照批复的预算及有关财经制度的规定执行,并按照相关的会计核算制度进行核算。项目完成后,结余资金原则上由财政部门收回另作安排。
  财政部门根据需要对项目实行绩效评价,并以此作为以后年度审批立项的参考依据。
  第十一条 项目主管部门按照批复的项目支出预算组织项目实施,并责成项目承担单位严格执行项目计划和项目支出预算。
  第十二条 项目主管部门负责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工作。项目主管部门要建立项目监督检查制度,对项目工作进度、资金到位及使用情况、技术规范执行情况、工程质量等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年度工作结束时,项目承担单位应向项目主管部门提交项目实施完成情况报告;对跨年度项目,提交项目进度报告。项目主管部门对已完工项目要及时组织验收和总结,将项目实施完成情况和进度报告汇总报财政部门,并组织专家对项目成果进行考评以及效益评估。
  第十四条  财政部门和国土资源部门、农业部门要会同监察、审计等部门对项目执行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开展专项检查或抽查,对检查出的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对截留、挪用项目资金的,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肃处理。对违反支出范围的,督促其在7个工作日内纠正,将超出本办法规定支出范围的资金收回专账,并报省监察厅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五条 各市、县(区)、自治县可结合实际情况,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关的实施细则,报省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农业厅备案。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农业厅负责解释。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政局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 津政发[2010]32 2010/9/10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用于农业 粤财综[2004]18 2004/1/1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直管国有 湘财综[2003]31 2003/6/1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发布《天津市土地出让金偿付国家开发银 津财综[2003]20 2003/6/2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棚户区改造项目确认土地出让及 长府办发[2010] 2010/8/12
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广州 穗财综[2012]44 2012/5/1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用于农业 浙财农字[2005] 2004/1/1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停止继续使用《土地出让金专用票据》的 财综[2013]487号 2013/4/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