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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东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强与规范财政资金专户管理的通知
发文文号: 粤财库[2006]25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06-6-9
实施时间: 2006-6-9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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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深圳不发):
   现将《财政部关于加强与规范财政资金专户管理的通知》(财办[2006]12号)转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各市财政部门应当严格按照财办[2006]12号文的有关规定,对本级开设的财政资金专户进行认真清理和整顿,加强对财政资金专户的管理和监督,同时建立财政资金专户管理年度报告制度。地级市财政部门要在财政年度内将本级财政资金专户的开立、变更、撤销情况形成书面报告,并填制《市财政部门资金专户备案表》(见附件),于下一年度1月中旬前报省财政厅(国库处)。
   各地可根据本通知规定,研究制定适合本地区实际的财政资金专户管理办法,并报省财政厅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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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格控制和规范管理财政资金专户的通知 财办库[2001]44 2001/7/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