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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欠缴税金核算方法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鲁国税函[2001]618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1-12-6
实施时间: 2001-12-6
法规类型: 税务内部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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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青岛):
  为准确掌握欠税底数,适时反映欠税增减变动情况,加强欠税管理工作,总局根据新的《税收征收管理法》对欠税管理工作要求的变化,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欠缴税金核算方法的通知》(国税函[2001]812号)(以下简称《通知》),对欠缴税金核算方法进行了修订,现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欠缴税金管理工作
  《通知》以新征管法实施为间隔点,分类核算欠税,尤其是单设账外科目专项核算2001年5月1日前发生的欠税,并分别反映欠税和当期实现税款的入库情况,是对欠税管理工作乃至整个征管工作的一次重大改革和突破。各级国税机关要认真学习、全面准确地领会总局的文件精神,充分认识修改欠税核算方法的重要意义,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高度重视,以贯彻落实《通知》精神为契机,进一步加强欠税管理工作。
  1、全面排查清理,夯实欠税底数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欠缴税金核算管理暂行办法》和《关于欠缴税金监控和追缴工作分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1095号)的有关规定,各部门要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全面排查清理欠税,逐笔了解每一笔欠税滞纳起始时间、欠税成因、类型、余额等情况。
  排查清理过程中,计征部门负责排查已纳入会计核算的欠税,对情况不清、材料不全的,按照欠税管理工作的分工,转有关部门逐笔核实情况,增补资料,补办手续;对已发现未纳入会计核算的欠税,按照欠税管理工作的分工,由有关部门核实情况后,需要报批分类确认的,在报送审批后将有关材料转交计征部门作为记账的原始凭证;不需报批的,可逐笔填制“未核算欠税核查表”(格式详见附件1,各地自行印制),转交计征部门作为记账的原始凭证。通过全面清理,彻底摸清夯实欠税底数,全部纳入税收会计准确核算,严密监控,严格管理。
  2、严控新欠,压缩陈欠,分类治理欠税
  各市要始终坚持“依法治税、应收尽收、坚决不收过头税”的原则,充分行使法律赋予国税部门的执法权限,加大征管力度,努力做到当期实现的税款当期入库,严格控制新欠的发生。要严密监控欠税人的生产经营和财务资金变化状况,追踪搜集有关信息,综合研究分析欠税的清缴前景,分别处理:对生产经营基本正常有望清回的企业欠税,要排定时间表,适时采取措施积极追缴,大力压缩陈欠,争取基本清回;对生产经营脱困无望确实难以清回的企业欠税,要分户分笔写出分析材料,附加有关证明,把难以清回的欠税性质定准、数额核实,为处理欠税做好准备;对符合核销标准的欠税,要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及时办理手续予以核销。
  二、紧急行动,做好年前的欠税账务结转工作
  1、各市必须于2002年1月1日前,将税款所属期为2001年5月1日前的欠缴税金转入账外“待清理呆账税金”科目分户核算,2001年5月1日后发生的欠缴税金并入“待征” 类科目核算,结转时,逐户逐笔序时编制会计凭证,登记有关账簿,但2001年年报仍按原口径编报。
  2、将账内欠税结转到账外核算时,必须填制“账外核算欠税结转清单”(格式详见附件2,各地自行印制),经本单位领导签章后,作为结转账务的税收会计凭证保存。
  3、自2002年起账内不再设置“待清理呆账税金”科目,鉴于此,对2001年5月1日之后发生且已按规定纳入原“待清理呆账税金”科目核算的欠税,必须于年底前从该科目转入“待征”类科目下的相应明细科目核算。在总局未明确之前,暂填制“账内核算欠税结转清单”(格式详见附件3,各地自行印制),作为结转账务的税收会计凭证保存。
  账务结转工作时间紧、标准高、任务重,为保证数据的准确性、连续性,如实完整地核算欠税,各级国税机关必须周密部署,统筹安排,精心组织,科学调度,紧急行动,确保新办法的如期执行。
  三、注意事项
  1、各类欠缴税金发生相互结转情形时,对需要报批确认的欠税,以确认材料作为原始凭证;对不需报批确认即可结转的欠税,可根据情况分别填制“账外核算欠税结转清单”、“账内核算欠税结转清单”作为会计原始凭证。
  2、我省实行会计改革后,各税收会计核算单位均按双重业务单位进行核算,不存在上解单位,因此省内统一取消“上解凭证汇总单”。
  3、省局已组织力量对相关的报表格式、编审程序等进行修订,CTAIS系统也正在由总局升级,即将下发。
  明年,省局将组织检查欠税核算管理工作,对查出的严重未如实核算、隐瞒未报、虚报欠税等问题,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全省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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