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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国家税务局系统基层财务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 鲁国税发[2005]9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5-1-26
实施时间: 2005-1-26
法规类型: 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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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青岛)、山东省税务学校:
  为加强国家税务局系统基层财务管理,推进基层财务工作组织体系、岗责体系、制度体系、监督体系“四个体系”的建设,总局最近制定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国家税务局系统基层财务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国税发[2004]164号),现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国税系统财务管理工作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切实抓好落实
  加强基层财务管理工作是贯彻落实全国税务系统基层建设工作会议精神,落实国税工作“两个转移”的要求,并结合全国国税系统财务管理工作实际做出的重要部署,是切实解决基层财务管理工作机构不理顺、岗责不明晰、监督不到位等问题的重要举措,对进一步规范和理顺基层财务管理工作具有重要意义。为此,各级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要认真查找和解决基层财务管理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问题,切实加强基层财务管理,规范财务机构设置,明确岗责体系,完善管理制度,强化监督手段,积极推进 “四个体系”建设,建立财务管理长效机制,夯实财务管理基础,全面提升财务管理水平。
  二、加强组织体系建设
  (一)按照总局关于规范机构设置的文件精神,以及《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财务管理职能的通知》(鲁国税发[2004]51号文件)的要求,各级要进一步理顺财务机构设置,充实财务岗位人员。目前财务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尚未完全到位的单位,要抓紧调整到位。市级内审岗位必须设置专人专岗。
  (二)推行审计、会计类岗位人员持证上岗。2005年底前,各级现有专职内审人员必须取得内审协会颁发的“内部审计岗位资格证书”;财务负责人、会计、出纳岗位人员必须取得当地财政部门核发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注册年检和相应的后续教育培训考试。对不符合岗位资格要求的,届时必须暂时离岗,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才能重新上岗。
  (三)为提高财务管理各岗位人员实际操作和适应工作的能力,鼓励各级财务人员参加与本岗位相关的业务资格考试和在职学历教育,各级应主动组织有关人员报名参加考试和学习,并在考试合格取得岗位资格证书或学历证书后,按有关规定解决考试和学习等项费用。
  三、完善岗责体系设置
  (一)按照《国家税务局系统财务管理岗位职责规范》(国税发[2004]163号文件)的要求,各级要分解细化总局各岗位职责规定,制定本单位的《财务管理岗位职责规范》,建立起明确的岗责体系,各岗位人员要做到权责明确、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形成有效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
  (二)按照《会计法》规定,会计、出纳岗位人员应分设,出纳人员不得兼任审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各单位可以根据会计核算管理需要在总局岗位设置的基础上增设审核岗位,负责审核本单位和所属单位的预、决算及各项财务收支等,市局审核人员可由内审人员兼任,县级局应设置审核专岗。
  (三)各级财务岗位人员设置情况和本单位《财务管理岗位职责规范》应报上级备案,并在本单位范围内公开,岗位职责履行情况要接受本单位和上级财务管理部门的考核和监督。
  四、健全制度体系建设
  (一)各会计核算单位应结合本单位实际建立和完善财务管理办法,规范预算管理、财务收支审批和资产资金管理。
  (二)各市、县局应结合自身内部财务支出内部控制的需要,年初制定和细化年度收支预算,年初预算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允许变动,确需特殊原因需要追加临时预算的,必须按照程序报批研究确定,对各项财务支出实行严格的预算控制。日常公用支出中的专项业务费、办案费、设备购置费、印刷费、会议费支出等必须由经费使用部门自行编制,不能由财务部门估算代编。
  五、强化监督体系建设
  (一)在单位重大经济决策方面,各级要健全和执行领导集体决策制度,在年度预算方案的审定、预算执行过程中的调整、基建项目的立项和大额政府采购等方面,必须要经过单位领导集体研究决定。
  (二)基层单位“四个体系”的建立和完善情况,要作为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纳入省市两级的日常内部审计和内控制度专项审计范围,通过各项审计和检查,及时发现基层财务管理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问题,切实发挥财务监督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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