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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对加油站在用加油机税控装置和计量性能进行监督检查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鲁国税发[2006]73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6-4-26
实施时间: 2006-4-26
法规类型: 税务内部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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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国家税务局、质量技术监督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对加油站在用加油机税控装置和计量性能进行监督检查的通知》(国税发[2006]33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宣传,精心组织,切实抓好监督检查工作。本次监督检查是继2002年全国加油站专项整治后又一次全面整治活动,是全面规范成品油市场流通秩序、强化加油站行业税收征管、打击利用加油机作弊坑害消费者的一项重要举措,也是推进和谐社会建设、创建平安山东的一项重要措施。各地要加大宣传力度,向社会各界特别是广大加油站行业纳税人深入宣传推广使用税控加油机的现实和长远意义,宣讲相关的税收、计量法律法规和政策,努力争取社会各界对监督检查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同时,要及时将《通知》的有关精神,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好,积极争取地方党政领导关心、重视和支持。
  各级国税机关和质监部门对这次监督检查工作要引起高度重视,并将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精心组织,严格按《通知》的要求,采取得力措施切实抓紧抓好。各级国税机关和质监部门要密切配合,尽快成立监督检查工作联合办公室,立足本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监督检查工作实施方案,并狠抓落实,确保本地监督检查工作的健康、有序开展。
  二、具体部署。我省的加油站监督检查工作自2006年5月8日起至2007年1月10日结束。监督检查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5月份为检查准备阶段,重点做好宣传解释和监督检查方案的制定等工作;6月1日至12月20日为检查实施阶段,各级国税机关和质监部门要按照“边检查,边整改”的原则,结合加油机的检定周期安排,采取分别检查与共同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对本辖区内所有加油站逐一进行清理检查。12月21日至2007年1月10日为检查总结阶段,各市对本地工作按《通知》的要求进行全面总结,并于2007年1月15日前将总结报告和加油站检查情况报表,分别上报省国税局和省质监局。
  三、强化后续管理工作。对此次监督检查中存在问题的加油站,特别是对改变加油机的计量性能、利用高科技作弊、故意坑害消费者的加油站,要严格按照《计量法》、《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和《山东省计量条例》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同时可在新闻媒体上对其违法行为予以曝光,坚决打击不法行为,维护消费者和守法业主的权益,创造一个诚信、放心的消费环境。
  四、各级国税机关、质监部门要以这次检查为契机,建立长效监管机制,全面加强加油站行业的税源与加油机计量性能管理工作。实施税控改造的加油机或新购的税控加油机,必须通过国税机关税控初始化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计量检定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未进行税控初化或计量检定不合格的加油机不准投入使用。在税控管理方面,所有的社会加油站要严格按照《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号)等文件的规定,在纳税申报时报送《加油站xx月份加油信息明细表》或加油IC卡、《加油站月销售油品汇总表》和《成品油购销存数量明细表》等资料;其申报纳税数据要及时与IC卡抄录数据进行比对,比对相符的准其按规定申报纳税,比对不符的要及时查找原因,并移交税源管理部门和稽查部门处理。如果属于计量性能故意改变的原因造成的,要提请质监部门按照规定进行处理。对中石化、中石油两大集团所属加油站,待其按统一规定完成税控改造后,也要及时纳入税控管理,督促其按规定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税控数据和相关报表。
  五、检查工作期间,省国税局和省质监局将联合组成工作组对各地检查情况进行督导和检查。各地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向省国税局和省质监局进行反馈。
  联系人:省国税局:尹晓明,电话:0531-85656280,传真:0531-85656283,E-mail:yxm@ 省质监局:范晓斌,电话:0531-82679093,传真:0531-82679090,E-mail:fanxb@。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对加油站在用加油机税控装置和计量性能进行监督检查的通知》(国税发[2006]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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