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征收管理 > 发票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启用“山东省XX废旧物资销售统一发票”的通知
发文文号: 鲁国税函[2001]341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1-6-18
实施时间: 2001-6-18
失效时间: 2007-9-24
法规类型: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阅读人次: 3296
评论人次: 1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国家税务局:
  为配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78号)的贯彻落实,省局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启用“山东省XX市废旧物资销售统一发票”(以下简称“废旧物资销售发票”)。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废旧物资销售发票属普通发票,供具备免税资格的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废旧物资时使用。
  二、废旧物资销售发票票面规格为190mmX105mm=40开(具体样式附后)。金额版位分为十万元版和万元版两种,其发票种类代码分别为“21172”和“21171”。
  三、废旧物资销售发票基本联次为四联,其中:第一联为存根联(填票单位留存),印色为黑色;第二联为发票联(客户作报销凭证),印色为棕色;第三联为计算抵扣联(客户计算扣税凭证),印色为绿色;第四联为记账联(填票单位作记账凭证),印色为蓝色。
  四、废旧物资销售发票按照全国统一普通发票防伪措施印制,即发票联和计算抵扣联以防伪水印纸印制,并以红色荧光防伪油墨套印发票监制章和号码。
  五、废旧物资销售发票自2001年8月1日起启用,由各市国家税务局具体负责监制。请各地尽快组织安排废旧物资销售发票的需用量统计、印制、调拨等各项事宜。
  六、原带计算抵扣联的“山东省XX市废旧物资收购统一发票”,自文到之日起,一律停止使用。不带计算抵扣联的废旧物资收购发票仍可继续使用。
  未尽事宜,按发票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二00一年六月十八日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鲁国税发[2007]134号
发文部门: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7-9-24
实施时间:2007-9-24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评论 / 法规有奖纠错 评论文责自负,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网站及其关联方的任何倾向或立场

旧评论(此处已关闭评论功能):
tzb2466   2007年12月11日 +25金币
根据《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鲁国税发[2007]134号,2007-9-24),该文件已失效或废止。
相关法规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再生资源开 鲁国税函[2004] 2004/7/13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废旧物资销售使用普通发票有关 甬国税发[2004] 2004/4/22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司关于 京国税函[2003] 2003/6/25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废旧物 沪国税流[2004] 2004/6/17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废旧物资回收 云国税发[2004] 2004/6/8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国家税务局海关完税凭证 京国税发[2004] 2004/4/6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规范废旧物资购销凭证加强增值税政 云国税发[2003] 2003/10/1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农产品和废旧物资发票式样的函 琼国税发[2004] 2004/9/22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严格控制生产性废旧物资使用收购发 琼国税发[2004] 2004/5/1
成都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废旧物资 成国税函[2007] 2007/8/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