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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发改委关于印发《吉林省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吉林省财政厅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07-9-19
实施时间: 2007-9-19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
所属区域: 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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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县(市)财政局、发改委,省直有关部门:
   服务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服务业发展水平是社会经济发达程度的重要标志。加快发展服务业,提高服务业在三次产业结构中的比重,是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加快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重要途径。加快发展服务业也是拓宽吸纳城乡新增就业渠道,满足人们物质文化生活的需要。为了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7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服务业跨越发展的决定》(吉发[2007]10号)。经省政府批准,我们制定了《吉林省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原省财政厅、省发改委印发的《吉林省服务业贷款贴息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吉财粮[2006]543号)同时废止。
  附件:《吉林省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二○○七年九月十九日  
  吉林省支持服务业发展项目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7号)和《中共吉林省委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服务业跨越发展的决定》(吉发[2007]10号),促进我省服务业跨越发展,全面提升我省服务业发展水平和综合实力,规范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简称引导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引导资金的设立和使用
  第二条 引导资金是由省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支持全省公益性服务业和生产性服务业重点项目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引导资金采取补助与银行贷款贴息两种支持方式。对公益性服务业项目给予补助;对生产性服务业项目给予贷款贴息。补助资金占引导资金总额的40%,贴息资金占引导资金总额的60%,同时继续研究探索其他支持方式。省政府对发展服务业先进单位给予适当奖励,奖励资金从引导资金中安排。
  第三章 引导资金使用原则
  第四条 引导资金使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突出重点、集中使用。申请引导资金的项目应是各地服务业重点带头企业、新兴和现代服务业项目。
  (二)支持投资主体多元化的项目。对广泛吸纳社会各方面资金,实行投资主体多元化的项目,引导资金给予优先支持。
  第四章 引导资金支持的方向和方式
  第五条 引导资金用于服务业发展中的薄弱环节、关键领域和新兴行业,促进服务业向市场化、社会化、产业化方向发展,重点支持处于产业化起步阶段,市场前景好的现代服务业项目。引导资金主要用于项目基础设施建设和购置必要的设备。
  第六条 引导资金支持领域。主要是现代物流及交通运输业、旅游产业、会展业、地方金融服务业、信息服务业、中介服务业、文化产业、科技教育服务业、农业服务业、现代商贸流通业等领域。每个年度支持的重点领域,由省发改委、省财政厅联合发布。引导资金支持项目一年一定。
  第七条 对公益性服务业项目给予补助。在其他资金投入落实到位的情况下,根据项目数量和投资额确定分档补助比例。原则上单个项目补助不超过100万元,不连续补助。
  第八条 对生产性服务业项目给予贷款贴息。对项目实际发生的固定资产银行贷款利息给予补贴,年贴息率为4%。对同一项目贷款年贴息额度不超过100万元,连续贴息年限原则上不超过2年。未按合同规定归还的逾期贷款不予贴息。
  第五章 申报引导资金条件
  第九条 申报引导资金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吉林省境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企业法人治理结构规范,规章制度健全,运营规范,无经营和信用劣迹;
  (三)符合产业发展政策,单位经营状况良好,具有辐射、带动和示范作用;
  (四)原则上建设项目须经审批部门批准、核准或备案;
  (五)项目有关资金已基本筹措到位;
  (六)申报引导资金支持的服务业项目,要符合年度重点支持领域的要求。  
  第六章 引导资金的申报和分配
  第十条 引导资金的申报由各市(州)、县(市)发改委(局)、财政局将有关项目申请文件联合上报省发改委、省财政厅。
  第十一条 申报引导资金补助项目,应提供如下资料:各地发改委(局)和财政局的资金申请文件、省级专项资金申请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有关资金筹措落实证明材料、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第十二条 申报服务业贷款贴息项目,应提供如下资料:各地发改委(局)和财政局贴息资金申请文件、申请表、项目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银行贷款合同、银行贷款支付凭证、银行贷款利息支付清单、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第十三条 省级项目直接报省发改委、省财政厅。
  第十四条 对申报项目的材料经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共同审核,确定支持项目和资金后,联合下达项目资金计划,省财政厅拨付资金。
  第十五条 当年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指标结余可以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第七章 引导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各级财政和发改部门依照现行法律、法规行使监督职能。对引导资金项目的真实性、合理性、资金使用的合规性进行监控,定期对引导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充分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十七条 项目单位要在年底前向财政和发改部门报送项目建设和资金使用情况,市(州)、县(市)财政和发改部门要在次年1月20日前将汇总的情况上报省财政厅和省发改委。
  第十八条 各地和企业不得重复、虚报项目,对违反规定、弄虚作假、挤占挪用、骗取或截留、改变或扩大资金使用范围等行为,将全额收回拨付的资金,取消该地或企业申报引导资金资格,并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发改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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