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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做好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股东相关证明工作的函
发文文号: 会协[2005]20号
发文部门: 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
发文时间: 2005-4-14
实施时间: 2005-4-14
法规类型: 人员管理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5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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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为进一步落实《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积极配合财政部门做好会计师事务所的审批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应认真做好为新设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股东出具审计业务及转所证明的工作。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在充分征求意见后,设计了相关的表格,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参照使用。
  附件:新设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股东从事审计业务及转所情况的证明

  二○○五年四月十四日
相关附件:
新设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股东从事审计业务及转所情况的证明.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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