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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转发《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做好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股东相关证明工作的函》的通知
发文文号: 鄂注协发[2005]43号
发文部门: 湖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发文时间: 2005-4-25
实施时间: 2005-4-25
法规类型: 人员管理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 湖北
阅读人次: 37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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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注册会计师管理中心、 各会计师事务所:
  一、各市(州)注册会计师管理中心要把新设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股东证明审核工作作为规范执业秩序的重要工作来抓,严格履行职责,严把市场准入关。
  二、各市(州)注册会计师管理中心对属地新设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股东,按照财政部第24号令《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第十四条(五)的规定提出初审意见连同初审依据报省注协审核。省属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股东的证明由省注协直接办理。
  三、各有关会计师事务所要密切配合,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提供相关的资料或档案,不得无故拒绝。
  附件: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做好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股东相关证明工作的函
  二○○五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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