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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限量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国税函[2007]184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7-8-30
实施时间: 2007-9-1
法规类型: 增值税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阅读人次: 3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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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
  为坚持依法治税,优化纳税服务,本着实行分类管理、简化办税程序、提高办税效率、规范税务行政行为的原则,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3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62号)和《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修订试用稿))的通知》(青国税发[2004]11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管理实际情况,现就我市专用发票限量管理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调整,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一、专用发票用量及限额的初始核定。
  二、新办商业企业专用发票初始核定为防伪税控最高开票限额万元版、25份专用发票。
  新办工业企业专用发票初始核定可以设定为防伪税控最高开票限额十万元版、25份专用发票。
  三、专用发票月用量的核定
  四、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不同类型核定纳税人专用发票月用量。
  (一)成立一年以上的纳税人,可根据纳税人的实际需要核定月用量,纳税人可按核定的月用量一次领购完毕。
  (二)成立不足一年的纳税人(不含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由税源管理部门根据纳税人的实际需要核定超限量份数、领购次数及有效期,发票发售岗根据管理部门审核意见修改票种核定信息。
  (三)辅导期一般纳税人,专用发票每次领购不得超过25份。如纳税人申请增加专用发票领购数量,需经主管国税机关审核,且在本月再次领购专用发票时,必须依据上次已领购并开具专用发票销售额的4%预缴增值税。
  五、专用发票超限量的审核六、纳税人专用发票实际月用量超过核定数量,需增加月用量的,由纳税人提出书面申请,填报《防伪税控超限量购买发票申请表》(见附件,以下简称《超限量申请表》),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实际经营及纳税情况在纸质资料和综合征管系统中同步审核。
  (一)审核内容
  1.纳税人申请调增发票领购数量的原因。
  2.纳税人经营期间的销售收入与应纳税额情况,计算纳税人的实际税收负担率是否明显低于行业平均税负率,纳税人是否长期零负申报。对连续三个月以上零负申报的纳税人,或纳税人当年(当年第一季度内提出申请的按上年)实际税收负担率低于行业平均税负率50%以上的,必须进行纳税评估,出具评估结论,按评估结果确定审核意见。
  3.对稽查在案或有其他涉税案件待处理状态的纳税人,以及近三年内有因有偷税、骗税等行为被税务稽查部门立案查结并移送,或有其他税务违章行为经税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但逾期仍未改正的的纳税人,应从严审查。
  4.主管税务机关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内容。
  (二)审核流程及权限
  1.主管税务机关文书受理岗受理纳税人递交的申请,录入V2.0并通过“出具文书”模块打印《税务文书受理回执单》,告知纳税人受理日期及索取结论日期。纸质审核资料在1个工作日内转交税源管理部门。
  2.税源管理部门进行最终审核,具体为:
  八区税源管理科综合业务岗在1个工作日内将审核资料分送税收管理员岗,税收管理员岗在2个工作日内利用综合数据管理系统等途径对纳税人的静态资料进行分析,以案头审核的方式进行审查,在《超限量申请表》的“管理部门核实结论”栏内填写审查情况并提出增量意见后报送税源管理科长,税源管理科长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在《超限量申请表》的“管理部门审核意见”栏内填写审核意见,完成终审工作。
  五市税务分局综合业务岗在1个工作日内将审核资料分送税收管理员岗,税收管理员岗在2个工作日内利用综合数据管理系统等途径对纳税人的静态资料进行分析,以案头审核的方式进行审查,在《超限量申请表》的“管理部门核实结论”栏内填写审查情况并提出增量意见后报送税务分局局长,税务分局局长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在《超限量申请表》的“管理部门审核意见”栏内填写审核意见,完成终审工作。
  (三)纳税人需提报的资料
  1.纳税人书面申请;
  2.《超限量申请表》;
  3.需增加领购数量的有关合同、协议及相关的进项发票;
  4.防伪税控系统打印的当月《专用发票明细表》。
  5.已预缴增值税的《税收缴款书》及复印件(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提供)
  凡通过税务机关内部系统可查询的有关资料,主管税务机关一律不得要求纳税人报送。
  终审完毕后,各项申请、审核资料由终审部门留存。《超限量申请表》一式四份,加盖公章后由纳税人、税源管理部门、信息中心和发票发售部门各留存一份。
  三、专用发票超限量审核的有效期
  专用发票超限量审核有效期的核定应按照纳税人行业类型、纳税信用等级、经营纳税情况、最高开票限额等进行确定。
  (一)对成立一年以上的纳税人,其最高开票限额在十万元及以下的,专用发票月用量有效期最长不超过三年;其最高开票限额在百万元及以上的,有效期最长不超过一年。
  (二)成立不足一年的纳税人(不含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有效期最长不超过一年。
  (三)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有效期为当月。
  四、专用发票月用量的票种核定及防伪税控信息修改
  纳税人的专用发票月用量发生变化后,首先由防伪税控综合管理岗更改防伪税控系统信息,然后由防伪税控企业发行岗更改企业的IC卡信息。为方便纳税人,八区上述两岗可同时设在办税服务厅,但不得由一人兼岗。五市防伪税控综合管理岗设在各税务分局,防伪税控企业发行岗设在信息中心。发票发售岗可以根据实际核定数量,修改综合征管系统的票种核定信息。
  五、超限量购买专用发票新审核时限与权限的启用
  为使超限量购买专用发票纸制审核资料与综合征管软件V2.0机内文书工作流一致,市局按上述划分的审核时限及权限对综合征管软件V2.0文书工作流模板进行调整,并定于9月1日起启用新的机内文书工作流审核流程。各主管税务机关必须于8月31日下午5时前将已录入综合征管软件V2.0的超限量审核文书全部终审完毕,对到期未终审的文书一律予以删除,待9月1日启用新机内文书工作流模版后重新录入。
  六、本文自2007年9月1日起执行,《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修订试用稿))的通知》(青国税发[2004]119号)第四章同时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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