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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行内部审计结果公告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鲁国税发[2005]69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5-5-25
实施时间: 2005-5-25
法规类型: 税务内部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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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青岛)、山东省税务学校、局内各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实行内部审计结果公告的通知》(国税发〔2005〕71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实行审计结果公告制度,是促进国税系统财务管理行为公开、公正、公平的重要举措,也是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的必然要求。各级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国家税务局系统内部审计工作的实施意见》(国税发〔2003〕66号),进一步加强内部审计队伍的专业化建设,加大审计力度和审计质量控制,规范审计行为和程序,充分发挥内部审计的职能作用。
  二、按照通知要求,省局统一组织的日常全面审计、专项审计结果要在全省系统公告;市级国税局统一组织的全面审计和专项审计结果在全市系统公告,并同时抄报省局。
  三、审计公告应在审计决定或审计意见书正式下发,审计整改期限结束后,连同被审计单位整改落实报告一并公告。审计公告经单位内审领导小组或单位领导审批后统一以正式文件公布。审计公告可以不再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由于审计范围或审计手段限制,对于未经落实的有关审计发现情况,可以要求被审计单位以正式文件上报“审计发现情况的说明”,一并予以公告。
  四、审计结果公告对审计工作质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审计结果公告的事实必须准确无误,审计定性必须客观公正,审计整改必须得到落实,审计底稿和审计过程记录等备查资料必须完整清晰,审计责任和审计质量控制制度必须明确。审计公告要做到“以公告为原则,以不公告为例外”,涉及不宜公布的内容,必须对相关内容进行删除或者修改。对审计发现的重要违法违纪问题线索,需要移交纪检监察部门立案的,可以在案件结案后根据情况再行作出公告。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行内部审计结果公告的通知》(国税发〔2005〕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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