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用户登录
用户名
密 码
自动登录 
新用户注册  找回密码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独立审计 > 行业管理 > 执业人员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做好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股东相关证明工作的函
发文文号: 会协[2005]20号
发文部门: 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
发文时间: 2005-4-14
实施时间: 2005-4-14
法规类型: 人员管理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4385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为进一步落实《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积极配合财政部门做好会计师事务所的审批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应认真做好为新设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股东出具审计业务及转所证明的工作。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在充分征求意见后,设计了相关的表格,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参照使用。
  附件:新设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股东从事审计业务及转所情况的证明

  二○○五年四月十四日
相关附件:
新设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股东从事审计业务及转所情况的证明.doc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上海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新设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股东 沪会协[2005]29 2005/5/13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 闽政办[2014]14 2014/11/3
陕西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合 2011/12/8
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会计师事务所转制 2011/11/28
广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做好拟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 粤注协[2005]58 2005/7/6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对股东[或合伙人]任职条件持续情况检查 2012/6/18
关于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有关问 国家税务总局公 2015/10/1
香港特别行政区会计专业人士申请成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 深圳市人民政府 2013/1/29
云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云南省会计师事务所拟任 云会协[2013]89 2013/10/1
江苏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会计师事务所拟新增股东或合伙 苏会协[2008]20 2008/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