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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汇总[合并]纳税成员企业监管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鲁国税函[2002]450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2-9-17
实施时间: 2002-9-17
失效时间: 2011-7-19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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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集中清算”征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我省国税系统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工作,针对当前汇总(合并)纳税企业管理中出现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现就进一步加强汇总(合并)纳税成员企业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汇总(合并)纳税成员企业的范围必须经审核确定
  汇总(合并)纳税成员企业的范围,国家税务总局一般以文件形式只确定汇总(合并)纳税的二级成员企业,二级以下成员企业在山东省区域内的,应由二级成员企业报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审核确定,按规定审核确定后需要调整二级以下成员企业范围的,二级成员企业要及时向省国税局提出申请,重新按规定审核确定。凡未按规定报经省国税局审核确定,或是未在省国税局审核确定名单之内的二级以下成员企业,按规定一律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不得纳入汇总(合并)纳税成员企业的范围。
  二、银行、保险企业成员企业监管级次上划必须经审核确认
  汇总纳税的银行的支行(指县级支行,下同)和相当于支行一级的办事处(分理处)及保险公司的支公司和相当于支公司一级的办事处,因改变会计核算办法而变为非独立核算单位,不再具备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条件的,按规定报经省国税局审核确认后,可不再作为汇总纳税的成员企业管理,不实行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其纳税申报和就地预缴管理上划到上级支行(支公司)或分行(分公司)一级。凡未按规定报经省国税局审核确认,或是未在省国税局审核确认名单之内的,县级支行和相当于支行一级的办事处(分理处)及支公司和相当于支公司一级的办事处,仍按原规定作为纳税申报和监管单位。
  三、认真落实逐级汇总(合并)申报和申报表审核签字盖章制度
  汇总(合并)纳税的上级机构、总机构,必须按税法规定在汇总下级成员企业和本级企业纳税申报指标数据的基础上,填报汇总纳税申报表,不得简单地按照汇总的财务报表编制汇总纳税申报表。成员企业的年度纳税申报表必须经当地国税机关审核签字盖章后,方可上报上级企业汇总申报纳税。成员企业符合条件和要求的纳税申报,当地国税机关应按规定及时受理审核并签字盖章。凡上级机构、总机构年度纳税申报表未附下级成员企业申报表,或是下级成员企业申报表未经当地国税机关审核签字盖章的,上级机构、总机构所在地国税机关不予受理。
  四、严格执行信息反馈制度
  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束后,国税机关要按规定向汇总纳税的成员企业或机构逐级出具下一级成员企业或机构的“汇总(合并)纳税成员企业纳税情况反馈单”。凡成员企业在年度终了后的6个月内,经营寿险业务的保险企业在年度终了后的8个月内,不能向所在地国税机关提供反馈单的,一律取消该成员企业当年汇总(合并)纳税的资格,所在地国税机关要依据税法规定核实其应纳税所得额,就地征管企业所得税。
  五、加强对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的管理
  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属独立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要报经当地国税征收机关审核认定是否具备企业所得税纳税人资格。经认定不具备企业所得税纳税人资格的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经批准由其统一核算的上级机构统一办理纳税事宜;经认定具备企业所得税纳税人资格的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要按规定申请确认是否属于汇总(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范围;未报经审核认定的独立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凡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进行独立核算的,一律认定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就地征收企业所得税。
  六、切实组织好对汇总(合并)纳税企业的年度检查工作
  各级国税机关对监管范围内的汇总(合并)纳税成员企业,每年都要进行一次年度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应计未计或少计收入、不应税前扣除的费用擅自扣除、允许税前扣除的费用超标准扣除、应按规定批准后扣除或调整的项目未经批准而自行扣除或调整等问题,造成少缴税款的,均应按规定调整计算就地补缴企业所得税,并按规定进行处罚。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现行有效的增值税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
发文部门: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1-7-19
实施时间:2011-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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