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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鲁国税发[2005]55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5-4-30
实施时间: 2005-4-30
失效时间: 2013-11-14
法规类型: 纳税申报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阅读人次: 33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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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20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办法》所涉及的财务会计报表范围
  凡属同一会计期间的同一种财务会计报表,主管国税机关原则上只可要求纳税人报送一次。如无特殊需要,不得要求纳税人在各税种申报、涉税行政许可审批和非许可类涉税行政审批等诸环节分别报送财务会计报表。
  国税机关在财务会计报表之外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同类报表,对财务会计报表数据能够满足工作需要的,一律取消;对涉及与已取得财务会计报表数据重复的部分,可通过系统自动生成或人工方式在国税机关内部进行采集。对财务会计报表未涉及到的其它财务会计指标,纳税人应按规定及时提供。
  二、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的报送
  (一)纳税人适用的财务会计报表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和财政部制定颁发各项会计制度的现行规定,就纳税人适用的财务会计报表种类明确如下:
  1、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纳税人,应报送的财务会计报表为: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相关附表;
  2、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的纳税人,应报送的财务会计报表为: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可视需要编报现金流量表;
  3、执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的纳税人,应报送的财务会计报表为: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相关附表;
  4、对上述三种情形以外,依照规定需适用其他会计制度的纳税人,其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种类由省级国税局、地税局联合确定。
  (二)财务会计报表的报送期间
  纳税人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按月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财务会计报表: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实行网上申报方式的纳税人(不含只向国税机关缴纳企业所得税以及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3、市级以上(含市级)国税机关作为重点税源管理的纳税人;
  4、县级以上(含县级)国税机关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确定的其他纳税人。
  上述情形以外的纳税人,原则上应按季度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财务会计报表的季报表。需按年度报送的,由各市国税局统一确定。
  (三)财务会计报表的报送期限
  实行按月报送财务会计报表的纳税人,其报表报送期限为每月终了后10日内;实行按季度报送的,其报表报送期限为季度终了后15日内;实行按年度报送的,其报表报送期限内资企业为年度终了后45日内,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为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
  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届满之前,因办理涉税事项需要报送财务会计报表的,纳税人应按规定及时提供。
  国税部门正式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后,纳税人可按照国税机关的规定只报送财务会计报表电子数据。此前,以电子介质或网络方式报送财务会计报表的纳税人,应按照规定的报送期限将纸质资料报送国税机关。
  三、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信息的管理和使用
  对纳税人报送的财务会计报表信息,主管国税机关应准确、完整、及时录入综合征管软件系统,按照“一户式”存储的管理要求统一存储,并根据不同部门和人员的职责授权使用,确保信息共享。对纳税人报送的纸质财务会计报表,主管国税机关应按照一户式管理的方式进行存档、管理,确保使用。
  对办理涉税行政许可或非许可类涉税行政审批事项时,按照规定需纳税人提供财务会计报表的,应区别下列情形进行处理:
  (一)由主管国税机关负责审批,且所需报表为纳税人已报送的,国税机关应直接从综合征管软件系统调用相关信息.
  (二)由主管国税机关受理但需层报上级机关审批,且所需报表为纳税人已报送的,主管国税机关应从综合征管软件系统调取或打印相应信息,连同纳税人报送的其他资料通过规定的形式一并上报上级机关。对按照规定需同时附报纸质报表的,主管国税机关应由纳税人档案中调取原件,据以制作报表复印件并加盖“经核实与原件相符”章戳后上报上级机关;国税机关正式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后,对以电子介质或网络方式报送的财务会计报表,可直接由系统打印带有纳税人电子签名的纸质资料,加盖“经核实与电子数据相符”章戳后上报。
  (三)对上述两种情形中所需报表为纳税人尚未报送的,纳税人应按规定向主管国税机关提供财务会计报表。主管国税机关收到后,在为其办理涉税事项的同时,应按规定对纳税人所报送的财务会计报表作接收处理,提供回执,不得要求纳税人重复提供同一报表。
  (四)不需经由主管国税机关,而由纳税人直接向上级机关申请办理的,无论其是否已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均应按规定向受理机关提供办理涉税事项所需的财务会计报表。
  四、几点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贯彻执行,不仅可以最大限度地减轻纳税人的负担,从根本上解决纳税人向税务机关重复报送财务会计报表问题;而且可以通过减少基层税务机关工作量,进一步提高税务机关工作效率,有利于政府工作提速和优化纳税服务;同时,对进一步规范税务机关基础工作,逐步实现纳税人报送信息在税务机关内部的共享也将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为此,各级国税机关要切实提高对《办法》重要意义的认识,对《办法》贯彻落实工作给予高度重视,列入当前重要的议事日程,采取切实行之有效的措施,及时将总局精神进行层层贯彻,为《办法》的全面贯彻落实奠定基础。
  (二)精心组织,认真清理
  要切实加强国税机关内部各职能部门之间的密切协作,并积极开展与地税部门的信息交流和工作配合,精心组织好《办法》的贯彻落实工作。要严格按照《办法》和《通知》的要求,根据各自的职责范围,对需要纳税人报送财务会计报表的情况进行认真清理规范。在清理过程中,要以省局制作的《统一报送财务会计报表事项清单》(详见附件1,以下简称《清单》)所列内容为基础,对本级国税机关要求纳税人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及同类报表的其他环节进行认真清理,并根据清理情况对《清单》内容予以充实。在今后工作中,要严格落实总局规范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和简并涉税资料减轻纳税人负担的精神,坚决杜绝出现新的要求纳税人重复报送财务报表的现象。
  (三)加强宣传,及时公告
  要通过灵活多样的方式,切实做好《办法》及总局、省局相关规定的宣传工作。要按照省局统一确定的文本格式(详见附件2)制作关于贯彻《办法》的专题信函,并附《清单》后,尽快发送到每一个需报送财务会计报表的纳税人,使纳税人全面了解国税机关关于统一报送财务会计报表的规定,争取其配合和支持,主动接受其监督。要以《办法》贯彻落实为契机,通过过细的工作,真诚接受全社会和广大纳税人的监督,进一步提高纳税服务质量,提升纳税服务水平,树立国税良好形象。
  (四)严格审核,落实责任
  实行财务会计报表统一报送方式后,主管国税机关所接收的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将成为国税机关从事税收管理和纳税人办理各种涉税事项的重要依据。为确保国税机关存储的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信息的完整与准确,主管国税机关要严把审核录入关,在将纸质报表资料录入综合征管软件系统时,要确保系统信息与纸质报表数据的一致;国税部门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前,对采取电子介质或网络方式报送的财务会计报表信息,以纸质报表数据为准进行核对。对经审核发现系统信息与纸质报表数据不一致的,要认真查找原因并及时处理:属纳税人责任的,责令纳税人限期改正;属国税人员录入错误的,要追究其相应责任。
  (五)修订软件,强化应用
  对纳税人使用的财务会计报表报送软件,省局将根据总局综合征管软件系统提供的格式,确定软件修订的业务和技术标准。届时各级国税机关要立足本地实际,据以对自行组织研发的报表报送软件进行修订完善;对纳税人使用的报表报送软件属商业开发的,要按照规定将软件修订的业务、技术标准和时间要求及时向社会公布。对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所提供的信息,要在深化应用上狠下功夫,切实发挥其在税收管理全过程中的作用。
  各地在工作中遇到的新问题、新情况,请及时报告省局。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或废止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6号
发文部门: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3-11-14
实施时间:2013-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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