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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发文文号: 粤财农[2006]120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国土厅
发文时间: 2006-6-16
实施时间: 2006-6-16
法规类型: 国土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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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国土资源局:
  为切实做好省级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申报工作,促进我省土地开发整理事业的发展,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联合制定了《广东省省级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申报指南》(下称《指南》),现印发给你们。从2006年7月1日开始,凡申请省级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均按《指南》规定办理;不符合《指南》规定程序和要求的申报项目一律不予受理。原已申报2006年度省级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入库材料,各市要按照《指南》的规定进行补充和完善,并在6月30日前上报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
  附件:1、   市   年度省级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申请入库情况汇总表
     2、   市   年度申请省级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汇总表
  广东省省级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申报指南
  为加强省级投资土地开发整理工作,在总结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申报、管理经验的基础上,参照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指南发布制度,结合我省实际,制定省级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申报指南。
  一、指导思想
  (一)按照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有计划地开展农村土地开发整理,对田、水、路、林、村进行综合整治,不断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有效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促进农民增收,提高农民生活水平。
  (二)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应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工作,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5]1号)的精神,以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完成补充耕地任务为目标,坚持资金、资源合理配置,充分发挥土地开发整理的整体综合效益,向粮食主产区(县)和基本农田保护区倾斜。
  二、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及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二)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增加有效耕地面积,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与耕地占补平衡,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促进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
  (三)不得毁林开荒,不得破坏生态环境,不得造成水土流失。
  三、项目申报及审核
  (一)项目入库申报
  1、申报条件
  (1)地类
  地类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的土地详查变更图的地类为准,符合地籍有关规定要求。
  (2)建设规模
  土地开发在200亩以上(含200亩);土地整理在200亩以上(含200亩);土地复垦在50亩以上(含50亩)。
  (3)净增耕地率
  土地开发净增耕地面积不低于项目建设规模的60%;土地整理净增耕地面积不低于项目建设规模的10%,基本农田整理项目净增耕地率不低于3%;土地垦复净增耕地面积不低于项目建设规模的40%。
  (4)坡度
  项目范围坡度小于25度。
  (5)土地权属
  土地权属主体明确、界限清楚,无争议。涉及土地权属调整,必须出具权利人或单位的同意文件。
  (6)水源及交通
  水源丰富,通过合理的工程措施,可满足项目建成后的农作物灌溉要求;交通方便,有机耕路通达项目点,可满足工程施工、生产运输需要。
  2、申报时间
  项目入库申请上报省国土资源厅和省财政厅的截止时间为每年3月15日。
  3、申报程序
  县(市、区)国土资源局会同级财政部门向地级市国土资源局、地级市财政局上报项目入库申请;由地级市国土资源局会同级财政部门对本市申报项目进行筛选、排序与汇总,向省国土资源厅和省财政厅提出申请。
  4、申报材料
  申请省级投资项目入库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两份):
  (1)项目入库申请,并附“   市   年省级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申请入库情况汇总表”(详见附件一)及电子文档;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摘要书,并附电子文档;
  (3)1/10000土地利用现状变更图和地类表(应统计项目区红线范围内全部图斑地类,并应注明不列入项目建设规模的图斑地类和区内的基本农田面积); 1/10000地形图(在图上明显标出水源、道路等地物位置);
  (4)涉及土地权属调整、林地、水利、滩涂围垦等有关权利人或单位证明文件;
  (5)涉及村委会同意开发整理证明和村民代表签名;
  (6)项目区土地所有权证复印件。
  (二)入库审核
  对各地级市国土资源局、财政局上报的项目入库材料,符合申报条件的,省国土资源厅会省财政厅按照“公平公正、地区均衡”的原则确定入库项目。
  经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审查符合入库条件的项目,由省国土资源厅会省财政厅向地级市国土资源局、地级市财政局下达同意入库通知书。地级市国土资源局、地级市财政局收到同意入库通知书后,及时通知各项目承担单位做好项目规划设计和投资预算计划。
  (三)项目规划设计和投资预算申报
  各项目承担单位收到项目入库通知书后,应及时组织项目范围的实地测量(要求按1:2000比例进行测量),在实测图的基础上,按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设计规范》(TD/T 1012—2000)等标准,切合当地实际编制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并根据规划设计方案按照《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标准的通知》(财建[2005]169号)及当地实际编制项目投资预算材料,按规定程序上报。
  1、项目材料上报时间
  规划设计和投资预算材料上报省国土资源厅的截止时间为每年7月15日。
  2、申报程序
  县(市、区)国土资源局联合同级财政部门逐级行文上报省国土资源厅。经省国土资源厅审核合格后,行文报送省财政厅进行投资预算审批。
  3、材料报件
  项目规划设计和预算报件(一式三份):
  (1)地级市财政局会同国土资源局联合行文申报,并附“   市   年度申请省级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汇总表”(详见附件二)及电子文档;
  (2)项目规划设计报告;
  (3)项目规划图;
  (4)项目工程设计施工图册;
  (5)项目投资预算书;
  (6)项目电子文件;
  (7)市级财政投资审核机构审核意见文件。
  (四)项目规划设计和投资预算审核
  申请省级投资的项目投资预算必须经地级市财政局委托本级财政投资审核机构审核,委托审核费用由市级财政列支,不得占用项目经费。未经地级以上市财政投资审核机构审核的,不予安排项目资金。投资预算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委托省财政投资审核中心等中介机构审核,委托审核费用由省财政列支,不占用项目经费;投资预算500万元以下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随机抽样委托中介机构审核,委托审核费用由省财政列支,不占用项目经费。
  四、其他事项
  (一)凡不按照本指南规定申报或者申报手续不完备、材料不全的,不予受理;
  (二)逾期申报的,不予受理;
  (三)发现虚假项目或预算严重不实的,取消该项目所在地(县级或市本级)下一年度安排项目的资格。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将定期对各市项目申报情况进行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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