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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我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有关事项的解答[一]
发文文号: 湘财会[2005]16号
发文部门: 湖南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05-4-20
实施时间: 2005-4-20
法规类型: 会计从业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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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财政局:
  为顺利贯彻实施《湖南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加强会计从业资格的管理,现将《办法》中有关事项的办理解答如下:
  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申请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申请分以下几种情况:
  1、全科合格人员申请
  参加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初级会计电算化三科考试合格的人员申请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须向财政部门提供考试成绩合格证明、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近期同一底片一寸免冠彩色照片两张。考试成绩由各地财政部门在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合格人员信息库中核对。
  2、符合免试条件的中专以上(不含中专)会计类专业学历人员申请
  符合免试条件的中专以上(不含中专)会计类专业学历考生应提供毕业学历证书复印件一份,由当地财政部门留档备查。
  各地财政部门通过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查询毕业学历证书真伪,审验合格后通过会计从业人员信息管理系统提交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对提交情况进行随机抽查。
  3、符合免试条件的中专会计类专业学历人员申请
  各地财政部门应将符合免试条件的中专(不包括职业高中)会计类专业学历证书原件和其名单送省财政厅审核。
  4、考试前已取得我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但未取得电算会计资格证且未注册的人员申请
  考试前已取得我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但未取得电算会计资格证且未注册的人员,应参考初级会计电算化科目,此类人员应考科目考试合格后,不需重新申请而仍用原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只是在上岗注册时提供有关证明。
  5、取得我省电算会计资格证但未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人员的申请
  取得我省电算会计资格证但未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人员,在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科目考试合格后申请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时,应提供我省电算会计资格证原件、应考科目成绩合格单,并由财政部门在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合格人员信息库中
  满足上述规定条件的人员,只要是在我省报考的均可以向我省任何县级以上财政部门申请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申请时填写《湖南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申请表》,并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原件、考试成绩合格证明及近期同一底片一寸免冠彩色照片两张。考试成绩由各地财政部门在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合格人员信息库中核对。各地财政部门应对申请人提供的证件进行审核,将符合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条件的人员有关信息录入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并向省财政厅提交,申请发放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原已取得我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不重新发证而仍用原证书。省财政厅将不定期地对各地发证情况及质量进行检查。
  二、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注册登记
  符合注册条件的持证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应当自从事会计工作之日起90日内,填写《湖南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注册登记表》,并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向单位所在地财政部门办理注册登记。同时按下列情况分别提供有效证明:
  (一)有电算会计资格证人员的注册
  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且取得我省电算会计资格证的,提供电算会计资格证原件。
  (二)无电算会计资格证人员的注册
  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但无电算会计资格证的人员,不论其是参考初级会计电算化科目或按免试条件参考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科目,还是参加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初级会计电算化三科考试人员,在注册时应提供相应科目考试成绩合格单并由财政部门在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合格人员信息库中核对相符。
  持证人员离开会计工作岗位超过6个月的,应当填写《湖南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注册登记表》,并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向原注册登记的财政部门备案。
  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调转登记
  持证人员调转登记分两种情况进行办理:
  (一)在同一财政部门间的调转
  “同一财政部门”调转含义是指在同一县、同一市本级、省本级各部门各单位问的调转。此种情况的调转不改变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号码。
  持证人员在同一财政部门管辖范围内调转工作单位,且继续从事会计工作的,应当自离开原工作单位之日起90日内,填写调转登记表,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及调入单位开具的从事会计工作的证明,办理调转登记。《湖南省会计从业资格调转登记表》调出、调入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两栏盖同一财政部门印章。
  (二)在不同财政部门间的调转
  “不同财政部门”之间的调转含义是指在省内省本级、市本级、县级三者之间和不同县、不同市之间以及跨省间的调转。
  l、省内的调转登记
  省内的调转登记,即省内省本级、市本级、县级三者之间和不同县、不同市之间的调转登记,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均可办理。
  持证人员在不同财政部门管辖范围调转工作单位,且继续从事会计工作的,应当填写《湖南省会计从业资格调转登记表》,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及时向原注册登记的财政部门办理调出手续;并自办理调出手续之日起90日内,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调转登记表和调入单位开具的从事会计工作证明,向调入单位所在地区的财政部门办理调入手续。
  2、跨省的调转登记
  (1)省外转入的,由持证人员向调入地的财政部门提供盖有外省省级调转印章的相关调转登记表格及查询联系电话,我省各级财政部门查询核实无误后,按重新申领我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程序办理,其原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予以收回。持证人员调转登记表格和原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由受理调转的财政部门留存归档。
  (2)省内转出的,由持证人员向我省调出地财政部门申请办理,如外省需要省级财政部门提供有关证明的,调转人员到省里加盖有关印章。
  四、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信息变更登记
  持证人员发生《办法》规定项目信息变更,应填写《湖南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变更登记表》,同时提供有效证件。
  下列变更登记情况会计从业人员管理系统软件已锁定,仅由省财政厅运行。
  1、持证人员的姓名、性别、身份证件号码发生变更的,必须提供公安等部门的有效证明,由各地财政部门统一向省财政厅申请变更登记。变更登记时不改变会计从业证书号码。
  2、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职称的变更,由省财政厅在会计从业人员管理系统软件中提供历年来评审通过的人员名单信息,各市州核对无误后具体办理变更事项。
  五、持证人员的继续教育
  持证人员的继续教育管理按属地原则由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归口的财政部门管理。办理过调转登记的持证人员继续教育由调入地财政部门管理,调转当年已参加过继续教育的不重复培训。每年各地财政部门应及时按我厅《关于做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学习信息记录工作的通知》(湘财会[2004]34号)要求,将持证人员继续教育信息上报。
  六、持证人员有关信息的打印
  持证人员注册、变更、调转、继续教育、奖惩和备注等信息发生时,各级财政部门应在其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上予以打印,具体操作见修改后的会计从业人员管理系统。持证人员的注册、变更、调转登记信息在会计从业资格证书2~7页打印,继续教育完成情况、奖惩和备注信息则在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相应页次打印。
  持证人员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因打印空间用完后,应申请更换新证,只换证不改变原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号码,各级财政部门应将原证收回并同汇总名单一起交省财政厅更换新证。
  湖南省财政厅
  二○○五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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