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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执行省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财税[2007]77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7-10-22
实施时间: 2007-1-1
法规类型: 城镇土地使用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阅读人次: 4821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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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山东省人民政府近日发布了《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鲁政字第172号),对我市各区域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额标准做了规定。为做好具体贯彻实施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按照省政府的规定,我市除五市区域外,其他区域统一按照“青岛市市区”七个土地等级的税额标准执行,将崂山区、黄岛区和城阳区四个土地等级并入“青岛市市区”管理。为保证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前后的衔接性和可操作性,市内四区(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按照省政府规定的“青岛市市区”七个土地等级的税额标准执行;崂山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土地,分别比照“青岛市市区”的二级、五级、六级、七级土地税额标准执行;黄岛区和城阳区一级、二级、三级土地,分别比照“青岛市市区”的四级、六级、七级土地税额标准执行(具体见附表)。
  按照《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从2007年1月1日起,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范围和单位税额标准按新的规定执行。各级地税部门要在年底前对辖区内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工作进行一次集中清理。对纳税人已按原单位税额标准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按本通知规定进行清算;对涉外企业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今年12月份,我市税收征管系统要进行调整,因此各单位要尽量争取在11月底前完成清理补税工作,以保证今年税收任务的完成。各单位要加强税收征管,严格执行税收政策,优化纳税服务,确保网上申报畅通,对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反馈。
  附:市内七区、五市土地等级税额调整情况

  二○○七年十月十九日
  主题词:城镇土地使用税 税额 通知
  抄报: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市政府办公厅
  青岛市财政局办公室 2007年10月22日印发

  附表:
  市内七区土地等级税额调整情况     金额单位:元
  
  五市土地等级税额调整情况        金额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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