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用户登录
用户名
密 码
自动登录 
新用户注册  找回密码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独立审计 > 行业管理 > 执业人员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做好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股东相关证明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会协[2006]041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发文时间: 2006-3-14
实施时间: 2006-4-1
法规类型: 人员管理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 北京
阅读人次: 4131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会计师事务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24号)的相关规定,积极配合财政部门做好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股东(以下简称申请人)从事审计业务情况证明工作,严把市场准入关,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后最近连续5年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从事审计业务,其中在境内会计师事务所的经历不少于3年。
  二、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材料
  1、《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股东从事审计业务情况证明》。
  2、注册会计师证书原件、复印件。
  3、近5年出具的法定业务报告复印件,每年不少于1份,并由出具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盖章确认;如没有签字法定业务报告的,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业务经历证明(主要参与审计业务工作情况)。
  三、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北京注协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证明。
  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但北京注协认为申请文件、材料需要核实的,应告知申请人需要核实的事项、理由以及时间。
  四、申请人及相关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申请人及相关会计师事务所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的,经调查核实,给予严肃处理,并记入诚信档案。
  五、本办法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股东开具从事审计业务情况证明提交材料的通知》同时废止。
  附件:《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股东从事审计业务情况证明》

  二○○六年三月十四日
修正:
附件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广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广东省会计师事务所合伙 2012/8/17
湖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湖南省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股 湘注协[2013]63 2013/9/2
香港特别行政区会计专业人士申请成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 深圳市人民政府 2013/1/29
湖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转发《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 鄂注协发[2005] 2005/4/25
云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云南省会计师事务所拟任 云会协[2013]89 2013/10/1
关于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有关问 国家税务总局公 2015/10/1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 闽政办[2014]14 2014/11/3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对股东[或合伙人]任职条件持续情况检查 2012/6/18
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转发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规范 浙注协[2012]38 2012/7/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