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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切实加强机动车辆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鲁国税发[2005]89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5-6-30
实施时间: 2005-6-30
法规类型: 专题综合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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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不发青岛):
  为加强机动车辆税收征收管理,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机动车辆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79号,以下简称《通知》),决定从2005年7月1日开始,对机动车辆税收实行“一条龙”管理。为贯彻落实好总局《通知》要求,切实做好我省机动车辆税收 “一条龙”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机动车辆税收实行“一条龙”管理,是加强机动车辆税收征管的重要举措。实行“一条龙”管理,可以充分利用机动车辆生产、销售、购置、使用各环节的信息资料,全方位强化机动车辆税源监控,有效堵塞车辆税收征管漏洞。同时,通过加强部门配合和环节控制,能够进一步提高税收整体控管水平和各税种征收效率。各级国税局、地税局要加强领导,高度重视 “一条龙”管理工作,按照总局工作部署,共同做好机动车辆税收征管工作。
  二、各级国税局、地税局要建立定期联系制度,加强相关信息的传递和交流,确保信息交流内容完整、交流渠道畅通。国税局本着同级传递的原则,应将车辆购置税征收部门每月采集生成的《纳税人和车辆基础信息表》信息交换给地税局,具体交换方式和时间由各市国税局与地税局商定。
  三、各级国税局、地税局要积极开展“一条龙”管理的相关培训工作。一是要对税务机关内部人员进行培训,使之领会 “一条龙”管理的精神实质,熟练掌握“一条龙”管理业务和相关数据信息的采集、比对和清分操作;二是要做好机动车辆生产、经销企业的宣传工作和有关申报资料的采集培训工作。各级国税机关的有关培训工作要在7月份征期前培训到位。
  四、为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开展“一条龙”管理工作,在总局统一软件全部到位之前,各级国税机关应按以下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一)暂统一使用威海市国税局开发的《机动车辆税收“一条龙”管理稽核比对系统》,对全部机动车辆生产、经销企业的有关车辆信息进行电子采集以及与车辆购置税征收部门采集的车购税征税信息进行比对。对企业车辆信息的采集,从2005年7月份征期开始采集上月信息。企业不能自行电子采集的,可比照增值税其他抵扣凭证电子采集模式,由企业委托中介机构代为采集。
  (二)省局近期将按照总局要求对车购税征收管理软件进行升级。征收管理软件升级后,能自动生成和导出相关数据。对车购税征税信息采集、清分和数据导出工作,从2005年8月份开始进行。
  (三)国税机关对企业车辆信息和车购税征税信息的比对,暂以市局为单位进行市级一次比对。各市国税局采集的应上传省局的信息,暂由市局保存,何时上传另行通知。
  五、为满足国税机关《发票价格异常清单》比对的需要,从2005年7月10日起,主管国税机关应在发售 “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时,在其报税联(第5联)的备注栏加盖主管税务机关代码戳记。代码戳记由各地自行刻制,规格统一为长4.5cm宽1cm的条形章戳,印泥为红色。对使用电脑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在其备注栏打印主管税务机关代码(手写无效)代替章戳。对已发售给企业但没有使用完的手写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及时收回并加盖主管税务机关代码戳记后再交还企业使用。对2005年7月10日以后开具的没有加盖主管税务机关代码戳记(或没有在备注栏机打主管税务机关代码)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车购税征收部门应要求纳税人回车辆经销单位补盖戳记或重新开具,否则不予办理车购税纳税申报手续。
  六、各市国税局、地税局分别于2005年7月20日和8月20前,将 “一条龙”管理的工作开展情况以书面形式上报省国税局和省地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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