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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征收管理 > 发票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启用“山东省XX废旧物资销售统一发票”的通知
发文文号: 鲁国税函[2001]341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1-6-18
实施时间: 2001-6-18
失效时间: 2007-9-24
法规类型: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阅读人次: 2962
评论人次: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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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国家税务局:
  为配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78号)的贯彻落实,省局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启用“山东省XX市废旧物资销售统一发票”(以下简称“废旧物资销售发票”)。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废旧物资销售发票属普通发票,供具备免税资格的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废旧物资时使用。
  二、废旧物资销售发票票面规格为190mmX105mm=40开(具体样式附后)。金额版位分为十万元版和万元版两种,其发票种类代码分别为“21172”和“21171”。
  三、废旧物资销售发票基本联次为四联,其中:第一联为存根联(填票单位留存),印色为黑色;第二联为发票联(客户作报销凭证),印色为棕色;第三联为计算抵扣联(客户计算扣税凭证),印色为绿色;第四联为记账联(填票单位作记账凭证),印色为蓝色。
  四、废旧物资销售发票按照全国统一普通发票防伪措施印制,即发票联和计算抵扣联以防伪水印纸印制,并以红色荧光防伪油墨套印发票监制章和号码。
  五、废旧物资销售发票自2001年8月1日起启用,由各市国家税务局具体负责监制。请各地尽快组织安排废旧物资销售发票的需用量统计、印制、调拨等各项事宜。
  六、原带计算抵扣联的“山东省XX市废旧物资收购统一发票”,自文到之日起,一律停止使用。不带计算抵扣联的废旧物资收购发票仍可继续使用。
  未尽事宜,按发票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二00一年六月十八日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鲁国税发[2007]134号
发文部门: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7-9-24
实施时间:2007-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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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评论 / 法规有奖纠错 评论文责自负,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网站及其关联方的任何倾向或立场

旧评论(此处已关闭评论功能):
tzb2466   2007年12月11日 +25金币
根据《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鲁国税发[2007]134号,2007-9-24),该文件已失效或废止。
相关法规  
青海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废旧物资收购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 青国税发[2005] 2005/8/17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废旧物资增值 云国税函[2005] 2005/7/2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洪泽县高涧供销合作社废金属回收经 苏国税函[2004] 2004/8/16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海关进口增值 渝国税函[2004] 2004/2/6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废止“山东省XX市废旧物资销售统一 鲁国税函[2007] 2007/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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