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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合同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鲁国税发[2006]148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6-9-18
实施时间: 2006-9-18
失效时间: 2008-1-17
法规类型: 出口退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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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青岛):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合同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出口退税率调整后出口合同备案工作的重要性。此次出口退税率调整是今年国家实施宏观调控的一项重要举措,而出口合同备案工作是落实好出口退税率调整的一项保障措施,意义重大,各级国税部门要高度重视。国庆节前要切实抓好出口合同备案工作,分管领导要靠上抓,出口退税管理部门要制定、细化实施方案,明确职责,明确人员,明确要求,确保将总局的各项工作部署落到实处。
  二、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将有关要求传达到每户相关企业。各级国税部门要采取集中培训、办税服务厅张贴公告等多种方式,将出口退税率调整和出口合同备案等有关政策和要求在9月20日前传达到每户相关企业,确保出口企业9月30日前将有关资料报送到国税部门备案。出口企业报送备案申请材料时,除提供有关纸质凭证外,还需提供《出口合同备案申请表》电子文档。目前,总局正对出口退税申报和审核系统及《出口合同备案申请表》的电子表格进行制作和调整,在电子表格下发前,各级出口退税管理部门可先受理企业的纸质备案申请,电子表格下发后,要及时将受理的备案情况补录,确保电子表格和纸质凭证的内容全面准确一致,为日后的退税审核工作奠定基础。
  三、加强审核,严格把关,保质保量地完成好备案合同的审核工作。出口合同备案工作时间紧、要求高,政策性强、工作量大,一律由市局出口退税管理部门审核确认。各级出口退税管理部门严格把关,严格审核,对备案合同的签定日期、出口商品名称等八要素逐一审查,确保备案合同全面真实有效,并于10月20日前将合同的审核、确认情况反馈出口企业。总局明年要对这项工作的审核及办理退税情况进行检查,各地要确保工作到位,经得起检查。
  四、要做好备案出口合同的整理、统计工作。各市局要于2006年10月25日前将本次合同备案工作情况以及《出口合同备案统计表》一并书面上报省局。
  各地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上报省局。

修正:

根据《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二批)的通知》(国税发[2008]8号)文件的规定,本文件自2008-1-17日起作废。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二批]的通知
发文文号:鲁国税发[2008]33号
发文部门: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8-3-10
实施时间:2008-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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