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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加工贸易联网监管企业出口退[免]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鲁国税发[2005]161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5-11-22
实施时间: 2005-11-22
失效时间: 2013-11-14
法规类型: 出口退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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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国家税务局:
  对加工贸易企业实行联网监管是海关推出的一种新型监管模式,其“周转量控制、一次备案、滚动核销、联网核查”的运转机制为企业提供了许多便利,但因其取代了原有的以合同为单元核发的纸质《加工贸易登记手册》,与现行的出口退(免)税操作办法不相适应。为规范我省加工贸易联网监管企业的退(免)税管理工作,支持企业发展,我们在充分调研并总结烟台、淄博、德州、东营等市前期试点管理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山东省加工贸易联网监管企业出口退(免)税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加工贸易联网监管企业出口退(免)税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加工贸易联网监管企业退(免)税管理,促进和支持全省加工贸易的发展,根据《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山东省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操作规程(试行)》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全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加工贸易联网监管,是指海关通过计算机网络从实行全过程计算机管理的加工贸易企业提取监管所必需的财务、物流、生产经营等数据,与海关计算机管理系统相连接,从而实施对保税货物监管的一种方法。海关对加工贸易联网监管企业(以下简称联网企业)建立电子帐册,取代原纸质加工贸易《登记手册》,利用计算机手段对企业加工贸易生产物流数据进行核查,实施电子帐册管理。联网企业通过计算机网络向海关办理备案、变更、核销、货物进出口等有关业务。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实行加工贸易联网监管的生产企业。国税部门依据海关、外经贸等部门提供的证明资料及电子信息,对联网企业通过电子帐册开展的加工贸易业务,按照本办法进行退(免)税管理。  
  第二章 加工贸易联网监管的退(免)税备案  
  第四条 联网企业经海关及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批准,在主管海关办理电子帐册备案以后,向海关申请出具《加工贸易联网监管企业电子帐册备案证明》(附件一)。
  第五条 联网企业在通过电子帐册开展首笔业务以前, 填写《加工贸易联网监管退(免)税备案认定表》(附件二),并附送海关出具的《加工贸易联网监管企业电子帐册备案证明》和外经贸主管部门核发的《联网监管业务批准证》复印件(加盖联网企业公章),经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到市级国家税务局办理联网企业加工贸易的退(免)税备案手续,不再按每笔业务分别备案。
  第六条 联网企业进出口经营范围、最大周转金额、退税率、核销期限等发生变更以及因故被海关注销联网资格的,应在发生变更或注销事项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国税部门申报办理备案变更或注销手续。  
  第三章 加工贸易联网监管企业的退(免)税计算  
  第七条 联网企业的加工贸易分进料加工和来料加工。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及其工缴费实行“免税”办法。
  第八条 联网企业进料加工进口料件的计算扣除办法实行“购进法” 或 “实耗法”,具体由市级国家税务局确定,方法一经确定一年内不得改变。
  第九条 联网企业加工贸易使用的电子帐册应按核销周期分解成若干个分手册,联网企业出口两种以上不同退税率产品的,可在进口料件核销的每个周期内按不同退税率产品分别设置手册编码,手册编码的规则为“海关电子帐册号码+2位年度+2位年度内核销批次+2位退税率”。
  如果在一个核销周期内退税率发生变更的,应按上述编码规则增加分手册。
  第十条 实耗法计算规定
  1、计划分配率的确定
  计划分配率=计划进口额÷计划出口额
  在联网企业通过电子帐册开展业务的首个核销期内,计划分配率取上年度(或上期)的实际分配率,在之后的核销期内,取上一核销期的实际分配率作为当期的计划分配率。
  计划分配率按上述办法确定后与企业实际分配率差异过大的,可由企业提出申请,经主管退税部门审查后做适当调整。
  2、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的确定
  当期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当期单证齐全部分(含前期收齐单证)进料加工贸易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计划分配率
  3、进口料件不予抵扣税额抵减额的确定
  当期进口料件不予抵扣税额抵减额=当期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征税率-退税率)
  4、免抵退税抵减额的确定
  当期免抵退税抵减额=当期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退税率
  第十一条 购进法计算规定
  1、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的确定
  当期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当期购进的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当期购进货物到岸价+海关实征关税+海关实征消费税
  2、进口料件不予抵扣税额抵减额的确定
  当期进口料件不予抵扣税额抵减额=当期购进的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征税率-退税率)
  3、免抵退税抵减额的确定
  当期免抵退税抵减额=当期购进的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退税率
  4、出口两种以上不同退税率产品的计算。联网企业出口两种以上不同退税率产品的,如能按不同退税率产品分别核算,且能准确划分进口料件和出口产品金额的,按上述办法计算;如不同退税率产品核算不清的,先依据上年或近期(上次报核期)不同退税率产品耗用进口料件的比例分别确定进口料件金额。如出口企业新增不同退税率产品的,可由企业提出申请,经主管退税部门审查后暂定其比例。  
  第四章 加工贸易联网监管企业免税证明的办理  
  第十二条 开展进料加工贸易的联网企业在向主管征税的基层征收管理部门办理纳税申报前,根据当期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单证收齐情况向主管退税部门申请开具或模拟出具《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参与当期的纳税申报。模拟出具《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后在“免抵退”税申报时需向退税部门申请出具正式的《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与模拟出具的差额部分在下期申报时予以调整。
  第十三条 实行购进法的联网企业在向主管退税部门申请开具《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时,需提交如下资料:
  1、进口报关单;
  2、进口材料明细账复印件;
  3、海关代征的增值税完税凭证(复印件);
  4、提供确定不同退税率产品耗用进口料件比例的资料及说明;
  5、当地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第十四条 实行实耗法的联网企业在向主管退税部门申请开具《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时,需提交如下资料:
  1、出口报关单;
  2、出口收汇核销单(经备案采取先审核审批后附送核销单的除外);
  3、出口发票;
  4、进口材料明细账复印件;
  5、进口报关单;
  6、提供确定计划分配率的资料及说明;
  7、当地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第十五条 开展来料加工贸易的联网企业,按《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加工贸易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国税发[2001]131号)规定到主管退税部门办理来料加工货物及其工缴费的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手续。办理《来料加工免税证明》需附送以下资料:
  1、进口报关单;
  2、当期出口货物专用发票;
  3、来料加工业务加工合同;
  4、当地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第十六条 退税部门在出具证明时,须将企业申报的进口料件情况与海关提供的进口报关单电子信息进行比对,无误后方可出具。  
  第五章 加工贸易联网监管企业的退(免)税核销  
  第十七条 联网企业应按照海关确定的核销周期和要求办理核销手续,同时据实填写以下表格交主管海关审核签章:
  1、《加工贸易联网企业电子帐册进出口报关单分类清表》(附件三);
  2、《进口料件核销明细表》(附件四);
  3、《进口料件内销补税及退运情况明细表》(附件五,此表内容为空也必须填报)。
  第十八条 海关核销完加工贸易企业的电子帐册后,联网企业凭海关签章的《加工贸易联网企业电子帐册进出口报关单分类清表》、《进口料件核销明细表》、《进口料件内销补税及退运情况明细表》和当地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到主管退税部门申报退免税核销。
  第十九条 联网企业必须在海关核销后的第一个退(免)税申报期内向主管退税部门申报核销。对海关已核销不及时办理“免抵退”税核销手续的,要按有关规定进行补税、处罚。
  第二十条 退税部门对前期出具证明差额部分应定期进行调整,调整的时间可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和当地管理工作的需要确定,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必须对上年已出具证明重新计算调整。对于《进口料件内销补税及退运情况明细表》反映的及日常管理掌握的应补税业务,必须在当期进行调整。
  第二十一条 从事来料加工的联网企业在货物出口后,应及时凭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海关签章的《加工贸易联网企业电子帐册进出口报关单分类清表》、《进口料件核销明细表》、《进口料件内销补税及退运情况明细表》和当地税务机关要求的其它资料到主管退税部门办理免税核销手续。  
  第六章 其他  
  第二十二条 各市可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操作办法。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或废止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6号
发文部门: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3-11-14
实施时间:2013-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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