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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税收电子转账专用完税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文号: 鲁国税发[2005]119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5-8-30
实施时间: 2005-8-30
法规类型: 税款征收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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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国家税务局、人民银行(山东省)各市中心支行、分行营业管理部(不发青岛):
  为切实规范全省《税收电子转账专用完税证》的使用和管理,进一步提高税款缴库和会计核算工作效率,大力推进全省税库银联网工作的深入开展,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和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在认真调研、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山东省<税收电子转账专用完税证>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执行过程中发现的情况和问题,及时报告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计划统计处)和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国库处)。
  山东省《税收电子转账专用完税证》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开展税库银联网工作,进一步提高税款缴库工作效率,保证国家税款和税收票证的安全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山东省税库银联网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税、国库、银行(邮局)三方已实现横向联网、采取电子信息与纸质凭证双轨运行两个月以上、经比对电子信息与纸质凭证信息完全一致、并获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和人民银行济南分行一致批准使用《税收电子转账专用完税证》的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税收电子转账专用完税证》是纳税人通过电子报税系统或税库银联网系统缴纳税款的法定证明,适用于纳税人缴纳各种税款、滞纳金和罚款。此凭证只起完税证明作用,不得用于收取现钞税款。  
  第二章 税收票证管理  
  第四条 《税收电子转账专用完税证》样式由国家税务总局设计,省国税局负责印制,并套印国家税务局税收票证监制章和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征税专用章。
  第五条 国税部门负责对《税收电子转账专用完税证》的使用、保管等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六条 《税收电子转账专用完税证》为一联式税票。
  填发日期为扣款成功的日期。
  “征收机关”栏必须填写县或市级国税部门全称。
  由银行(邮局)代开时,“收款银行(邮局)”和“收款银行(邮局)(盖章)”两栏必须填写收款银行全称、加盖收款银行业务公章;由国税部门填开时,此两栏不需要填写、盖章。
  备注栏中要打印该笔税款对应的电子税票的机制号码, 国库部门可根据电子税票信息确认入库。国库部门不需要在《税收电子转账专用完税证》加盖印章。
  第七条 《税收电子转账专用完税证》可采用以下方式开具:
  (一)国税部门将《税收电子转账专用完税证》发放给纳税人的开户银行(邮局),委托其开具并转交纳税人。
  (二)银行(邮局)划转税款时开具内部收款票据,交纳税人作税款支付凭据,纳税人需要正式完税凭证的,再到国税部门换开《税收电子转账专用完税证》。
  (三)国税部门开具或通过票据自动打印封装设备定期集中打印《税收电子转账专用完税证》,寄发纳税人。
  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自行选择与电子缴税方式相适应的开票方法。为明确责任和规范管理,一个征收机关只能选择上述一种开票方式。
  第八条 《税收电子转账专用完税证》由国税部门开具的,应严格按照票证管理的有关规定做好领取、发放、保管、填用、结报等工作。
  第九条 《税收电子转账专用完税证》由银行(邮局)代开的,由各银行(邮局)根据需用量,派专人定期到国税部门领取,国税部门发放票证时,应在《税收票证管理》软件中填制《票证领用单》并打印出纸质凭证由双方签字确认。
  各银行(邮局)在向所辖各营业网点发放票证时,领发双方都应设置《票款结报手册》,同时登记领发时间、领发数量、字轨、号码,并在对方的《票款结报手册》上相互签章确认。
  第十条 代开银行(邮局)必须配备票证保险专用箱柜并由专人负责票证的保管工作,认真做好防盗、防火、防潮、防虫蛀、防鼠咬和防丢失的“六防”工作,对于因填开等原因造成的作废税票也要按规定予以保管,并在办理结报时,送交国税部门。
  第十一条 开具《税收电子转账专用完税证》应遵循先领先用,顺序填开的原则,不得跳号使用。税票打印应整洁、规范,若出现打印模糊及打印出界等现象,均应作废票处理,应在该份废票的“备注”栏注明作废原因,及重新填开的票证号码,加盖“作废”戳记或注明“作废”字样,同时登记作废登记簿。
  第十二条 银行(邮局)代开《税收电子转账专用完税证》后,必须按照规定填制《税收电子转账专用完税证开具清单》,并加盖银行(邮局)及经办人员章戳,向发放《税收电子转账专用完税证》的国税部门办理票证结报。
  第十三条 银行(邮局)终止开票义务时,必须将所结存的全部票证及《票款结报手册》等资料与国税部门办理交接手续,造册登记后由交接双方单位负责人共同签章。  
  第三章 有关凭证运行管理  
  第十四条 国税部门的征收单位每天将通过税库银联网系统成功扣缴的税款形成《税款划解清单》送各银行(邮局),清单一式两份,一份加盖征收机关印章交银行(邮局)留存,一份加盖银行印章由征收单位留存,连同对应的电子税票信息作为税款上解的原始凭证。
  第十五条 银行(邮局)进行资金交换后,应根据税款预算级次情况形成《资金交换信息清单》或通过同城票据清算系统打印《提出电子税票清单》,加盖经收处带有日期的业务印章、经办人章、同城票据交换专用章后通过同城交换,作为交换汇总清单的附件送交国库部门,《资金交换信息清单》或《提出电子税票清单》一式三份,一份由银行(邮局)留存,两份交国库部门,国库部门留存一份,另一份加盖业务转讫章后交国税部门,连同对应的电子税票信息作为国税部门税款入库的原始凭证。
  第十六条 如银行提供的《资金交换信息清单》中所列税票由于比对不符退票等原因不能全部销号入库,国库部门应将退票小票(或《未销号电子税票清单》)随《资金交换信息清单》一并提供给银行(邮局),银行(邮局)接到退票小票或《未销号电子税票清单》后,应查明退票原因,重新发送信息或通知国税部门做相关处理。
  第十七条 对需办理退库业务的,国税部门以《税收电子转账专用完税证》复印件作为缴库凭证,到国库办理退库手续。
  第十八条 由于税票错误需要办理更正业务时,国税部门应向国库提供《税收电子转账专用完税证》复印件,作为缴库凭证,到国库办理更正手续。  
  第四章 国库部门运行管理  
  第十九条 启用《税收电子转账专用完税证》后,国库部门以银行(邮局)通过同城票据交换提交的《资金交换信息清单》及联网系统中与之对应的电子税票信息为入库依据。
  第二十条 国库部门在办理退库、更正业务时,应根据收入退还书或更正通知书所附《税收电子转账专用完税证》复印件,按规定核对已入库的电子税票信息,审核无误后在原入库《资金交换信息清单》中标识退库、更正日期,进行账务处理。  
  第五章 电子信息管理  
  第二十一条 电子缴库信息的传输应注意保密工作,保证电子缴库信息的完整性、不可抵赖性和不可篡改性。
  第二十二条 为保证数据库的可容性及数据的衔接性,税库银联网部门应及时对联网数据(主要是税票电子信息)进行数据的备份和清除工作,各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将信息刻录光盘或写入磁带进行备份保存,并根据相关规定视同会计资料档案进行保管,保存期限为15年。同时,各部门应对联网数据信息定期进行清理,以保证系统数据库可容性。  
  第六章 特殊情况处理  
  第二十三条 由于缴纳出口货物消费税以及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出口货物增值税仍须将出口货物税收专用缴款书第二联(收据乙)转交购货企业,因此,国税机关必须在划税款后及时给纳税人开具出口货物税收专用缴款书,将第一联(收据甲)和第二联(收据乙)交纳税人,由纳税人到其开户银行加盖银行“转讫”章,第五、六联由开票税务机关留存备查,原由银行和国库使用的第三、四联由开票国税机关留存并定期销毁。销毁期限由各市国家税务局自定,最长不得超过一年;销毁时,由两人以上共同进行,并按规定制作销毁清册。
  纳税人持国税局开具的《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到扣款银行加盖业务印鉴时,开户行必须确认该税票已扣款成功且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名称、税种、税款所属时期、实缴金额等项目的电子信息与纸质凭证相符后方可加盖印鉴。
  第二十四条 税库银联网系统因网络或系统故障不能正常工作,必须通过手工方式进行解款时,可以仍使用综合征管软件打印《税收通用缴款书》或《税收汇总(专用)缴款书》,凭证管理、资金交换、入库等业务仍采用税库银联网前的业务处理方式。  
  第七章 相关责任
  第二十五条 在电子缴库工作中,各相关部门应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严格管理,防范风险,确保联网系统的正常运行和电子信息的畅通。
  第二十六条 国税部门是电子征收信息、扣款请求的发起者,应对电子税票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
  第二十七条 联网银行(邮局)应及时接收、转发电子缴库信息,保证应缴库款项及时、足额划缴国库。
  第二十八条 国库应对其处理的各项联网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
  第二十九条   因泄密、数据丢失、凭证遗失等原因造成的损失,由相关责任部门承担,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查处。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的解释与修订由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和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共同负责。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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